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別人無條件贈予我的東西,可以要回嗎
別人無條件正送的東西,有些時候是可以要回的 因為無條件的贈送的東西一般都是對你有益的感情,有一定的幫助的贈送 但是如果他突然發現這個東西對他有用,而且用價值很高的話,那麼可以要回的作為一個朋友 他指出的正送禮可能關系不一般,那麼就你就應該全力把他東西還給人家就行了,沒有什麼條件 所以說 可以要回,你可以主動還給人家,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你們之間的關系不是一般的 所以說就正與這有要回,因為這正是我們朋友之間,相互之間關系的一種 突出一種交往 所以說朋友這與你的東西可有要回
2. 贈送的東西對方可以提條件
贈送的東西是對方贈送給對方,無條件贈送,如果有條件贈送,不叫贈與,一般的是父親給二子叫贈予房產,二子接受以後一聲無條件接受,也不需要什麼錢和所以說這個東西是叫無償贈予,如果說是有條件的,贈予那條不叫條件,不叫贈予了,那叫買賣買賣雙方所以說這樣式的不叫贈與政局的都是給你無償的給你,而是無條件的給你,你提出這條件就是買賣條件,所以說這就是不合理,大家認清這個東西
3. 別人無條件贈予我的東西,可以要回嗎
像你這種情況下呢,對方是有可能是要回的,但是不是他要回。是他的老婆要回。因為他給你這個東西呢是他個人給予的,但是他是雙方共有財產,他個人是無權進行處置的,所以說如果說是他的妻子進行要會,你是無條件要給人家的。在這種情況下呢,他並不是一個贈予,而是他非法的處置自己的共有財產,所以說他的妻子呢可以按照不知情或者說利益受損的前提下是可以。要回他們的財產。並不算做贈與。或者說叫贈與無效。
4. 贈與別人的東西能要回來嗎
從法律角度講,戀愛關系期間,以結婚為目的大額贈與可以認為是附條件贈與。在這種情況下 ,一旦婚姻關系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一旦財產性權益已經交付便不能要求返還,常見的例如,為建立男女朋友關系所為的贈與。
實踐中,一般消費品,尋常禮物通常認為是尋求對方好感的一般贈與,比如題主提到的「鞋子」。但如果是戒指首飾等貴重物品,大筆現金,不動產等高價值的贈與,法官會審慎的審查贈與時的目的,是否是為了結婚而贈與。如果認定,那麼構成附條件贈與,可以返還。
如果贈與性質難以認定,法院裁判一般會尊重習俗習慣,在符合習俗給予的情況之下,再按照法理學的公序良俗原則處理該類案件。這樣處理起來當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補充一個佛山的案例。其實類似的案例很多,但這個案例充分的展現了一二審法院不同的審理思路,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朱某於2003年12月23日通過婚姻介紹所認識陳某,其後兩人確立戀愛關系並同居。之後,朱某於2004年3月8日出資購買了一輛小汽車並登記在陳某名下。同年10月,陳某主動向朱某提出分手。朱某要求陳某返還小汽車未果,遂引起本案訴訟。
[審判]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訟爭小汽車的所有權歸誰所有。朱某主張訟爭小汽車是朱某出於結婚的目的,為將來的新家庭所購置,故該車應歸其所有,而陳某則主張訟爭小汽車的登記車主為陳某,購買汽車的資金來源於朱某的贈與行為,故訟爭小汽車的所有權屬陳某,雙方各執一詞,遂起紛爭。從採信的證據來看,訟爭小汽車的銷售發票顯示購車人為陳某,車輛的登記車主是陳某,且訟爭小汽車正為陳某實際使用,以上的事實已足以認定陳某是訟爭小汽車的所有人。至於購車款來源於朱某,則是一個贈與合同的問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朱某自願將購車款給予陳某用於購買小汽車,且已經實際交付,贈與行為已完成。綜上,由於訟爭小汽車屬於陳某所有,朱某主張陳某歸還訟爭小汽車並支付使用費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陳某的相關抗辯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
朱某不服上述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從訟爭小汽車的檔案登記資料、行駛證等證據材料的內容記載,可以反映該涉訟小汽車的權屬登記人及實際使用人為陳某。而根據朱某於原審期間提供的存摺,以及雙方當事人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所作的筆錄內容可知,該涉訟小汽車實際上系朱某所出資購買的。且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認可朱某系出於能與陳某正式結婚的目的,而出資購車及送車。因此,朱某出資購買涉訟的小汽車並將車輛登記在陳某名下的行為,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即贈與行為已然發生法律效力,而若雙方最終締結了婚姻關系,朱某財產贈與的目的實現,該贈與行為保持其原有效力,涉訟的小汽車仍歸陳某所有;一旦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恢復至初始狀態。因若雙方未結成婚,朱某財產贈與的目的落空,此時小汽車仍歸陳某所有,與朱某當初為該數額較大的財物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且亦有違公平原則。本案中,涉訟的小汽車雖已登記在陳某名下,並由陳某實際使用,但因朱某與陳某最終沒有形成婚姻關系,案涉的贈與行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朱某現起訴請求陳某返還其原給付財物的物質轉化形態,即涉訟的小汽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應予支持。原審未考慮朱某當初為財產給付時的本意與目的,僅以涉訟的小汽車的登記所有人為陳某,及贈與財產已交付、贈與行為完成為由,對朱某提出的財產返還請求不予支持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由於涉訟的小汽車系朱某自願登記予陳某名下,並交由陳某使用管理的,即陳某對涉訟小汽車的佔有使用行為並無過錯,故朱某要求陳某賠償車輛使用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改判:陳某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內將訟爭小汽車返還予朱某,並協助朱某辦理該車輛的過戶登記手續,駁回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5. 無條件贈予是否能撤回贈予
當做案例來分析
1、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贈於是不能隨便撤銷的。
2、但法律問題最終會歸結到事實問題上,最難的問題當屬A與B之間是贈予關系還是保管關系。
如果是贈予關系,則不能索要;如是保管關系,則有權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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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對方無條件贈與我貴重物品,我覺得過意不去,該怎樣回饋
先對對方表示感謝,可以在對方生日或者其它重要節日的時候,送同等價位的禮物作為回禮。
7. 關於無償送給朋友電器如果出事故的責任問題,100分求解惑請勿粘貼敷衍!
