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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維修費

發布時間:2020-12-30 23:30:11

A. 交通事故中車輛維修費用怎麼處理

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車輛維修費用:
一是交強險有責賠償,最高賠償2千元;版二是其他權保險按合同約定項目內容和金額賠償;三是保險賠償有剩餘損失款項時,按主七次三的原則分擔賠償。
如果車輛維修費未超過2000元,對方在交強險內全額賠付。如果超過2000元,超出部分按比例分攤。我給你舉個具體例子:
比如,對方保險公司給你定損為8000元,則對方在交強險內先賠付2000元。剩下的6000元按比例分攤。對方為主責,通常比例為7:3,則對方需要再賠付給你4200元。而你只需要出1800元的維修費;如果你買了車損險+不計免賠;則這1800元由保險公司幫你出了。當然,如果你只買了交強險,則這1800由自己掏腰包。

B. 交通事故中,我主要責任,對方的車輛和我自己的車輛維修費用保險公司會賠嗎

交強險賠償後,不足部分,您承擔主要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專路交通安全法屬》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C. 交通事故車輛維修費用賠償有哪些

受害人以來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自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停運損失的,應當提供合法營運及收入的證明。對該間接損失,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應當予以支持。
保險人出具的定損單與被損車輛實際維修發票數額不一致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進一步舉證證明各自主張並作出合理解釋。雙方均無充分證據且數額相差未超過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酌定維修費用;數額相差較大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實際維修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司法鑒定;實際維修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定損單確定維修費用。
機動車維修費用一般應依據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確定。被保險人主張依據維修發票賠償維修費用的,應證明其所主張維修費用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優勢證據規則,確定機動車維修費用。

D. 交通事故車輛維修費保險負責嗎

1、車輛維修的費用由自己先行墊付,開好正式發票,拿了發票向對方索賠
2、車輛維修好之後回打電話通知對方直答接去修車的地方直接去支付,發票直接開給對方
3、上面2個辦法都不行的話,你先墊付之後拿了發票,事故責任認定書、對方的資料去法院提起訴訟。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財產損失。具體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以下財產損失:

(一)、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

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導致車輛、物品及其有關設施損壞,應當修復而不能修復,以及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應當對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
(二)、間接財產損失的賠償

間接財產損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損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現有財產的減少或者損毀,而是如果不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必然會獲得的利益。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財產損失是否賠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E. 發生交通事故後,在車輛維修期間交通費用怎麼算

發生交通事故後,在車輛維修期間交通費用是按照合理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費用來計算交通費。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的交通費的票證收據為准,票證收據記載的時間、地點、人數要與實際救治的時間、地點、人數相一致。

根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5)交通事故車輛維修費擴展閱讀:

《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F.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車輛維修費用繳付問題

回答你的問題:
1、這樣流程不是很合理,不存在法的問題,這樣情況都是兩種選擇,標準的應該是對方來給你交修車款,然後他的保險公司會把錢打進他提供的銀行卡內。現在他要求你先墊付,也有這樣情況,然後你把發票給對方,等保險公司把錢報回來,他在給你,這個沒什麼注意的,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面由他的聯系方式和身份證號碼。將來他不給你,你就只能起訴到法院。最理想的辦法,還是要他來給你交錢。一切就OK了。
2、首先要看對方是什麼險種,要是只有交強險,保險公司最高就是賠付你2000元,不知道你修車花了多少錢?如果有商業險,那麼你修車前要由他的保險公司來參與定損,一般到修理部後,修車部回和保險公司溝通,共同定價,只要保險公司同意了,那麼就是全部報銷的。小的保險公司都要換下的舊配件,只有幾個大的保險公司不要,象中保、平安、中國人壽財險都是不要舊件的。
3、你把東西給他准備好了。交到保險公司後,保險公司應該在10日內報銷完畢,這個是有規定的,在保險條例裡面就有。但保險公司把錢給他了。他什麼時候給你這個就沒有規定了。就看對方是不是誠信的人了。他要是不給你,你只能起訴到法院。
4、車損費你指的是什麼?是撞壞了的修理費嗎?還是你認為車陂撞後貶值了。這個沒有賠償的,但如果你是營運車輛,那對方要賠償你修車期間的損失,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
5、給你個建議:最理想的辦法就要求對方來交錢。但對方實在不交,你可以和對方的保險公司溝通一下,看能不能你和對方一起把票據交給保險公司,然後要求保險公司把報銷的錢直接打進你的賬戶(一般幾大保險公司都不支持把錢打進別人的賬戶,只支持把錢打進以保險人開戶的銀行帳號)。這個也是一個折中的辦法。否則對方要是無賴,不給你錢,你也真是沒轍,起訴很麻煩的。要麼就要求對方來交錢。
不知道能不能幫到你,有問題繼續追問吧。

