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通過鑒定機構對汽車定損後可以不修嗎
法院通過鑒定機構對汽車定損以後是不可以不修的,據了解,交警部門是無法對事故當中的一些經濟問題進行解決的,在確認責任和損失以後需要找齊當事人或者是代理人進行調節,如果調節不成功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法院通過鑒定機構對汽車定損後不可以不修
交警部門無權對事故中的經濟賠償作出裁決,但會在確認交通事故造成的責任和損失後,召集雙方當事人或雙方代理人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在法定調解期限內,事故處理人員將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兩次調解。如果通過調解達成協議,雙方將簽署調解文件。如果調解不能達成一致,事故處理人員將准備調解終止文件。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協議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經濟賠償民事訴訟。
二、汽車定損
汽車保險損失評估專業領域是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小的領域之一。隨著國家汽車保有量的快速增加,交通碰撞事故也在快速增加。車輛脫離危險後,通常會有相應的保險公司來支付車輛的碰撞維修費用。但賠償金額需要保險公司、修理廠(或4S店)對車輛的事故情況進行評估,然後對修理費用進行定價,即估算損失。損害評估不是單方面的,所以保險公司和修理廠(4S店)都要進行評估,雙方協商一致後才能進行修理和賠償。因此,估損員不僅可以在保險公司從事汽車定損理賠工作,還可以是汽修店、4S店從事事故車接修的核心人員。在大多數汽修店或4S店的售後服務中,修車是最重要的盈利渠道之一。
由以上可知,法院通過鑒定機構對汽車定損以後是不可以不修的,同時大家也要注意平時一定要謹遵交通法律法規。
Ⅱ 自己找評估公司對財產損失進行鑒定和評估,法院是否承認
需要找有資質的鑒定人,對方當事人同意即可,假如對方當事人不同意,需要協商,或讓法院指定有資格的鑒定人,並不是自己隨便找人鑒定評估就會被法院承認的。 現實情況中,一般法院都是通過搖號的方式隨機選擇有資質的評估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2)評估機構資質取消後汽車維修費鑒定擴展閱讀
鑒定和評估的費用問題:
《訴訟費交納辦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6條規定的鑒定人、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於訴訟費用的一種,這項費用應當由被訴方承擔。
Ⅲ 價格鑒定資質怎麼說明可以做停運損失評估
物價局對車輛定損鑒定費用為鑒定損失標的額的8%。鑒定費由申請鑒定方出。物價局對車輛定損鑒定費用由對方保險公司出。一般情況下是物價局定的高,一般不會出現物價局定的價格不夠修車費這種情況。
保險公司理賠需要發票和修理清單是為核實修理的真實性與合理性,票據原件本身沒有必須保留的必要,如果確實丟了,可以去4S店復印一下發票存根聯,並讓他們加蓋財務專用章,一般保險公司會給理賠。
望采
Ⅳ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廢除,價格評估公司還能經營嗎
價格評估公司好像不可以了。
還是考慮房地產評估公司和資產評估公司吧。
這三個比較保准,因為有資產評估法保護著。
所以以後不會取消。
Ⅳ 汽車鑒定評估機構的有哪些
車輛鑒定中心和車輛司法鑒定主要有申請時間、申請主體、鑒定主體選擇程序、費用承擔、鑒定事項和鑒定完成期限六個方面的不同。
1、申請時間的區別
車輛鑒定中心: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
車輛司法鑒定:在訴訟活動時。
2、申請主體的區別
車輛鑒定中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自己認為有需要需要。
車輛司法鑒定: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自己認為有需要需要。
3、鑒定主體選擇程序的區別
車輛鑒定中心:鑒定機構需有相關資質,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
車輛司法鑒定:鑒定機構需要在司法機關備案,並且為搖號選出。
4、費用承擔的區別
車輛鑒定中心: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車輛司法鑒定:由委託人、訴訟當事人支付鑒定費用。
5、鑒定事項的區別
車輛鑒定中心:主要鑒定事故痕跡、損傷部位以及是否改裝等影響事故認定的事實。
車輛司法鑒定:主要鑒定車輛性能、車輛價值、車輛貶值以及是否屬於機動車范疇等內容,具體內容以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鑒定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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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鑒定完成期限的區別
車輛鑒定中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車輛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Ⅵ 事故車輛損失鑒定機構
