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營改增後空調維修行業稅率有什麼變化
只要營改增就屬於國稅,營改增後空調維修行業稅率就不會有變化。
『貳』 營改增後設備維修費的稅率是多少
營改增後設備維修費的稅率仍然是17%(一般納稅人),3%的徵收率(小規模納稅人)。
『叄』 零星維修工程營改增後的稅率為多少
1、一般納稅人,不復存在制營改增;
2、原工程營業稅3%的稅率,變成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11%,簡易徵收率5%;小規模納稅人稅率3%;
3、增值稅稅率與是否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無關營改增的增值稅稅率11%和6%。11%只適用於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和基礎電信服務。
『肆』 營改增後,一般納稅人維修費稅率是多少
一般納稅人從事修理修配服務(如法票開「維修費」的),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17%。
『伍』 營改增以後,電梯銷售企業提供的維修費交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四、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繳納增值稅。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維修屬於納稅人提供維修勞務,使用17%(2018年5月1日以後執行16%)的增值稅稅率。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陸』 營改增後建築業維修保養稅率是多少
建築業的維修保養費在總工程造價內包含,屬於甲方按照工程總價已開票金額和合同約定的保修金比例扣除一定金額,不用單獨開票,所以不存在建築業維修保養稅率。
『柒』 營改增後電網維護費稅率應為多少
一、營改增後,維護服務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企業為6%;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為3%。
『捌』 營改增後一般納稅人維修費稅率是多少
1、營改增以後,運輸企業年營業額在500萬元以上,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我提供運輸勞務,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2、低於500萬元的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對外提供運輸服務,開具普通發票,按照徵收率3%計算應交增值稅。 3、題中提到的6%的稅率,是現代服務業的一般納稅人計算銷項稅額的稅率。 題中提到的7%的扣除率,實在運輸業營改增以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購進原材料等發生運費,如取得運輸企業開來的專業發票,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現在它已經成為歷史了,這種做法,營改增以後再也不存在了 特此回答!
『玖』 汽車維修行業營改增後稅率是多少
摘要 車輛維修費的增值稅稅率在其提供維修服務的單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其增值稅稅率為16%,這是增值稅的修理修配勞務的范疇,其為增值稅一般稅率16%。如果車輛...
『拾』 維修服務費屬於營改增范圍嗎稅率是多少
不屬於,稅率是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10)營改增對維修費稅率有影響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第八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第九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