G. 交通事故車輛維修費起訴要多少錢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從該條的規定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明確被保險人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該財產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第三人受損車輛必然需要維修,由此產生的費用屬於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2、保險法的規定。車輛修理機構收取稅率為17%的增值稅符合法律規定,該稅額的發生系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車輛受損後必然產生的費用。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維修系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的一個正常、合法、合理的渠道。因此,由此產生的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3、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得更加明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產生的 「維修被損車輛所支出的費用」應予賠償。即只要是維修被損車輛所支出的正常、合理費用就應賠償,而維修被損車輛所支出的費用中顯然就必然包括維修車輛的稅費。
4、格式條款的效力。保險條款中所謂的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規定顯然屬於排除被保險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依法應向投保人提供該格式條款,並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H. 交通事故修車費如何認定

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損壞後,自然需要對之進行維修才能恢復其事故前原本的適用性能及狀態,這屬於恢復原狀的責任類型之一。由於機動車的維修需要專業技術,是一種特定行業,因此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當事人自己是無法完成的,必須要委託專業的機動車維修單位來進行,由此也就會產生相應的費用即修車費。這就使恢復原狀責任轉化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通過對修車費的賠償,最終實現了對機動車的恢復原狀。所以,修車費體現的是被損壞的機動車本身恢復原狀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它屬於因機動車被損壞而發生的財產損失之一。在司法實踐中,修車費是爭議很多的一個問題。案例一:原告的汽車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二千餘元。庭審中原告提供了維修費發票以及維修清單,還有受損車輛的照片;被告認為原告修車花費過高,但未提供證據。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支持了原告的請求。 在審判實踐中,修車費屬於事實問題,需要通過證據來確定。由於汽車修理基本都是專業維修公司進行,因此維修單位出具的費用發票及維修清單就成為確定修車費的重要證據,它們能直接證明修理支出費用。在該案中,原告提供了發票和維修清單,還提供了受損車輛照片作為旁證,應該說是比較充分地證明了修車費用;而被告沒有提供任何相反證據,只是主觀認為費用過高,這種沒有證據支撐的當事人個人意見是很難被採信的。案例二:原告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用三萬余元。原告提交了維修費發票,但該發票是在車輛修理完成後兩個月才開具。法院考慮到原告提供的發票與維修時間存在差距,不能完全反映原告車輛維修真正損失,根據車輛受損的實際狀況酌情判斷修車費為一萬元。 維修費發票和維修清單雖然是能直接證明修車費的重要證據,但如果它們存在無法消除的瑕疵,那它們的證明力將大打折扣。在該案中,由於發票本身存在的瑕疵,而且原告沒有證據能夠消除這種瑕疵,所以發票所證明的金額就不能被採信。當然原告可以通過舉證來消除發票存在的瑕疵。案例三:原告的貨車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四萬元。庭審中原告提供了維修費發票和維修清單,兩者數額雖然一致但費用項目有差別,經法院調查,維修單位認可維修費已經實際收取;被告認為發票為虛假並進行了舉報。法院根據調查結果認定原告貨車已經實際進行了修理,發票問題不影響原告修車的實際支出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修車費為准來確定損失狀況。 在案例二的說明中已經提到,如果維修費發票或維修清單存在瑕疵,那其證明力將受到一定影響。由於針對的是同一個維修事實,所以修車發票與維修清單應當能夠對應,不僅數額上而且在收費項目上也應當基本一致。但在該案中,原告提供的發票和維修清單的收費項目卻有差別,因此需要進一步的取證來消除這個瑕疵。該案通過法院的調查取證,消除了該瑕疵的影響,最終確定了車輛修理實際支出費用。案例四:原告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七千餘元。庭審中原告提供了維修結算清單和維修費發票;被告則認為原告修車費過高不合理,提供了受損車的照片。法院認定照片只能說明受損車輛當時的外觀情況,說明不了哪些部分應當修理以及相應的合理費用,也就不足以推翻由發票以及維修結算單所證實的實際修車花費。 修車費是實際發生的費用,受損機動車的照片只能說明車輛外觀,不能決定車輛修理情況,因此對修車費而然車輛照片只是一個旁證,它是對抗不了維修發票和清單這種直接證據的。案例五:原告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五千餘元。訴訟中,原告提供發票證明維修費用為五千元;被告認為原告自行找單位修車妨害被告獲取保險理賠,還認為原告修車時間過長和費用過高。經價格鑒定確定原告車輛維修為五千元。法院根據發票和鑒定結論認定了原告主張的修車費,並認為在沒有規定或約定禁止的情況下原告自行找單位修車並無不妥,是否存在延誤修車時間的情況不足以否定修車費用數額的合理性,被告是否能獲取保險理賠不妨礙其對原告所應承擔的賠償義務。 在通常情況下,通過發票和維修清單就可以證實修車費,但有時也可以通過價格鑒定來確定。不過除非雙方爭議較大的或者車輛維修情況比較復雜,一般不需要通過價格鑒定。該案通過價格鑒定,更進一步佐證了原告的修車費。這也說明了發票和維修清單是證明修車費的重要證據,但它們不能取代修車費事實本身,即使沒有發票或維修清單,也可以通過其他證據來證實修車費;在有發票或維修清單的情況下,必要時可以通過價格鑒定程序來對修車費的實際數額進行核實。此外,車輛受損害後自然需要維修,受害人自行選擇修車單位並沒有任何不妥之處,而且似乎也沒有必須讓侵權人選擇修車單位的過硬理由。即使客觀上因此造成了侵權人無法獲得保險理賠,這也是侵權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問題,不能妨害受害人要求賠償損失。修車時間的長短一般取決於修車單位而不是受害人,而且也決定不了修車費的數額,因此不能影響對修車費的認定。案例六:原告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二萬余元。原告車輛先被托運至被告選定的修理單位,准備修車,但原告又自行改變修車單位,將受損車輛托至另一家修車單位。因被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在原告車輛修理前,保險公司對原告車輛進行了定損及拍照,定損全額為八千元。但原告提供的發票及維修清單證實其實際修車花費二萬余元。法院依據維修清單,結合定損清單和照片,認定了一萬余元的修車費。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時,受害人是有權選擇維修單位的,但在侵權人已經選定了修理單位並且受損車輛也已運至該維修單位的前提下,如果沒有特殊理由,一般沒有必要更換維修單位。不過即使這時受害人仍堅持更換維修單位,也是無可非議的,不能因此而否定修車費本身,最多讓受害人自行負擔更換維修單位所發生的運送等相關費用即可。保險公司的定損只是對車輛損壞情況的一種專業性意見,但它取代不了車輛的實際修車費用。因此保險公司沒有決定修車費具體數額的法定職權,如果單純以保險公司的定損意見來確定修車費,是不符合重證據司法原則的。然而,雖然保險公司的定損意見不能絕對的作為認定修車費的唯一根據,但其作為能夠反映車輛損壞情況的專業意見,是可以作為認定修車費的重要參考因素之一的。因此在該案中,雖然原告提供的發票和維修清單能夠證明其實際花費兩萬余元,但由於事故當日保險公司定損僅為八千元,兩者差距較大,這就可以從側面印證實際修車花費確有不合理之處。該案法院綜合考慮全部證據情況確定了一萬余元的修車費,很好地體現了重證據的司法原則。

