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沒有認識做公租房中介的,他們是怎麼收費
你好,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24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對於居間合同,如果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按約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1)要明確中介公司服務傭金由誰支付,並且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一方違約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此時支付給中介公司的費用退不退還;
(2)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押金的用途,如有承租方在合同期出現退租現象,業主可要求不退還押金或者如遇到承租戶將房屋內傢具設施損壞的,業主還可要求將此部分修補費用從押金中扣除;
(3)違約金如何支付,支付多少,什麼情況算是違約,違約金的支付時間等;
(4)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室內配套家用電器的詳細名目列出,並註明新舊狀態,還有水、電、煤氣的表數記清,以防日後因此類事情產生矛盾。
總之,以上四點對於租賃雙方來說,都是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易產生糾紛的地方,因此,租賃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權利、義務仔細分清,避免日後產生矛盾。
㈡ 公租房有家用電器嗎
在我們重慶市公租房裡的傢具電器已在租金中支出,不另外收費的。
㈢ 廉租房可以用電器嗎
可以的,做飯洗衣服基本的家用電器一般都可以用,廉租房本來就是租來住的啦~
㈣ 公租房國家標准為幾層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除滿足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准及國家、省、市現行的文件規定外,必須功能齊全、設施完善,達到入住條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現行建設標准和設計規范,套型建築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一)公共部位設施配套及裝修標准
1、單元入口安裝單元防盜門,採用可視對講系統。
2、多層住宅樓梯須按無障礙設計的要求設置樓梯扶手。
3、門廳、電梯廳、公共走廊地面鋪設地磚。
4、電梯應滿足使用安全、節能、環保要求。
5、應預留空調室外機安裝位置,並配套設置相應的冷凝水排放管路。
(二)戶內裝修標准
1、居住房間地面、牆面和天棚:. 地面瓷磚地面,牆面、天棚刷乳膠漆。
2、衛生間地面、牆面和天棚:地面鋪裝地磚,牆面鑲貼面磚,天棚刷乳膠漆。
3、衛生間用具:衛生間安裝坐式便盆,立柱檯面洗手盆(含水龍頭),預留熱水器安裝位置及冷熱水管。
4、門窗:分戶門採用公安部門批准使用的安全防盜門,內門採用木製成品門;窗(含陽台封閉)採用阻熱性鋁合金窗(同時安裝紗扇),窗玻璃選用三玻雙腔中空玻璃。
5、燈具:室內燈具採用節能吸頂燈,公共部位採用聲光控節能燈。
6、其他:每戶應預留洗衣機的安裝位置,並設置電源插座和上下水配套設施。
7、每戶預留通訊、有線、寬頻插座。
(三)配套設施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布局,將採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在交通較便捷、生活配套設施較完善的區域內安排。房型方面,主要為成套小戶型住宅或集體宿舍,新建成套住宅的建築設計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准,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及構成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套均建築面積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新建集體宿舍的建築設計,應符合建設部頒布的《宿舍建築設計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出租房屋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准應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包括房屋結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牢固,具備上下水、供電和環境衛生等必要的生活條件,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同時,公共租賃住房在使用前可進行簡易的裝修,有條件的還可配置必要的傢具和家用電器等設備。
㈤ 公租房需不需要買家財保險
可以適當的家財保險。
首先,家財險即家庭財產保險,除承保火災責任外,還提供其他保障。如保障爆炸、雷擊、暴雨造成的損失,甚至包括家中水管爆裂造成裝修和傢具損壞。另外,客戶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第三者責任險、盜竊險等附加險。投保家財險應把握三個原則。
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關系。在家庭財產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應該有一定的利益關系,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擁有所有權、佔有權或按合同規定產生的利益。因此,如果家庭大部分財產出現了變更,一定要到保險公司進行保單內容的變更。
其次,並非所有的家庭財產都能投保家財險。家財險的責任范圍包括火災、爆炸、台風、暴風雨、雷擊、洪水等引起的家庭財產損失,保障內容包括房屋、家用電器等家庭財產;而損失發生後無法確定具體價值的財產(如字畫、古玩)、日常生活必需品,法律法規不允許個人收藏、保管的財產,不能投保家財險。
最後,不要超額投保。對於家財險,保險公司在賠償時遵循的是補償性原則,對於超額投保的部分不賠償。消費者在投保家財險時應事先和保險公司溝通,不要超額投保和重復投保,最好的投保方法就是原值投保。
㈥ 北京公租房有什麼配套設施
一、公租房設施標准
1、水、電、氣表安裝到戶
2、統一安裝入戶防盜門
3、客廳及卧室地面採用玻化磚,牆面、天棚刷乳膠漆。廚房、衛生間地面、牆面均採用防滑地磚、牆磚,天棚採用塑鋼扣板
4、衛生間安裝吸頂燈、換氣扇、蹲便器、成品立柱盆,廚房安裝吸頂燈、抽油煙機、成品櫥櫃、淘菜單盆,承租人只需自己配上傢具、電器等即可直接入住
二、公租房選房流程
1、申請家庭到戶籍所在區建設(房管)局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及其它相關表格
2、屬於《受理公告》申請對象范圍的申請人填寫好《申請表》到夫妻雙方單位和家庭成員單位蓋章後,在日常工作時間攜帶《申請表》、申請材料到戶籍所在區建設(房管)局申請公示登記
3、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申請家庭根據社區通知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4、經審核基本符合準入條件的申請人在《選房公告》規定的時間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及婚姻證明原件到戶籍所在區建設(房管)局進行受理登記。經校驗原件後,簽字領取《受理單》
5、申請家庭根據《選房公告》規定憑《受理單》到選房現場參加選房
(6)公租房的家用電器擴展閱讀:
一、申請公共租賃房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二、申請公共租賃房材料
1、公租房申請表
2、本人和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明
3、當地戶籍人員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非重慶戶籍人員提供身份證和居住證
4、婚姻狀況證明
5、已婚人員提供結婚證明,離婚人員提供離婚證明,未婚人員提供戶口簿和承諾書
6、工作及收入證明
7、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由單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證明,勞動合同或公積金證明或社保證明三者選其一
8、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社保繳納證明或由其服務的用工單位出具靈活就業證明
9、個體工商戶出具營業執照和稅收繳納證明
10、主城區退休人員出具養老待遇領取證明或原工作單位出具的退休證明
1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㈦ 公租房裡面有 什麼 東西,廁所和 廚房那 一套有 嗎,地板是 什麼 樣的
地板都是木質的地板,除了家用電器,其他的大概都具備。
㈧ 焦作市公租房有家用電器么
什麼都沒有,就一個毛坯房。
還需要自己裝修,不過還是挺好的錢很少值得。
㈨ 上海放寬公租房申請門檻 套均面積標准上調為60平方米
4月27日,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規劃資源局、市稅務局對2010年出台的《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實施意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修訂後的《實施意見》不僅對原先的社保連續繳納年限等申請條件進行了放寬,另外,套均面積標准上調為60平方米,符合條件區籌公租房閑置超一年可跨區配租。
