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法題目
葉老漢的房子歸村委會所有。1萬元由兄弟二人繼承。
兒子歸何方撫養要考慮他自己的意願。女方分割稿酬的要求應不予以支持。
傢具一詞含義比較廣,所有家用器物都可涵蓋。家電一詞是近些年衍生出來,某些傢具的細化稱呼,就像說珠穆朗瑪峰高還是喜馬拉雅山高一樣。
⑶ 婚姻家庭繼承法的問題
1,兒子王沅在離婚是已滿10周歲,跟誰共同生活應征詢孩子的意見。法院判決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來判。
2,一室一廳住房女方婚前購買,登記在她一人名下的,產權歸她一人所有。但是婚後還貸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有權分配。
3,尚欠款2萬元屬於女方個人債務,由他自己還。
4,在婚姻存續期間完成創作,即將發表,馬上就獲得稿酬,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有權分割。
5,傢具和家用電器,應視為共同財產,使用十年也不值錢了,沒什麼可分的。
不過女方有過錯,可以少分財產。
(1)劉傑死後,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其遺產應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其父母(劉建民與宋麗華),配偶(韓梅),子女(劉甜甜),共同繼承。
(2)劉建民死後,有遺囑按遺囑繼承,多份遺囑的以公證的為准,都公證的以後立的為准,其遺產三間房和10000元錢全部歸劉玉繼承。其他遺產遺囑沒規定的,按法定繼承:父母(沒有),子女(劉傑先死由劉甜甜代位繼承,劉玉),配偶(宋麗華),三人共同繼承。
(3)劉玉死後,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第一順序人為:父母,子女,配偶。在本案中,劉建民、劉玉一起死於煤氣中毒,推定長輩先死。所以他的繼承人還有:母宋麗華,宋雙,子宋宇來共同繼承。
⑷ 家用電器怎麼分類的什麼是一類電器二類電器的高手指點下!
零類:只靠工作絕緣,這類電器主要用於人們難以觸碰的地方。
零一類:有工作絕緣,不接地使用。但是用於比較乾的環境(木質地板的室內)時可以不接地。
一類:有工作絕緣,有接地端子和接地線規定必須接地和接零。在器具引出處應有防止松動的夾緊裝置,接觸電阻應不大於0.1Ω。
二類:採用加強絕緣雙重絕緣或要求,無接地要求。雙重絕緣是指除有工作絕緣外,有有效的電器隔離或獨立的保護絕緣。所以電器的安全程度高,可以用於與人體皮膚相接觸的器具。
三類:使用安全電壓在50V以下的各種電器,如剃須刀。在不幹燥絕緣又沒有安全接地情況下,必須使用安全電壓型的產品。
(4)傢具和家用電器的性質如何認定擴展閱讀
家用電器的保養
要重視家用電器的清洗:家用電器在使用一段時間後,其強烈的靜電會牢固吸附大量灰塵和污垢,使得家電內部逐漸變成家庭內藏污納垢、孳生細菌的「窩點」,給家人的健康帶來極大危害。而且,環境中的靜電微粒、金屬塵埃、油煙等,會在家電的電器元件和電路板上形成一層污垢膜,使家電運行時產生的熱量不能正常散發,嚴重影響著設備運行的穩定性,最終可導致耗電量增大、使用壽命縮短、功能紊亂、短路、燒壞電子元件,甚至引發火災。
除了對家電進行徹底地清洗,大家也可以在假期對家電進行合理地消毒,這樣一來,會讓家用電器更加清潔,更有利於家人的身體健康。
⑸ 關於婚姻法的問題
1、兒子應由經濟條件好的且對孩子成長有利的一方撫養。母親沒工作了,且一直沒有撫養孩子,所以我按理應由父親撫養,但是具體還要法官自由裁量。
2、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各自歸本人,婚後財產共同共有。所以,房子是女方的這是確定無疑的。
3、既然為買房欠債,且房子是女方的,所以債務也是女方個人的。
4、女方是可以分到一般稿酬的,婚姻法有規定,婚姻期間的稿酬所得夫妻共同共有。
5、傢具電器是婚後買的,是共同共有,一人一半。
⑹ 婚姻法的兩道題目
1,兒子王沅應由王康撫養(從道德和教育、家庭方面),如有證據表明在婚姻存續期間李芝為過錯方,可起訴女方並要求賠償。2萬元債務共同承擔。
2,劉傑死後,其遺產應由韓梅繼承(第一繼承人),劉建民死後,其遺產應由宋麗華繼承(第一繼承人),劉玉死後其遺產應由宋雙繼承(第一繼承人),若劉建民自書遺囑變更前立公證遺囑,劉甜甜在劉建民死後遺產中沒有繼承權。
⑺ 婚姻法案例分析題
1.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夫妻雙方有平等的監護權,除非夫妻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嚴重影響孩子身心健康的行為。孩子的撫養應由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精神狀況和對孩子生活上的聯系酌情處理,本案中,孩子長期隨李青父母生活,屬於生活上聯系較為密切的情節,可予以考慮。
2.房屋屬於李青婚前個人財產,因為其產權在婚前已經歸李青,購房時所欠的債務也為李青個人債務。所以,房屋的產權和未償還貸款均為李青和人財產和個人債務。
3.根據上題解釋,尚欠購房款為李青婚前債務,為個人債務。
4.應當予以支持,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知識產權所得,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法理上的解釋是,一方在付出知識勞動時夫妻另一方在一般情況下是有協助的,本案中為知識產權預期所得利益,應該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5.傢具是男方婚前購買,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在理論上屬於男方個人財產,但需要負舉證責任。
希望對您有幫助!
⑻ 關於夫妻離婚後財產分配問題,這是我們的期末作業 我想參考下大家答案 因為我不是很懂 謝謝
你應該是學法學的學生吧,這個問題很簡單啊。
1、根據案例中提供的事實情況,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撫育,所以應該由男方撫養為宜。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註:子女已滿10周歲的情況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住房屬於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女方所有。
3、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所以,2萬元是女方的個人債務。
4、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稿酬屬於知識產權收益,並且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益。所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的分割要求應予以支持。
5、傢具和電器為男方在婚前購買,應認定為男方個人財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
⑼ 急:誰能幫我解答一個案例,萬分感謝!!!
這是2000年10月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婚姻法試題
1。男方。李女作風有問題,且被解僱。
2、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個人債務;
4、支持。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無過錯方應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