I. 交通事故認定書說雙方是同等責任,車輛維修費用各自承擔。

交通事故的相同責任是根據具體情況互相賠償或互相賠償:

1、如果雙方都有血壓,補償方法是雙方都有自己的強大保險來補償另一方。如果保險不足,另一方將賠償50%並承擔50%。如果兩方都有保險,則可以使用保險公司。補償。

2、如果一方是非干預方或行人,則損失減少的50%將由另一方賠償,另一50%由保險公司承擔。替換方首先用強保險給另一方賠償,超出部分為50%。

(9)交通事故車輛維修費擴展閱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第三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的范圍內賠償損失,不足部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賠償:

1、雙方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缺陷的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有過錯的,應當按照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涉及非駕駛員駕駛員,行人之間交通事故,非干預駕駛員,行人沒有過錯,介入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表明非駕駛員駕駛員,行人有過錯,據過失在減少補償方責任並糾正該方過錯的范圍內,承擔不超過賠償責任的10%。

3、事故造成的損失是由於意外的駕駛員或行人事故造成的,替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由於兩方(或多於兩方)重疊的違規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因此在事故中,他們的行為是等效的,並具有同等的責任。

1、特定人群,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的作用基本相同;

2、交通事故發生後,社區群眾的素質沒有立即停車,沒有保護現場,造成交通事故責任不明;報告的條件沒有及時報告或未及時報告,因此無法識別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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