『壹』 維修費核算哪些內容
修理費通常是指固定資產修理費。由於固定資產使用期較長,為了使固定資產經常處於最佳狀態,恢復其使用價值,就需要經常進行修理或修復,或發出的費用支出,就是修理費。
(一)企業固定資產的維修制度
固定資產按其是否運轉劃分為兩類:一類是房屋和建築物。這類固定資產一般不需要日常的維護,每隔一段時間進行檢查修復,就可以維持其使用價值。另一類是機器設備。這類固定資產經常處於運轉狀態,相比而言,其磨損修理修復的比率高於房屋建築物。因此,企業固定資產的維修制度主要是企業機器設備的維護和檢修管理制度。
企業固定資產的維修制度主要是企業機器設備的維護和檢修管理制度。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維護保養制度,其目的是保護機器設備的正常運作,主要包括日常保養、機器設備操作要求和機器設備運轉保護等措施。二是修理修復制度,主要是對未達到合理磨損極限之前的機器設備有計劃地進行預防修理和修復,保證機器設備常處於完好狀態的一種措施。維修制度的制定方法,在我國工業企業中通常有以下三種:
(1)標准修理法。這種方法是不管機器設備的技術狀況如何,均應依據預先制定的具體計劃,按機器設備的修理日期、類別和內容進行檢修。
(2)定期修理法。這種方法是根據機器設備的實際使用情況,大致制定機器設備的修理日期、內容和工作量。在每次進行修理前再進行檢查,再制定詳細的規定。
(3)檢查後修理法。這種方法是事前只規定機器設備的檢查計劃,根據檢查結果和歷史資料,確定修理的日期和內容。
(二)機器設備的維護保養范圍
(1)日常保養,也叫例行保養。保養項目較小,基本上是對機器設備的外部清潔、潤滑,或者檢查容易松動的螺絲,檢查零部件是否完整等。
(2)一級保養。保養項目也包括上述的日常保養,但主要作業項目是對機器設備的不斷普遍進行扭緊和部分進行調等。
(3)二級保養。保養的內容主要是對機器設備的內部進行清潔、潤滑,以及對機器設備進行局部的解體和調整等。
(4)三級保養。保養的內容主要是對機器設備的主體部件進行解體檢查和調整,同時對達到規定磨損程度的零件進行更換。
(三)機器設備的修理修復范圍
(1)小修理,也叫日常修理,是在固定資產所在地進行的局部檢修。包括對機器設備少量的磨損零件進行更換和修復;對房屋建築物的牆壁進行粉刷、部分門窗的修繕等項目的作業。其特點是:受理范圍只限於零部件的更換和修理,修理程度簡單,在固定資產維護檢察時同時進行。小修理與三級保養的區別是:小修理不僅要更換部分機器部件,還要修理和糾正機器設備由於零部件的損耗而帶來的局部故障。
(2)中修理,是對固定資產的主要部件進行更換和修理,或者是更換和修理等磨損零件數量較多的作業。包括排除機器設備的故障,校正機器設備的基準,使機器設備恢復和達到規定的精度、功率和原技術要求。如果是房屋建築物的中修理,主要是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局部毀損,改變了房屋建築物的部分原貌,或者是房屋建築物的部分預製件到一定時期就需要拆除更換,以及修復房屋建築物的瓦蓋等,如果是爐窯,每年進行的歲修屬於中修理的范圍。中修理的特點是:修理范圍僅是固定資產的局部,修理時間間隔也較短,所需費用不大,但相對於小修理,需制定修理計劃,事前要進行檢查,做好修理准備工作。
(3)大修理,是對達到一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根據技術規程的規定進行全面的檢修。機器設備大修理的內容包括把設備全部拆卸、更換和修復全部的磨損零件,校正和調整整個設備,恢復機器設備的原有精度、性能和效率;房屋建築物大修理的內容包括就原有規模、原在地點和原有結構進行翻修和改善地面工程,房屋建築物的效能得以恢復和較以前有一定的提高;或者是對部分倒塌、毀損的房屋建築物,盡可能地利用其原有材料進行修復。大修理的特點是:修理范圍大,間隔時間長,所需費用多,並具有固定資產局部再生產性質。
(四)修理費的構成
企業固定資產的維護保養、修理修復均需要發生費用支出,但是固定資產的維護保養只是個別部件的領換和少量物料的消耗,雖發生頻率的比較多,但金額並不大,一般不作為企業修理費用開支,而作為低值易耗品領用;為維護保養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勞務支出,也一般計入企業當期的成本費用。只有為恢復固定資產原狀或維護固定資產原有效能而發生的小修理、中修理和大修理所消耗的物料和勞務支出才作為企業修理費用的開支項目。
修理費用的內容構成,不僅會因為固定資產的大中小修理的內容和要求不同,還會因各項固定資產的結構、性能、用途不同而使各項修理項目的開支費用內容不同。一般來說,修理費用通常包括以下費用項目:
(1)物料消耗。這是指修理過程中需要使用和更換的材料和物品。
(2)勞務費用。這是指有關設備修理人員的工資。為簡化核算,習慣上固定資產中小修理而支付的工資不作為修理費項目列支,而按職工的原工作部門列支。只有固定資產大修理發生的人工費用才計入企業修理費,並包括支付的獎金、津貼補貼和計提的福利費。
(3)補助費用。這是指企業水電等輔助生產部門為修理工程提供勞務而發生的費用,也包括支付給運輸部門的運輸費用。
(4)保險費。
(5)其他有關稅費。主要是指修理工程領用的物料所需要分攤負擔的進項稅,也包括其他有關稅費。(五)修理費用開支范圍的限定
這主要是為了區別固定資產修理與固定資產改造,我國財稅制度規定以下內容不得計入固定資產修理費:
(1)固定資產的技術改造支出。包括為了改進產品性能,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品種,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對固定資產進行的技術改造。如對原機器設備進行改裝,對房屋建築物進行改建、擴建,或易地重建,或者提高裝修檔次等。
(2)基本建設費用支出。包括房屋建築物的新建、擴建,建設支出。例如房屋建築物的加層,或擴大建築面積,增加配套設施等。
(3)機器設備的配套支出。包括對原機器設備增加配套裝置和輔助設施,增加保護設施等方面的開支。
(六)修理費的列支
一般來說,固定資產的中小修理支出,可以採取直接列支費用的方法;大修理的支出可以採取預提或待攤的方法。但是根據我國稅法規定,預提大修理費用需要主管稅務機關認可才可以稅前列支。
(七)修理費的預提方法
修理費的預提方法是根據固定資產預計的使用年限,可能支付的修理費總額,確定年度修理費預提率。修理費預提率如果按單項設備分別計算,叫作「個別預提率」;如果按固定資產分類計算,叫作「分類預提率」。公式如下:
1,個別預提率
修理費年預提額=預計修理費用總額/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
受理費年預提率=(修理費用年預提額/固定資產原值)X100%
2,綜合(分類)預提率
修理費綜合預提率=[各項(或某類)固定資產修理費預提額之和/各項(或某類)固定資產原值之和]X100%
『貳』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物業管理相關經費的交納
(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繳交。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實測的地上建築面積的0.3元/平方米的比例(最低不少於1萬元),在物業交付前向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交納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主要用於籌備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期間的辦公用品、會場費用等開支。轄區街道應單獨列賬,獨立核算;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後,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籌備經費余額可作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費用或按照業主大會決定用於業主委員會的其他需要。
(二)前期物業服務費的繳交。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支付前期物業服務費,用於物業交付前的物業管理。為維護物業管理的正常運行,前期物業服務費不得低於以下標准:低、多層房屋按地上建築面積7元/平方米,中高層房屋按地上建築面積9元/平方米,高層房屋按地上建築面積11元/平方米繳交。繳交時間:其中70%應在物業管理招投標開始前交納,其餘30%在物業交付聯合檢查之前交清。
為扶持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各縣(市)區可在前期物業服務費中提取5%作為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資金,主要用於物業管理行業的培訓教育、學習交流、考評獎勵以及各類創建工作等支出。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資金由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管理,專款使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寧波市前期物業服務費管理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物業保修金的繳交。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竣工交付前,應當一次性向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交納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2%的保修金(為便於計算,低、多層住宅按照建設工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築面積18元/平方米,中高層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築面積22元/平方米,高層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築面積26元/平方米計收)。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物業維修費用保證的資金,物業保修金的管理使用按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四)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住宅小區應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與委託政府設定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的方式,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叄』 求,小區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管理辦法)