《實施意見》適當優化公租房准入條件中居住證、社保年限兩項條件。准入條件修改為: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已與上海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並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與原《實施意見》相比取消了連續繳納社保規定年限。
另外,結合上海市民居住條件改善的發展趨勢,二孩政策放開以來家庭人口增加對增大戶型的需求,以及增量公租房主要在商品住房配建房源中安排的實際情況,根據基層公租房運營機構的反映和建議,公共租賃住房套均建築面積標准從「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調整為「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利於增加二居室房源的配置。
在配租方面,結合公租房聚焦重點行業精準分配和提高分配效率等管理要求,「配租供應程序」一段中增加規定:「強化公共租賃住房精準分配導向,對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以及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為城市運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礎性公共服務的行業企業職工適當傾斜。」「各區配租剩餘的區籌公共租賃住房,閑置超過一年的,可通過』市區聯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協調安排跨區配租。」
另外,公租房將發展應用智能門禁,修訂後的《實施意見》在「規范租賃行為」中,增加規定:「出租單位與承租人應通過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系統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手續。」在「強化供後管理」中增加規定:「加強對違規違約行為的技術管控,發展應用智能門禁。」
以下為全文:
為進一步健全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解決好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部令第11號)、《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
(一)基本思路。公共租賃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專業機構採用市場機制運營,根據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積和條件,按略低於市場水平的租賃價格,向規定對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按照加快建立「租購並舉」住房制度的總體要求,著力緩解本市青年職工、引進人才和來滬務工人員及其他在滬合法穩定就業常住人口的階段性居住困難,進一步擴大住房保障政策覆蓋面,並與市場化租賃住房有序銜接,促進住房租賃市場整體規范健康發展。
(二)管理部門。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聯席會議負責對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政策、發展規劃和階段性任務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市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政府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和供應的實施管理。各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是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和各區發展改革、規劃資源、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三)運營機構。市、區政府組織和扶持一批從事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和經營管理的專業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籌措、供應和租賃管理,並引導各類投資主體積極參與。運營機構按公司法有關規定組建,具有法人資格,採取市場機制進行運作,實行自主經營、統籌收支,以保本微利為營運目標,著重體現公共服務的功能。
(四)發展規劃。各區政府應根據本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租賃住房供應情況和規定對象的需求等因素,統籌安排,合理布局,以商品住房配建等方式為主,確定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規模和實施計劃,納入本區域住房發展專項規劃。
二、多渠道籌集房源
(一)房源籌集渠道。市、區政府統籌協調安排,加強房源建設籌措。運營機構可利用多種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從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經規定程序批准轉化;四是改建閑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購或代理經租閑置的存量住房。積極探索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社會機構定向投資建設和提供房源。運營機構籌集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項目認定。
(二)房源要求和標准。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為成套小戶型住宅或集體宿舍。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安全衛生標准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要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套均建築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出租的房屋條件、居住使用人數和人均承租面積標准,應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范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在使用前應進行裝修,並可配置必要的傢具和家用電器等設備。
(三)權屬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按有關規定依法轉讓。要加強公共租賃住房權籍管理,做好不動產權屬登記工作。
三、規范供應管理機制
(一)准入條件。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包括單身和家庭)應同時具備四項條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二是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並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三是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因結婚分室居住有困難的,人均面積可適當放寬;四是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上述基本條件,制定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具體准入標准,並可適時調整。各區政府根據上述基本條件,結合本區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制定本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具體准入標准,並可適時調整;向社會公布前,應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二)申請和審核程序。申請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向全市任一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區籌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向本市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對象應如實填報申請表,按要求提交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勞動或工作合同、住房狀況等資料,承諾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交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其中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其他單位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無需重復提供。對審核通過的申請對象,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出具登記證明。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在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或街道(鄉鎮)等設立受理窗口,委託實施常態化申請受理和審核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對申請審核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向相關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整改意見,相關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及時落實整改。