一、機構設置及資質
長春市價格認證中心車輛財產損失價格鑒定辦公室隸屬長春市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局,由國家發改委頒發資質並由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登記注冊,接受司法、行政執法、仲裁部門及社會各類主體、個人的委託,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的程序、標准和方法,對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各種標的損失價值進行鑒定,對社會各類主體(保險、公估等)及個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損失價格行為的合法性、價格水平的合理性進行認證,對價格糾紛進行調節。
二、價格鑒定范圍
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車載物、乘車人的損壞物品、建築物、道路設施、公共設施、通信線路、園林、綠地、寵物、畜禽、車輛貶值、車輛營運損失等。
三、委託鑒定程序
1、經辦案機關受理的案件由辦案機關委託;
2、經辦案機關調節或同意的可由當事人個人委託;
3、當事人自願委託或無法通過辦案機關委託的可由當事人個人委託;
4、受當事人委託授權代為辦理的需出具委託授權人的委託授權書(可到鑒定機構窗口索取委託授權書)。
四、委託鑒定需要注意的問題
1、委託鑒定一般情況下應由事故相關當事人共同履行委託,特殊情況下只能當事人單方履行委託或單方個人委託的需經辦案機關同意或說明原因,委託項目須客觀真實;
2、委託時車已拆解或修復的需提供車輛拆解或修復前的相關圖片及證明資料;
3、辦案機關委託的須由辦案機關開具委託書(或委託卡);當事人個人委託的到鑒定機構委託窗口填寫個人委託書。
五、提示
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簡易程序、事故當事人之間對損壞賠償的自行協商解決極大的緩解了交通擁堵和事故處理的壓力、節省了事故處理的時間,然而在事故損壞賠償的過程中存在著許多變數和不確定的因素,一些損壞車輛、物品在協商過程中已拆解或修復,一旦最終就損壞賠償達不成一致再行委託鑒定,會給事故定損造成很大困難,望廣大有車族一旦事故發生對損壞賠償協商有困難,要通過正常、有效的法律途徑及時委託鑒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辦公地址及電話
地址:經濟開發區——東南湖大路500號,東南湖大路與臨河街交匯處(東南角)仕屆名車院內(如下圖)。
電話:81970300、81970301、81970302
Ⅶ 如何理解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和人員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涉案,事故車輛鑒定
該規定出自國務院《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和人員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涉案、事故車輛鑒定等評估業務。
為加強二手車流通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0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日前商務部條法司、市場體系建設司有關負責人就社會各界關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據了解,商務部從2003年就開始著手研究制定《辦法》,請介紹一下有關背景情況?
答:二手車流通市場在中國極具發展潛力,培育和發展好這一市場既可方便二手車交易,拉動消費,又能增加稅源,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大事。國際汽車產業發展經驗表明,興旺的新車市場,必須建立在堅實的二手車流通市場基礎之上,渠道暢通、運作高效的車輛新陳代謝機制是汽車市場整體健康發展的前提和保證。
近幾年中國二手車流通市場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但與活躍的新車市場相比,發展較為滯後,與汽車工業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十分明顯。主要表現在:二手車經營主體單一,交易方式落後;交易行為不規范,鑒定評估隨意性大;缺乏完善的市場信息網路系統等。二手車流通發展滯後已成為制約汽車市場發展的瓶頸之一。
產生上述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二手車相關規定與二手車流通發展不相適應。從1998年起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台了《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內貿機制[1998]第33號)、《關於加強舊機動車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經貿貿易[2001]1281號)等相關文件和規定,這些規定對培育二手汽車市場和規范市場交易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二手車市場的不斷發展,原有管理辦法已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也不能適應入世後汽車貿易領域對外開放步伐加快的形勢。
問:《辦法》與原有的規定相比,有哪些重要變化?
