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沒做司法鑒定 直接維修車輛 有 維修發票 法院支持嗎
如果造成誤工的需要誤工費,沒有其他損害,不能要求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後,就車輛的維修問題,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處理,選定修車單位,進行維修,出具修車單以及修車發票。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訴賠償,也可以提前修復後依據發票,修車單主張權利,也可以直接申請鑒定機構就車輛的維修費用進行鑒定。
誤工費賠償方法: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2項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准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3條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准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准,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2項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20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貳』 法院通過鑒定機構對汽車定損後可以不修嗎
法院通過鑒定機構對汽車定損以後是不可以不修的,據了解,交警部門是無法對事故當中的一些經濟問題進行解決的,在確認責任和損失以後需要找齊當事人或者是代理人進行調節,如果調節不成功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法院通過鑒定機構對汽車定損後不可以不修
交警部門無權對事故中的經濟賠償作出裁決,但會在確認交通事故造成的責任和損失後,召集雙方當事人或雙方代理人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在法定調解期限內,事故處理人員將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兩次調解。如果通過調解達成協議,雙方將簽署調解文件。如果調解不能達成一致,事故處理人員將准備調解終止文件。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協議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經濟賠償民事訴訟。
二、汽車定損
汽車保險損失評估專業領域是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小的領域之一。隨著國家汽車保有量的快速增加,交通碰撞事故也在快速增加。車輛脫離危險後,通常會有相應的保險公司來支付車輛的碰撞維修費用。但賠償金額需要保險公司、修理廠(或4S店)對車輛的事故情況進行評估,然後對修理費用進行定價,即估算損失。損害評估不是單方面的,所以保險公司和修理廠(4S店)都要進行評估,雙方協商一致後才能進行修理和賠償。因此,估損員不僅可以在保險公司從事汽車定損理賠工作,還可以是汽修店、4S店從事事故車接修的核心人員。在大多數汽修店或4S店的售後服務中,修車是最重要的盈利渠道之一。
由以上可知,法院通過鑒定機構對汽車定損以後是不可以不修的,同時大家也要注意平時一定要謹遵交通法律法規。
『叄』 如何對汽車維修費用的合理性進行鑒定
以實際修車花費為准,建議你保留修車正規發票,如果通過訴訟解決,對方通常要你進行車損鑒定的,所以你現在可以委託法院指定鑒定機構對車損進行鑒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祝你好運!
『肆』 司法鑒定評估的車輛損失費結果與實際修理費差距大怎麼辦
你好,法院會已司法評估金額作為車輛維修金額的,不同的維修廠對於車輛維修是會存在不同的。司法評估的價格基本上是可維修價格。
『伍』 物價局對車輛定損鑒定費用是多少錢
回答1:鑒定費為鑒定損失標的額的8%。
回答2:鑒定費由申請鑒定方出。
回答3:由對方保險公司出。
回答4:一般情況下是物價局定的高。
回答5:一般不出出現這種情況。
『陸』 法院判決的車輛修理費如果不修理可以嗎把車輛殘值賣了可以嗎對方能不能以沒有實際修理讓法院撤銷判決
如果有維修費數額的鑒定就可以
『柒』 起訴定損費用是最後給嗎
起訴定損費用是最後由法院判定後交的
原告申請鑒定的,由原告在鑒定前預交鑒定費,後根據鑒定結果及判決結果,由法院確定鑒定費的承擔,原告勝訴的,法官在判決書中判決鑒定費由被告全部承擔,如判決生效後被告不給付,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資料拓展: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中一般是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如果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則敗訴方對自己敗訴部分承擔訴訟費。具體到交通事故中,如果車方購買了交強險的,則一般可以起訴車方和保險公司,最終由車方和保險公司來承擔。
(二)交通事故修車費由誰支付
交通事故中負全責的一方承車輛維修費,但要以實際票據為准。當然當事人自願承擔的除外。
保險人出具的定損單與被損車輛實際維修發票數額不一致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進一步舉證證明各自主張並作出合理解釋。雙方均無充分證據且數額相差未超過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酌定維修費用;數額相差較大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實際維修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司法鑒定;實際維修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定損單確定維修費用。
機動車維修費用一般應依據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確定。被保險人主張依據維修發票賠償維修費用的,應證明其所主張維修費用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優勢證據規則,確定機動車維修費用。
交通事故具體賠償標准及其計算方法如下: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為:
一、不構成傷殘級別的賠償項目: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施救費、鑒定費等。
二、構成傷殘級別的賠償項目: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施救費、鑒定費。
三、死亡的賠償項目: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施救費、鑒定費。
其他損失
1、停車、拖車費:根據停車、拖車費收據;
2、車輛損失鑒定費:根據車輛損失鑒定費票據;
3、法醫鑒定費:根據鑒定費票據及因鑒定產生的診斷費收據。
『捌』 公估公司對車輛定損理賠的價位和4s維修站維修費用有差價,法院判的話會以誰為准
大哥,不能給點分嘛?呵呵.今天做好事,義務給你解答一下吧
1,維修差價屬於正常現象,誰也不會出.4S店價就是高,因他們光發票稅錢就要交17%,而普通的修理廠才6%.所以說這個差價屬於行業內差別,沒有人會給你。
2,起訴需要起訴依據,現在沒有人說不給你賠付,只是因為價格有差異,而你針對價格差異起訴,是不成立的,上面說了,屬於行業內差別,是正常現象,法院不會支持,起訴也白扯.