(三)配租供應程序。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向取得登記證明的申請對象配租,也可以向單位集體配租,由單位安排取得登記證明的職工居住使用。強化公共租賃住房精準分配導向,對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以及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為城市運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礎性公共服務的行業企業職工適當傾斜。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根據申請對象的人口結構、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供應標准;可根據房源供應等情況,實行輪候供應制度。各區配租剩餘的區籌公共租賃住房,閑置超過一年的,可通過「市區聯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協調安排跨區配租。
(四)信息系統和信息平台。市和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健全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和信息平台建設,實時發布和動態更新房源信息,並與市大數據中心信息平台互聯互通,推進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一網通辦」,不斷提升市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便利性。
四、健全租賃管理機制
(一)合理確定租賃價格。按略低於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價格,具體由各運營機構按規定製訂,報送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在租賃合同期限內,運營機構不可單方面調整租賃價格。
(二)保證租金支付。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租金。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發放相應的租金補貼,租金補貼可直接支付給出租單位。用人單位集體安排承租的,應配合運營機構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匯集交付制度。
(三)規范租賃行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服務和管理可由運營機構自行實施,也可委託專業機構實施。出租單位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使用統一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通過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系統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手續。單位集體租賃的,出租單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租賃合同,並與入住保障對象簽訂居住使用協議作為租賃合同附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2年,合同到期後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繼續享受保障的,應重新進行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續租。一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包括單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總年限累計不超過6年。
(四)強化供後管理。對承租人、居住使用人發生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等違規行為的,違反物業管理規約拒不整改的,出租單位可與其解除租賃合同。對發生在公共租賃住房中的違規行為,出租單位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理,行政處理決定信息按本市社會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可採取5年內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出租單位應加強對違規違約行為的技術管控,發展應用智能門禁。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政策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參照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採用劃撥、協議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取得。政府可通過資金支持、實物房源劃轉等方式,支持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和運營,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特別是集體宿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增加建築容積率和建築覆蓋率;有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增加建設一部分商業等經營性設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水、電、燃氣等設施的建設和收費標准,按居住類房屋標准執行,實際使用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用電、用氣標准計價。公共租賃住房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按照居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相關規定執行。屬地街道(鄉鎮)積極組織各項便民利民服務和社區志願服務,切實提升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居住品質。結合實有人口管理要求,相關部門應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的戶籍管理、居住登記、未成年子女就學等問題落實相關的公共配套政策。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共空間及商業配套設施的有效利用,提升公共租賃住房配套服務水平,增強保障對象的滿意度和舒適度。
(二)投融資機制。市有關部門及金融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積極支持金融機構、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和有關單位,探索創新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融資機制。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託資金和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積極研究其他融資渠道及投融資機制。
六、其他
(一)市和各區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申請審核、供應分配和租後管理工作的監督,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紀嚴肅追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申請審核、供應分配和租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要及時受理監督舉報,並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二)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實物配租房源實行統籌建設、並軌運行、分類使用。公共租賃住房可按規定用於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原籌措的存量廉租住房,可將產權轉移給本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或者委託本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實施租賃管理。
(三)繼續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含園區)利用自用土地發展單位租賃房,按照本市單位租賃房管理相關規定,規范運行方式,完善管理機制。
(四)本意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市相關部門可根據各自職責,制定、修訂相關配套政策;各區可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修訂相關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