您是哪個城市的呢?各個地方的不一樣。貼個寧波的給你吧,有使用和續籌想法的。
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設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具有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非住宅的房屋業主、購房人應當按照本辦法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補助資金,鼓勵業主按照本辦法規定逐步建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補助辦法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統一交存、建賬到戶、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與政府代為管理的方式,鼓勵業主通過民主、協商的原則,實行業主自主管理。
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決定委託政府設定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或者業主大會未明確業主自主管理的,其專項維修資金由政府設定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統一管理。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各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是轄區專項維修資金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作為市政府設定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海曙、江東、江北、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縣(市)區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或指定。
第二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第六條 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購房人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未設電梯的房屋,業主、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五計算交存;設有電梯的房屋,業主、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八計算交存。未出售(包括出租、自用)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按房改政策規定的比例交存。
各類房屋上一年度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由市和縣(市)造價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七條 新建房屋首期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代收代交。開發建設單位出售房屋時,應將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規定告知購房人,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約定。購房人應在房屋交付時,向開發建設單位結清應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
購房人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有權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處理。
第八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有住房購房人、新建房屋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按以下規定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一)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在收取售房款時交存;
(二)公有住房購房人應在付款時交存;
(三)新建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按照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房屋可銷售總建築面積為基數交存。
第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向交存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對新建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代收代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按戶分別開具專用票據,由開發建設單位在業主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時予以提供。
第十條 已交存住房公積金的業主,經本人或其配偶申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核准,可將業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以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准額度為限)直接劃至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第十一條 業主分戶賬面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30%時,業主應當及時續交到規定交存額或按業主大會決定辦理。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其維修資金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後,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其維修資金余額不足時,由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通知業主按照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標准補足。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業主應當在本辦法施行起5年內,每年按不低於五分之一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直至達到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交存上年同類型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計算交存。
業主大會對前款規定另有決定的,按照業主大會決定執行。
第三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第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按小區、幢、單元(層)、戶設立,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其委託的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網上辦理制度,接受市和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公開選擇商業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代管。
第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建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調整的;