答:與原有規定相比,《辦法》最重大的變化在於打破壟斷格局,引入競爭機制,實現經營主體多樣化。原有規定要求二手車交易必須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這樣就人為地造成了新車市場與二手車市場的隔離。從中國二手車流通現狀和發展來看,這一規定使汽車品牌經銷商等經營主體經營二手車受到阻礙,已嚴重地影響和制約了二手車及汽車市場的發展。我們認為,取消二手車交易場所的限制,及時引入汽車品牌經銷商等經營主體,實現經營主體多元化,一是有助於打破壟斷,建立競爭機制,提高交易規模及服務水平,改善消費環境,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二是有助於充分利用現有營銷網路和較成熟的運營管理體系,發揮規模優勢,加強質量管理,確保所售二手車的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三是有助於為消費者提供售後服務,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四是有助於為二手車市場提供豐富的經營資源並促進新車銷售,進一步增強汽車市場活力。為此,《辦法》明確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汽車品牌經銷商等經營主體均可依法申請從事二手車經營。
其次是簡化二手車交易程序。當前,一些地方行政部門自行出台各種政策,導致政出多門,交易手續煩瑣,一輛車要完成交易和轉移登記手續需要10多道程序,給消費者帶來諸多不便。為方便交易,加快二手車流通,《辦法》取消了不必要的二手車交易環節。
問:經營主體實現多樣化,二手車交易市場是否將面臨新的挑戰?
答:二手車交易市場是中國二手車流通的主要渠道,經過幾年的培育和發展,已形成一定規模,不少交易市場運作已開始走向規范,對方便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及二手車流通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原有辦法規定二手車交易市場具有二手車收購、銷售、鑒定評估等功能。我們認為,二手車交易市場作為流通的載體,應當是為二手車買賣雙方提供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為規范二手車交易市場的運作,創造公平競爭的交易環境,繼續發揮交易市場在二手車流通中應有的作用,《辦法》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的功能作了相應的調整,並明確規定二手車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二手車交易,應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作為其轉移登記的憑據。
不容置疑,品牌經銷商等經營主體的引入必將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發展產生較大的沖擊。但是,應當看到,經營主體多樣化,對拓展流通渠道,擴大二手車市場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有競爭才會有發展,新的經營主體的引入有助於促進二手車交易市場規范運作,提高服務水平。我們認為,《辦法》實施後,二手車交易市場仍將成為二手車流通的重要渠道。因此,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根據其自身特點,抓住機遇,轉變觀念,把強化和拓展市場的服務和管理功能作為企業長遠發展的方向,以利於為交易雙方創造公平競爭的交易環境,提供更加便利和優質的服務,進而不斷發展和壯大自己。
問:二手車流通涉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等重大問題,針對二手車交易行為不規范的問題,《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在二手車交易過程中普遍存在著買方對賣方的不信任,買方對二手車市場和經紀人所報價格的不信任,主要表現在對車輛來源的合法性、事故情況、性能、里程真實性以及評估價格的懷疑,導致一些不熟悉行情的消費者對二手車望而卻步。針對這一問題,從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出發,《辦法》主要在三個方面作了相應規定。一是增加二手車交易的透明度,經營企業不得隱瞞車輛的有關真實情況,保證車輛來源的合法性和車輛的性能質量達到國家有關規定;二是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承諾相應的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三是規范經紀機構的經營行為,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二手車交易的,應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我們希望通過實施《辦法》,使二手車市場秩序得到明顯好轉,真正讓消費者賣的放心、買的放心、用的放心。
問:剛才您提到了二手車統一發票,能否介紹一些這方面的情況?
