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舊樓樓頂漏水誰來維護,損失誰來賠償
舊樓樓頂漏水應由物業負責維修,造成的損失由物業負責賠償。
一般情況下,對於商品房,樓頂防水層的質保期是5年,因此,購買的樓盤頂層如果在防水保質期內漏水,那就是開發商的責任了,開發商有義務免費維修,一定要盡快跟開發商聯系,要求立即修補,防止被開發商拖延超出保質期,導致自己承擔維修費用。
如果是人為破壞導致樓頂漏水,即使是在質保期內,開發商也沒有義務給與免費修繕,就是願意付費,開發商也往往不會給與維修。這樣的情況就只有找破壞人來提供維修服務,或是由物業提供維修而讓破壞人負擔維修費用,具體的維修勞務和費用可以跟破壞者商量決定,如果對方拒不賠償損失,就走司法途徑。
根據使用功能的不同,物業可分為居住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政府類物業和其他用途物業等五種類型。不同使用功能的物業,其管理有著不同的內容和要求,具體規定如下:
1、居住物業是指具備居住功能、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築,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也包括與之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
2、商業物業有時也稱投資性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取持續增長回報或者可以持續升值的物業,這類物業又可大致分為商服物業和辦公物業;
3、工業物業是指為人類的生產活動提供使用空間的房屋,包括輕、重工業廠房和近年來發展起來的高新技術產業用房以及相關的研究與發展用房及倉庫等;
4、由於政府物業的特殊性,對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尤其在人員的保密意識上尤為重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㈡ 房子在維修時,哪些部位的維修費是業主出的
自用部位和設備更新的費用是業主自己承擔,而公用部位或公共設施內的維修費用,按容自己的建築面積比例進行承擔。
維修費用的部分可以分為三種,具體如下:
1、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是小區的業主承擔;
2、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是由整幢住宅的業主按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3、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費用,是由全體業主按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所以,上述共用部位、共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可在依法設立的維修基金中列支。上述維修項目中的材料費按約定支付。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㈢ 小區公共設施損壞是由物業還是業主承擔維修費用
小區公共設施損壞由物業公司還是業主承擔維修費用的情形,%現行法律規定並沒有內進行詳細容規定,物業公司可以與業主通過協議方式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進行約定。具體情況,請物業公司和業主溝通協商確定。
相關規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㈣ 同住一個單元樓頂漏水修里費是頂樓業主個人出還是大家一起來承擔
應該大家一起來承擔,雖然你不住頂樓,但是你們一個單元是一個整體,樓頂是大家的,管道也是大家的,需要各位業主共同的維護。
㈤ 公共維修基金收費標准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須進行維修工程的,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維修基金。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則分攤。
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住宅樓房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幢住宅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一幢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於一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在一棟住宅內,專屬於一層住宅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開發企業應根據以上原則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積佔全部房屋面積的比例,承擔維修費用。
(5)公共區域維修費誰出擴展閱讀
管委會合並、分立或撤銷時,應憑區縣國土房管局批准證明及產權人明細戶清單,到代管單位辦理合並、分立或撤銷管委會賬戶手續。
產權人變更時,維修基金產權應同時變更。原產權人或變更後的產權人應持轉讓合同及雙方身份證明到管委會登記變更,並由管委會到代管單位辦理產權人明細戶更名手續。維修基金由轉讓雙方按明細戶內的賬面余額進行結算。
產權人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滅失的,可辦理銷戶手續。經管委會出具證明後,到代管單位按維修基金明細戶賬面余額提取。其中,屬於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應按售房單位和個人累計交納的比例分別退還。
㈥ 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承擔
一方面,樓頂屬於全樓業主的共有財產。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則進一步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與之對應,本案所涉屋頂覆蓋著全樓,關乎全樓業主的共同利益,決定了其雖然不屬於某一位業主的室內,樓下的業主很少涉足,平時也只是與你的生活直接、密切相關,但它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為全樓業主共有。
另一方面,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在我國,民事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全樓業主對屋頂享有共有權利,可以對屋頂進行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正如物權法第72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結合本案,全樓業主對屋頂的核心義務無疑是維護。維護的內容自然包括在屋頂出現漏水情形時,共同出資恢復到能夠發揮正常作用的狀態,而且任何一位業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種種理由推脫。基於全樓業主對於屋頂所享有的份額均等,所產生的維修費用自然應當由大家平均分攤。
㈦ 政府修的房子,買給老百姓,維修費該誰負責
如果是已經買入手的這個房子,嗯,購房的合同之類的或者是房屋的款項已經結清的話,這個房子現在來說就是屬於誰的情況下,這個維修費用就由誰來負責。
㈧ 業主室外水管及供水設備壞了,需要業主來承擔維修費用嗎
你好,業主室外水管及供水設備損壞,這是公共設施,是由物業承擔維修費用,
物業收取了業主的物業費,負責公共設施的維護,像室外水管供水設備損壞,應該由物業承擔維修的責任同時支付費用,業主是不用承擔的。
㈨ 電梯維修費用是業主出還是物業出
物業出。
電梯維修費用是物業出,因為電梯的維護保養是由電梯公司或委託的維保單位進行。而且在交房的時候,業主也繳納了房屋維修基金,所以對電梯這種公用設施的維修,可以動用房屋專項維修基金的。
根據物權法第79條規定:建設物及其附屬設備的維修資金,歸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在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並且維修資金的籌集以及利用情況必須公布。
根據規定:
住宅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理利潤等構成,一般包括共有部位和設施設備運行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含電梯、消防設施、監控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測費用,公共區域(含樓道)用水用電等。
不包括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支出的維修費。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由此可知,物業服務費當中只包含電梯維護和保養的費用,不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
㈩ 公共設施維修費由誰收取
這個費用已經包含在業主繳納的物業費裡面了。就是平常的公共設施的維修保養的費用。如果你說的是大修,應該在業主入住的時候繳納。交給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