(二)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變更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變更的。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大會決定不再委託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表決:
(一)不委託管理機構代管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
(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及應急支取預案;
(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業主大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管理單位的協議草案;
(四)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管理辦法;
(五)確定業主委員會主任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目責任人的決議;
(六)其他與專項維修資金有關的決議事項。
以上事項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業主委員會可以持業主大會的有效決議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備案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專戶管理銀行開立業主大會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將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並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將有關收支情況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原業主未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或業主分戶帳面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款的30%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前協商足額交存。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拆遷等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業主可以憑原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票據或有關證明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支取個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並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賬戶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禁止利用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投資股票、期貨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專項維修資金增值部分除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外,應當每年充入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管理費用具體額度每年由財政部門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的3月底前將上年度的管理費用收支明細情況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查詢。
第二十一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
(一)專項維修資金規定的存儲凈利息;
(二)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凈收益;
(三)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經營所得,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車位停放汽車收取的停車費;
(五)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的租金或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六)共有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七)原有的物業日常維修費專用帳戶內的本金及利息;
(八)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自願籌集交存的款項;
(九)本辦法實施前,已繳存的公有住房售後維修資金、被拆遷房屋維修資金、電梯維修資金等款項;
(十)其他依法應當轉入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每半年核對一次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以及按戶分攤的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復核。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情況告知相關業主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
第二十三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四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專門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其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期及保修責任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分攤適用下列原則:/ Q2 b9 Y- H* m% n0 `
(一)多幢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多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 A3 k& a$ o& S! s' N* ?, b+ c8 g(二)專屬單幢房屋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 r! |) q$ `1 J" c(三)專屬一個單元房屋的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單元房屋全體業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四)專屬一個樓層房屋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樓層房屋全體業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支出由售房單位和個人按現存維修資金賬戶余額比例分攤;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賬戶余額不足的業主應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擔相關費用。/ t$ V) d$ |6 i
第二十六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七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對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中修及中修以上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及費用預算並公示,經業主大會通過並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對部分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中修及中修以上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並公示,經對該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三分之二業主以上通過並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由所在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中修及中修以上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及費用預算並公示,經該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三分之二業主以上通過並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物業服務合同中未明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中修以下維修費用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的,該部分維修資金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從業主維修資金賬戶內按年列支房屋統籌維修資金。