3,公估公司出的評估書,是有法律依據的,法律上只承認這個東西.保險公司的價格,4S店的價格,都沒有法律效益,沒有用.
4,車上人員受傷,屬於計程車給你賠償的范圍,可以要求他賠你.如果沒有住院的話,所有費用都不成立,只能賠你醫療費.住院的話,可以產生交通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這個好象不行了).這些都可以賠,但是沒有精神損失費這項目.
『玖』 車輛折損費法院支持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首先,新車的折損費以及誤工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可以賠償的,所以法院不一定會支持。其次,因交通費以及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是有法律規定的,但是這個費用可以賠償到什麼程度還要看法院的判決,簡單來說你的車壞了沒辦法開,你打車上班和做公交車上班哪個是屬於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斌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如果你打算起訴一定做好證據的保留,打車票和公車票都要保存好。
最後,你的新車在4S店修理了還能看出痕跡?是不是4S店沒有換件直接進行維修的?定損定的比較低?一般走保險的話都是能換則換,能換的件一定別修,看看4S店是否妥善維修了你的車。
。一、車輛折損費一般法院是會支持的,不過具體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二、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所以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折損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屬於實際損失,可以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獲得賠償。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汽車的折損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可以賠償的,所以法院不一定會支持,但如果依據合理,法院會酌情判決。
『拾』 交通事故修車費如何認定
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損壞後,自然需要對之進行維修才能恢復其事故前原本的適用性能及狀態,這屬於恢復原狀的責任類型之一。由於機動車的維修需要專業技術,是一種特定行業,因此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當事人自己是無法完成的,必須要委託專業的機動車維修單位來進行,由此也就會產生相應的費用即修車費。這就使恢復原狀責任轉化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通過對修車費的賠償,最終實現了對機動車的恢復原狀。所以,修車費體現的是被損壞的機動車本身恢復原狀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它屬於因機動車被損壞而發生的財產損失之一。在司法實踐中,修車費是爭議很多的一個問題。案例一:原告的汽車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二千餘元。庭審中原告提供了維修費發票以及維修清單,還有受損車輛的照片;被告認為原告修車花費過高,但未提供證據。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支持了原告的請求。 在審判實踐中,修車費屬於事實問題,需要通過證據來確定。由於汽車修理基本都是專業維修公司進行,因此維修單位出具的費用發票及維修清單就成為確定修車費的重要證據,它們能直接證明修理支出費用。在該案中,原告提供了發票和維修清單,還提供了受損車輛照片作為旁證,應該說是比較充分地證明了修車費用;而被告沒有提供任何相反證據,只是主觀認為費用過高,這種沒有證據支撐的當事人個人意見是很難被採信的。案例二:原告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用三萬余元。原告提交了維修費發票,但該發票是在車輛修理完成後兩個月才開具。法院考慮到原告提供的發票與維修時間存在差距,不能完全反映原告車輛維修真正損失,根據車輛受損的實際狀況酌情判斷修車費為一萬元。 維修費發票和維修清單雖然是能直接證明修車費的重要證據,但如果它們存在無法消除的瑕疵,那它們的證明力將大打折扣。