答:二手車交易尚未實施全國統一發票,這樣不利於進行監管,容易造成稅收流失,並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二手車轉移登記帶來不便。為促進二手車流通規范化,辦法規定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並作為公安交管部門辦理二手車轉移登記的憑據。為配合其實施,稅務總局已下發了《關於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規定自10月1日起正式啟用二手車統一發票。
問:《辦法》出台後,二手車鑒定評估是大家關注的焦點,能否介紹一下二手車鑒定評估的有關情況?
答:從評估機構來看,發達國家二手車市場規范和完善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具有實力雄厚、被社會認可的中介機構和素質高的評估師隊伍。中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建立才剛剛起步,評估人員的數量和整體素質均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為促進二手車市場的快速健康發展,一方面要積極培育和建立二手車鑒定評估、信息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加快培養鑒定評估專業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准入制度,嚴格准入,以利於提高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整體水平。《辦法》規定,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並按規定的程序申辦。
從評估規范來看,當前中國二手車鑒定評估缺乏科學合理和統一的規范,鑒定評估隨意性大,評估結果可信度低,難以確保評估結果的客觀、真實、公平、公正,失去了評估自身的意義。《辦法》規定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開展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為配合其實施,提高二手車鑒定評估的質量和水平,規范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評估行為,我們正著手研究制定易於操作、能真實反映評定結果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鑒定評估標准,使鑒定評估機構工作有章可循,評估結果對客戶具有參考價值。
另外,原有辦法雖未對二手車評估作硬性規定,但大多數二手車交易市場以評估價格為依據收取交易費用,實際上二手車鑒定評估已成為強制要求,難以保證評估價格的公平公正, 無形中增加交易成本,消費者對此反應強烈。為此,《辦法》規定,除屬國有資產的二手車外,二手車鑒定評估應按照買賣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得強行評估。
問:信息通暢是二手車流通的重要基礎,對此,《辦法》有什麼要求?
答:當前,缺乏信息支撐和溝通是阻礙二手車流通發展的突出問題之一。中國二手車交易日趨活躍,但大多數二手車市場交易信息封閉,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交易信息網路,影響了二手車的流通。《辦法》對建立和完善二手車檔案制度和信息報送、公布制度作了規定,並力圖在此基礎上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全國性的二手車信息網路,提高二手車合法性、安全性信息查詢效率,促使各地二手車信息資源有效流動。
問:我們注意到,原《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稱交易的車輛為舊機動車,而《辦法》中則稱為二手車,為什麼要進行名稱變更?
答:《辦法》中以二手車取代原規定的舊機動車的理由:一是《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准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原農用運輸車)、掛車、摩托車,有的車輛可能尚未使用就進行轉移登記,稱其為二手車比舊機動車更通俗、准確,符合實際,並能為公眾所接受;二是《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將需交易並進行所有權轉移的車輛稱為二手車,《辦法》的有關名稱應與其統一。
Ⅷ 汽車肇事後汽車的維修時間(維修期)國家有鑒定機構嗎謝謝!
沒有。你可以告訴對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Ⅸ 法院是以評估機構的報告,還是以4s店的修理發票來認定車輛損失的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不過,法院一般採信評估機構的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交通事故發生後,通常情況下被保險人在未與保險公司確認具體損失項目、損失程度的情況下,即單方委託認證中心進行鑒定,而認證中心統一按汽車零件更換價格出具結論。
此時,保險公司會對損壞的零部件數量、損壞的程度、修復或更換的價格等事項一一提出質疑,有時會要求重新鑒定。
(9)評估機構資質取消後汽車維修費鑒定擴展閱讀:
車損的保險責任范圍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① 碰撞、傾覆、墜落;
② 火災、爆炸、自燃(須另投自燃險);
③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④ 暴風、龍卷風;
⑤ 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⑦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車損的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車輛損失險
(一) 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 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 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 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葯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 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 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 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 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天窗及倒車鏡單獨破損;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
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 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 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 車輛標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 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十) 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 摩托車停放期間因翻倒造成的損失;
(十二) 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三)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