房屋統籌維修資金應當單獨設賬、滾存使用,其列支標准由業主大會決定或根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列支。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賬戶余額不足的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規定標準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應做好日常維修登記,並在每年3月底前公示統籌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期間,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電梯故障、屋蓋漏水等嚴重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的緊急狀況,需要立即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搶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核實後及時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委員會管理期間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業主委員會報告,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專項維修資金應急支取預案的規定,將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先行列支。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核實後及時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三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憑經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撥專項維修資金;
(二)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根據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申請及有關業主賬戶余額等情況,符合規定的預撥申請專項維修資金的70%;
(三)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其中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或業主委員會有異議的工程決算以及工程決算在1萬元以上的工程,應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後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工程款余額。
第三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相關業主同意;
(二)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預支維修資金申請,業主委員會同意預支維修資金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三)業主委員會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證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不超過核定預算金額百分之七十的費用;
(四)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應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業主委員會有異議的工程決算以及工程決算在1萬元以上的工程,應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並經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後,由業主委員會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
第三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的投訴舉報制度,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代交或承擔相應專項維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仍不足額交存的,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或違法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或違法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包括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自管公有住房。
本辦法所稱已售公房是指居民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原公有住房。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結構(包括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電梯前室、走廊通道、設備間和物業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部位。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房屋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屬於全體業主或單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信報箱、電梯、消防、安全防範、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體設施、公共停車位、道路、場地、綠地和區域圍護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維修是指:
(一)主體承重牆結構部位損壞,需要拆換、加固的;
(二)整幢樓屋面、戶外牆面需要重新進行防水或者保溫層施工的;
(三)整幢樓外檐面脫落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需要修繕的;
(四)整幢樓或者單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等因破損需要整體修繕的;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路面破損百分之三十以上,需要整體修復的;
(六)整幢樓或者單元下水管等老化、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智能化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需要整體更換,或者更換、維修、改造一次性費用超過原造價百分之二十的;
(八)更換電梯,或者更換、維修電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電梯原造價百分之二十的;
(九)物業管理區域的圍牆、大門等因損壞,需要整體修繕、更新的;
(十)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維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的公有住房售後已繳納維修資金的,該維修資金作為首期交存額劃入業主分戶帳戶。
本辦法施行後,未交納物業維修資金的小區,其物業維修費用的承擔方式按照《物權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已交納物業維修資金的業主,不再交納日常維修費。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肆』 什麼叫物業日常維修費
物業日常維修費,是指物業對公共設施維護的時候,產生的維修費用,包括對電梯維修等等產生的費用,都屬於日常維修費。
物業費。