在該案中,由於發票本身存在的瑕疵,而且原告沒有證據能夠消除這種瑕疵,所以發票所證明的金額就不能被採信。當然原告可以通過舉證來消除發票存在的瑕疵。案例三:原告的貨車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四萬元。庭審中原告提供了維修費發票和維修清單,兩者數額雖然一致但費用項目有差別,經法院調查,維修單位認可維修費已經實際收取;被告認為發票為虛假並進行了舉報。法院根據調查結果認定原告貨車已經實際進行了修理,發票問題不影響原告修車的實際支出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修車費為准來確定損失狀況。 在案例二的說明中已經提到,如果維修費發票或維修清單存在瑕疵,那其證明力將受到一定影響。由於針對的是同一個維修事實,所以修車發票與維修清單應當能夠對應,不僅數額上而且在收費項目上也應當基本一致。但在該案中,原告提供的發票和維修清單的收費項目卻有差別,因此需要進一步的取證來消除這個瑕疵。該案通過法院的調查取證,消除了該瑕疵的影響,最終確定了車輛修理實際支出費用。案例四:原告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七千餘元。庭審中原告提供了維修結算清單和維修費發票;被告則認為原告修車費過高不合理,提供了受損車的照片。法院認定照片只能說明受損車輛當時的外觀情況,說明不了哪些部分應當修理以及相應的合理費用,也就不足以推翻由發票以及維修結算單所證實的實際修車花費。 修車費是實際發生的費用,受損機動車的照片只能說明車輛外觀,不能決定車輛修理情況,因此對修車費而然車輛照片只是一個旁證,它是對抗不了維修發票和清單這種直接證據的。案例五:原告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五千餘元。訴訟中,原告提供發票證明維修費用為五千元;被告認為原告自行找單位修車妨害被告獲取保險理賠,還認為原告修車時間過長和費用過高。經價格鑒定確定原告車輛維修為五千元。法院根據發票和鑒定結論認定了原告主張的修車費,並認為在沒有規定或約定禁止的情況下原告自行找單位修車並無不妥,是否存在延誤修車時間的情況不足以否定修車費用數額的合理性,被告是否能獲取保險理賠不妨礙其對原告所應承擔的賠償義務。 在通常情況下,通過發票和維修清單就可以證實修車費,但有時也可以通過價格鑒定來確定。不過除非雙方爭議較大的或者車輛維修情況比較復雜,一般不需要通過價格鑒定。該案通過價格鑒定,更進一步佐證了原告的修車費。這也說明了發票和維修清單是證明修車費的重要證據,但它們不能取代修車費事實本身,即使沒有發票或維修清單,也可以通過其他證據來證實修車費;在有發票或維修清單的情況下,必要時可以通過價格鑒定程序來對修車費的實際數額進行核實。此外,車輛受損害後自然需要維修,受害人自行選擇修車單位並沒有任何不妥之處,而且似乎也沒有必須讓侵權人選擇修車單位的過硬理由。即使客觀上因此造成了侵權人無法獲得保險理賠,這也是侵權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問題,不能妨害受害人要求賠償損失。修車時間的長短一般取決於修車單位而不是受害人,而且也決定不了修車費的數額,因此不能影響對修車費的認定。案例六:原告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二萬余元。原告車輛先被托運至被告選定的修理單位,准備修車,但原告又自行改變修車單位,將受損車輛托至另一家修車單位。因被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在原告車輛修理前,保險公司對原告車輛進行了定損及拍照,定損全額為八千元。但原告提供的發票及維修清單證實其實際修車花費二萬余元。法院依據維修清單,結合定損清單和照片,認定了一萬余元的修車費。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時,受害人是有權選擇維修單位的,但在侵權人已經選定了修理單位並且受損車輛也已運至該維修單位的前提下,如果沒有特殊理由,一般沒有必要更換維修單位。不過即使這時受害人仍堅持更換維修單位,也是無可非議的,不能因此而否定修車費本身,最多讓受害人自行負擔更換維修單位所發生的運送等相關費用即可。保險公司的定損只是對車輛損壞情況的一種專業性意見,但它取代不了車輛的實際修車費用。因此保險公司沒有決定修車費具體數額的法定職權,如果單純以保險公司的定損意見來確定修車費,是不符合重證據司法原則的。然而,雖然保險公司的定損意見不能絕對的作為認定修車費的唯一根據,但其作為能夠反映車輛損壞情況的專業意見,是可以作為認定修車費的重要參考因素之一的。因此在該案中,雖然原告提供的發票和維修清單能夠證明其實際花費兩萬余元,但由於事故當日保險公司定損僅為八千元,兩者差距較大,這就可以從側面印證實際修車花費確有不合理之處。該案法院綜合考慮全部證據情況確定了一萬余元的修車費,很好地體現了重證據的司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