你做了電線插座送給他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贈與。除非你知道該插座有瑕疵而故意不告訴他,或者存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造成對方人身財產損失才應當賠償。
這種法律關系屬於合同法的范疇,我把相關法條附給你把,可能你會覺得比較啰嗦,但為了便於你理解,我覺得還是有這個必要的。
《合同法》191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85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
受贈與的合同。
呵呵,在迷信這一點上,我倒是和你有點相同,我是在農村接受這方面的東西比較多,被感染了,…………有點偏題了,呵呵。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會有所幫助,祝好運!
8. 男方贈與行為是否附條件能否撤銷
青島讀者問:
我與女友戀愛兩年多,最近女友向我提岀分手。在戀愛期間,我花了3萬元裝修女友的一套住房,當時說好作為我們的結婚用房,還給她父母買了價值1萬元的家用電器。如果分手,我可以要求她返還4萬元嗎?答:這種現象在社會上比較普遍。首先應當弄清楚,您花錢裝修女友住房和給其父母買電器屬於什麼樣的法律關系。一般情況下,認定為贈與法律關系,您是贈與人,您女友及父母是受贈人。如果是單純的贈與,即屬單務、無償、實踐性法律行為。您岀資形成的裝修物和購買的家用電器,其所有權因贈與而分別轉移給了女友和其父母。所以作為單純的贈與性質,如果沒有法律上的撤銷事由,您無權要求撤銷贈與和返還財產。另一種情況,也可把它看成附條件贈與法律關系,也就是您認為的岀資裝修住房和購買電器是以將來和女友結婚為條件的。如果是附條件贈與法律關系,在戀愛關系終止、所附條件不能成就時當然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財產。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判定在贈與關系發生時,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一致?贈與附條件還是不附條件,這需要證據加以證明。
9. 同居期間男方替女方還貸屬於贈予嗎
要看具體情況,原則上這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事實上,男方替女方還貸,實際上是以將來結婚為前提的。
男女雙方戀愛並同居,男方替女方還貸,,從給付目的看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即男方具有與女方結成夫妻的目的;女方在戀愛同居期間接受男方金錢的行為,可以視為她接受附條件的贈與。
此時,女方對男方替她還貸的目的是明知的;作為受贈人女方在接受了男方數額巨大的錢物後,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關系且對方主張返還財產,女方應當返還。
如果最後男女雙方結婚的,還貸的款項屬於女方個人所有,因為結婚的條件已經滿足。如果最後分手了,如果雙方同居生活時間較長,且雙方婚姻關系不能締結的原因在於男方時,可以酌定比例返還,一般在50%以下比較合適。如果不能結婚的原因在女方的,返還比例不能低於50%。
至於在婚戀同居期間,男方給女方的生活費,以及購買空調、電視、電腦等家用電器後安置在女方的房中等,該類行為的目的,在於便利兩人的同居生活。因此,這些行為應視為對女友的無條件贈與,女方無返還上述財物的義務。
10. 賣房時把房間里的電器全部轉讓給買房者後如果出事故該誰負責比如熱水器電到人是該我負責還是生產廠商負
1、「賣房時把房間里的電器全部轉讓給買房者後如果出事故該誰負責?」:
(1)如果是無償贈與:只要贈與人沒有故意隱瞞贈與物品的質量問題或其他瑕疵:贈與的物品以後出事故,就與贈與人無關,贈與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2)如果贈與的物品有質量問題或其他瑕疵:贈與人在贈與時明知卻故意隱瞞、沒有告知受贈人的:贈與人有過錯,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雖然贈與的物品有質量問題或其他瑕疵:但贈與人在贈與時已經明確告知受贈人的,以後出事故,贈與人也不負賠償責任。
附:相關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是贈與的物品在贈與時無瑕疵、或者是有瑕疵贈與人已經告知的:無贈與後事故,贈與人無責任,責任的承擔應是:
(1)因受贈人自己使用不當造成的,受贈人自己承擔責任。
(2)因為電器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受贈人可以向電器的銷售商或廠家索賠,贈與人有提供電器發票並協助索賠的義務。
(3)如果以後因為贈與物品自然老化或磨損而出現問題:應由受贈人自行承擔。
附:相關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