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或用戶提供的管理和服務項目,向業主或者用戶收取物業管理費時天經地義的。但是無論如何,有關物業管理費的事宜,物業公司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商品房的物業管理費一般由以下一些項目構成: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包括外牆、樓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器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械、設備、機器裝置及設施等。 (2)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3)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 (4)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業財產保險(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 (7)清潔公共地方及幕牆、牆面的費用。 (8)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 (9)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 (10)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 (11)節日裝飾的費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系費用。 (14)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 (15)其他為管理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物業維修范圍。
1、物業負責管理房屋的公用部位,是指一棟住宅樓中業主、物業使用人共用房屋的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梁、板、柱、屋頂等,此外還有樓梯間、通道、專用房間、外牆面、屋面防水、樓內自行車存車庫等。
2、共用設施是指住宅區內業主、物業使用人共用的非市政道路、路燈、綠化、建築小品、化糞池、非市政排水管線、窖井、非營利性的休閑廣場和健身器械等。
3、共用設備是指住宅樓內業主、物業使用人共用的下水管線、落水管、電梯、避雷裝置、電氣線路、加壓泵房;非業主、物業使用人自行安裝的住宅入口防盜門及住宅區內電子監控系統、電控門、垃圾桶、垃圾箱。
『伍』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物業服務委託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服務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保養,環境整潔,綠化養護,公共秩序維護等工作。並定期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匯報物業服務工作、財務收支、存在問題和整改措施等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物業服務企業對於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要求行為人及時改正;勸阻、制止無效或者行為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規劃、房產、公安、城管、工商、環保等相關行政部門,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配合相關行政部門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物業服務經費收支情況,公布具體內容為:
1.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布物業服務各項資金的收支情況;
2.實行物業服務包干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租、廣告、物業經營用房出租、停車費收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費、保修金、專項維修資金等收支情況。
(四)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和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檔案制度,加強對企業和項目經理、從業人員工作責任心、職業道德的教育。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加強信用檔案建設的監管,嚴格落實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和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制度。通過教育和信用檔案建設,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不斷改進服務態度,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辦法》和《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暫行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五)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給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業主對物業辦理交付滿1年後仍未入住的空關房,第2年開始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空關房起止時間書面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核實後,從第2年開始空關房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按80%比例交納。
(六)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物業產權過戶時,雙方當事人對物業服務費的結算情況需在轉讓合同中做明確約定,並在辦理產權過戶提交資料時,出具過戶前的《物業服務費用結算清單》。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辦理產權過戶提交資料時,應提交由社區居委會出具的相應證明,證明應載明業主姓名、住宅地址、幢號、房號和未實施物業管理等內容。《物業服務費用結算清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七)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退出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前3個月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告15日以上。同時,將退出時間、理由報送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備案。在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下,將物業管理用房、代管的公共經費以及業主清冊、收費賬冊、竣工圖紙等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移交給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各相關職能部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階段的銜接工作。物業管理退出辦法和程序,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八)為提高小區車庫、車位的利用率,緩解小區停車難的問題,產權屬建設單位的車庫、車位,在沒有出售前應按《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出租給小區業主停放車輛,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車庫、車位出租期限原則上一次不超過1年,不得以長期出租、高額收取租金為由,影響正常出租,導致車庫、車位的空置。小區車庫、車位停車服務費收費由同級價格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陸』 維修費核算哪些內容
修理費通常是指固定資產修理費。
由於固定資產使用期較長,為了使固定專資產經常處於最佳狀屬態,恢復其使用價值,就需要經常進行修理或修復,或發出的費用支出,就是修理費。
『柒』 寧波市江北區16年度住宅小區公共部位設施維修費個人業主還要交嗎
您好,共用部位設備,存入銀行由業委會保管你在購房時支付過一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設施物業維修後按實由業委會撥付物業,望採納
『捌』 收房時已交了小區物業費是不是還要交那個公共設施費
目前國內除寧波市有專門公共設施設備日常維修費,其他城市暫未聽說,可能是違規收取,建議你咨詢一下當地主管部門,或者查閱相關法規文件。
寧波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日常維修費。
(一)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合同約定為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公用性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二)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日常維修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提供日常維修養護服務所收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