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梯維修費應該如何分攤
電梯維修費用,應該由業務同意以後使用繳納的維修基金來維修。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電梯維修費二三樓減半是根據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三十五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Ⅱ 電梯損壞,更換新電梯業主怎麼分攤費用
由整個單元均攤,一般是動用維修基金,來換電梯的,
電梯電費,可以按樓層高低分攤,這是使用能耗。
但維修費,必須是均攤的,因為電梯屬於公共設施。
Ⅲ 物業法關於電梯維修費的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 由國務院於2007年8月26日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共7章70條。
Ⅳ 老舊小區電梯維修費各樓層分攤
摘要 1樓、2樓不分攤任何費用
Ⅳ 電梯維修費按樓層分攤合理嗎
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一般按層站來分的,大家協商解決,一般5樓以下的少交一點內,容5樓以上的多交一點,或者建議物業公司在物業費里劃出一塊用來進行電梯維保和檢驗,這個事情是比較麻煩的,還是大家坐下來協商解決比較好
Ⅵ 國家有規定電梯房1、2樓是可以不交電梯費的嗎
電梯是公用設備,只要入住的用戶都要繳納電梯使用費用和維修費用。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6)電梯維修費二三樓減半是根據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Ⅶ 國家電梯維保費用收取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1、因為電梯運行、維護需要產生費用,所以收取電梯費合情合理;
2、但是現在國家對於電梯費的收費標准沒有明文的規定,部分地區出台了建議收費政策,但是由於不是法律條文,執行力度低;
3、現在一般小區採用物業與業主協商形成收費標準的作法;
4、現在的電梯費收費標准一般是按照居住面積、樓層高度來進行核算的;
5、如果對收費不滿意可以讓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商量或者找物價局介入調查;
根據《關於調整住宅電梯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電梯維保收費標准主要分為以下幾類:按家庭人數收費建築面積收費2層及以上的高層住宅電梯層、小高層、非住宅類電梯實行物業管理的老舊住宅樓業自籌資金改造電梯住宅樓宅改變用途或從事經營活動等。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Ⅷ 電梯後期維修費用怎樣分攤才合理2-7樓
摘要 你好在國家政策影響下,有一些,老舊住宅,沒有電梯的可以另加電梯,有些小區就已經安裝了,...
Ⅸ 蘇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電梯起始層免收,二樓減收80%費用這樣的規定嗎
關於每平0.63元的物業管理費,
此項費用在小區未通過竣工綜合驗收之前不計費,
何時通過竣工綜合驗收,何時開始計費,
原因是開發商已經將此段時間的物業管理費用付給了振業,
此段時間業主不需交納物業管理費。
關於50元的電梯費及供水二次加壓費用,
《蕪湖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中規定,
高層帶電梯的小區物業管理費中不包括電梯及二次加壓費用,
這兩項費用的收取文件中規定是這樣的:
「公共照明電費按戶分攤;
二次加壓水泵運行費按用水量分攤;
電梯運行費、維修、維護費、安全檢測費等可按戶分攤
(電梯起始層免收,二樓減收80%、三樓減收50%,
減收免收部分由四樓以上、包括四樓平均分攤),另有約定的除外。」
振業的回復是總計100元的費用為預收,以實際支出多退少補。
關於垃圾清運費,不存在300元之說,是100-200元,
視戶型大小及樓層高低而定。
關於300元的裝飾裝修管理費。
振業的說法是依據了建設部第110號令,
即《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第十六條的規定: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
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七)管理服務費用;......」
但是此項規定是否能夠支持物業公司的收費行為,
目前本人也拿不準,正在查詢中。
根據物價部門的回復,收費許可證上未核準的收費內容,
物業公司不得收取。「裝飾裝修管理費」未經過物價局的核准,
如有收取,請業主撥打12358投訴,一定會處理。
Ⅹ 電梯費到底按什麼標准收
1、根據《關於調整住宅電梯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1)按家庭人數收費:每人每月最高10元;
(2)按建築面積收費:每月每平方米不超過0.3元;
(3)12層及以上的高層住宅電梯:收費標准實行政府指導價;
(4)多層、小高層、非住宅類電梯:收費標准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
(5)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老舊住宅樓:可按雙方協商議定的標准簽訂協議並收費;
(6)企業自籌資金改造電梯住宅樓:可按雙方協商議定的標准簽訂協議並收費;
(7)住宅改變用途或從事經營活動:物業可與業主協商議定電梯收費標准。
2、房屋入住後應注意
(1)電梯不運行,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
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房屋質量有問題,繳納物業費不沖突
物業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業服務後,業主應當依合同履行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
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承租人不交物業費,業主責任不能丟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損害第三方權利,業主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只能對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約定,這種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不得通過合同損害第三方權利。
從債務的角度分析,業主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費實際上構成了債務的轉移,將原屬業主的債務轉移給承租人,在業主和承租人之間有效,這種債務轉移沒有得到債權人即物業公司的同意時並未免除業主支付物業費的責任。
(4)業主財產被盜,依據過錯各自承擔責任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公司一般對物業管理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服務,其提供的是小區物業的公共服務。因此對業主家中的財物安全,需經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特別約定。
如無特別約定,則結合實際情況考慮物業服務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中是否存在過錯,物業公司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0)電梯維修費二三樓減半是根據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除了在修改稿中將電梯分為有人值守和無人值守外,還按照樓層進行了劃分,並有了相應的計算公式。比如電梯起始層為住戶的住宅,每建築平方米電梯運行維護費用={電梯運行維護總費用/(產權登記建築面積-70%電梯起始層住戶建築面積)}×30%。
其他樓層住戶每建築平方米電梯運行維護費用=電梯運行維護總費用/(產權登記建築面積-70%電梯起始層住戶建築面積)。
另外,還根據不同的樓層按照15層及以下、16-25層、26層及以上為標准分別以10層、20層和30層為基準層,每增減一層,費用也增減1%,但總的增減不超過5%。
兩會期間專門提出相關建議,筆者整理出以下8條。
1、規定電梯強制報廢標准。
2、將電梯列入強制年檢產品。
3、設立高層住宅電梯的專項基金。
4、明確電梯售後具體期限及計算起始時間,責任范圍,製造商與安裝者的責任期限,維保和物業單位以及質量部門的責任,對他們的職責范圍進行規范化監督管理。
5、按照規定,電梯需要每15天就保養一次,並且每年都需要由相關的部門來進行一次年檢。
6、向開發商收取維修保證基金。
7、對受害業主得到補償可採用保險的形式。
8、可將電梯轎廂作為發布廣告的場所,收取一定的廣告費用,並將該費用貼補到電梯的運營費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