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維修費的進項稅額可否抵扣
按照新《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維修費用等後續支出,應該在「管理費用」中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維修費用等後續支出,應該在「銷售費用」中支出,即對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的維修支出均應列入企業的期間費用。因此,許多人按照計入當期損益即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規則認為,企業發生的維修費用中所購進增值稅扣除項目的進項稅額均可以在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這種觀點存在誤區。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按時規定上述非應稅項目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企業發生的修繕建築物的行為應歸屬於非應稅項目中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其維修費用中購進的進項稅額不可以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盡管維修費用中所購進的扣除項目取得了增值稅扣稅憑證。也就是說,凡為修繕建築物而發生的維修費用,其所含的進項稅額均不得在銷項稅中抵扣。
在日常增值稅納稅處理中,對於維修費用,還要防止人為縮小進項稅額可抵扣的范圍,即對所有固定資產維修費中所購進項目的進項稅額均不予以抵扣。除此以外,對企業為維修其他機器、設備而發生的維修費用中,所購進項目的進項稅額也不予以抵扣。這就擴大了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
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往往需要對正常使用或使用了一段時間以後的固定資產發生一些後續支出,如對固定資產進行維護、改建、擴建、修繕或裝飾等,對於這些支出,如果符合固定資產資本化的條件,則應該計入相應的固定資產成本,否則就要計入企業的當期損益。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後,對固定資產進行維護、改建、擴建、修繕或裝飾所購進項目的進項稅額均不能抵扣進項稅。計入當期損益後,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情形,不得抵扣相關進項稅額外,其餘的均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為發生維修費用而購進的進項稅額。
2. 修理固定資產時發生的進項稅可否抵扣
如果是修理經營生產使用的動產固定資產,且取得了相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是修理房屋廠房之類的不動產,是不能抵扣的。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中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3. 固定資產維修費發票為增值稅專票,稅率是17%
如果固定資產是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其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
4. 最新的稅法和准則中固定資產的維修費增值稅可以抵扣嗎
根據《來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自規定: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單純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用於以上固定資產的修理費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除此之外的都可以抵扣。
求採納
5. 固定資產修理費稅金能否抵扣
除用於建築物及附屬設施、非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和遊艇外的修理均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
6. 固定資產修理費進項稅是否可抵扣
首先要看固定資產是否是09年後購買的,如果是,按照新增值稅法,如果屬於可抵扣增值稅的固定資產(應稅消費稅的小汽車、遊艇等其增值稅不可抵扣),則其發生的修理費也可以抵扣。
如果是09年之前購買的,則其發生的修理費也不可以抵扣。
7. 固定資產修理改造購入的配件可否抵扣進項稅
能夠抵扣
進項稅
的
固定資產修理
改造的進項稅可以抵扣,修理費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計入固定資產,不符合的計入費用中,
房屋建築物
是不可以抵扣的。
8. 維修費進項稅能抵扣嗎
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抵扣的。但是備注寫清楚維修什麼為好。
9. 房屋維修費的進項稅抵扣可以嗎
房屋維修,如果屬於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內及2016年5月1日後容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取得進項稅,可抵扣;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房屋而發生維修,取得進項稅,不得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第四條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