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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集成電路免稅

發布時間:2022-05-11 17:23:15

① 國家給予集成電路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優惠政策脈絡

2000年6月,國務院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該政策從投融資政策、稅收政策、產業技術政、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與培養政策、采購政策、軟體企業認定製度、知識產權保護、行業組織和行業管理等十大方面,著重對軟體行業提出若干優惠與支持政策。在稅收政策中,首次提出: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

2011年1月,國務院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從財稅政策、投融資政策、研究開發政策、進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識產權政策、市場政策、政策落實八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政策的支持力度與扶持導向。其中最大的亮點在於財稅政策,一方面明確了「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使用對象與具體內容;另一方面提出了另一項全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五免五減半」,極大鼓勵了不同規模、不同技術層次的集成電路企業的發展。

2012年8月,國家財政部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財稅〔2012〕27號),明確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三大類使用主體。

2016年5月,國家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9號),就備案資料填寫與提交、監管審核等問題進行了說明。

2018年,國家財政部、財稅總局印發《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對2018年1月1日之後的情形進行了補充與調整,使得集成電路產業的扶持政策有了與時俱進的屬性。

2019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 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明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 繼續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稅收優惠政策

梳理集成電路的政策延續脈絡,我們可以發現,近年來,國家對集成電路產業的優惠政策,主要集中於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而稅收優惠政策,又以「兩免三減半」與「五免五減半」為核心措施。

所謂「兩免三減半」政策,即「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徵收」,優惠期五年;而「五免五減半」政策,即「前五年免徵所得稅,後五年減半徵收」,優惠期長達十年。可以享受這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大致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或軟體企業。

兩類企業想要享受這些優惠政策,一方面要符合一系列企業認定條件,另一方面符合這些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還須進一步符合相應的情形。

根據中發智造對政策文件的整理,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需須符合的情形如下:

(1)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

我國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 ,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2017年12月31日前投資設立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 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0.13微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 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與之前的「0.8微米」對比,條件更為嚴苛。

而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需進一步滿足的條件,相較之下就更為嚴格了,畢竟政策優惠力度更大。根據政策規定,「五免五減半」政策主要適用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第一,2017年12月31日前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第二,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期滿為止。可見,隨著技術的發展,政策對新設集成電路企業的要求也逐漸變高,不斷激勵企業變得更強。

② 軟體及集成電路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梳理近年來集成電路產業的國家政策,中發智造發現,國家政策對集成電路的扶持,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層面。而稅收優惠政策,尤以「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為兩大核心優惠政策。

一、核心政策概述

根據2012年的政策規定,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所謂「兩免三減半」政策,即「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徵收(即按12.5%徵收)」,優惠期五年;而「五免五減半」政策,即「前五年免徵所得稅,後五年減半徵收」,優惠期長達十年。

可以享受這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大致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或軟體企業。

兩類企業想要申請、享受這些優惠政策,一方面要符合一系列企業認定條件,另一方面這些滿足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還需進一步符合相應的適用情形。

二、政策脈絡

國家對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由一系列集電產業方面的國家政策延續、細化而來。如果只想了解享受優惠政策應滿足的認定條件和需要進一步符合的適用情形,可以直接跳過本章節。

1.國發〔2000〕18號

2000年6月,國務院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該政策從投融資政策、稅收政策、產業技術政、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與培養政策、采購政策、軟體企業認定製度、知識產權保護、行業組織和行業管理等十大方面,著重對軟體行業提出若干優惠與支持政策。

在稅收政策中,首次提出: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現在看來,這條政策可謂集成電路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發端。

該政策同時強調,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因此,這份政策也奠定了對境內集成電路企業一視同仁的基礎。

2.國發〔2011〕4號

2011年1月,國務院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從財稅政策、投融資政策、研究開發政策、進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識產權政策、市場政策、政策落實八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政策的支持力度與扶持導向。

該政策最大的亮點在於,其財稅政一方面明確了「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與具體適用情形;另一方面提出了又一項全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條款——「五免五減半」,極大鼓勵了不同規模、不同技術層次的集成電路企業。

3.財稅〔2012〕27號

2012年8月,國家財政部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財稅〔2012〕27號),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兩類適用主體:一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二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與軟體企業,並進一步明確了兩類適用主體應滿足的認定條件。

4.財稅〔2016〕49號

2016年5月,國家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9號),並結合行政審批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補充、優化了兩類適用主體的認定條件。

5.財稅〔2018〕27號

2018年,國家財政部、財稅總局印發《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對2018年1月1日之後的優惠政策適用情形進行了補充與調整,使得集成電路產業的扶持政策有了與時俱進的屬性。

6.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2019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 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明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繼續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認定條件

如前所述,適用「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而適用「五免五減半」有優惠政策的主體,只有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2012年印發的政策對兩類企業均形成了一系列認定條件。而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與設計企業,應滿足的認定條件需以本次政策為准: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晶元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製造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並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伺服器或工作站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四、「兩免三減半」適用情形

根據中發智造對政策文件的整理,符合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的適用情形如下:

1.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

我國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 ,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2017年12月31日前投資設立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0.13微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 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與之前的「0.8微米」對比,條件更為嚴苛。

五、「五免五減半」適用情形

「五免五減半」政策的適用情形,相較之下更為嚴格,畢竟政策優惠力度更大。中發智造梳理,「五免五減半」政策主要適用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第一,2017年12月31日前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值得注意的是,經營期不滿15年的該類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同樣也有稅收優惠,即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期滿為止。由這兩條適用情形可見,隨著技術的發展,政策對新設集成電路企業的要求也逐漸變高,不斷激勵企業變得更強。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另一項優惠

相比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還有一項稅收優惠政策:

1.政策優惠

2000年,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

此後的集成電路稅收優惠政策,均延續了本次政策的精神,即——國家規劃布局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認定條件

2012年印發的政策對該類企業形成了一系列認定條件。而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後,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時,應滿足的認定條件需以本次政策為准。

中發智造梳理,「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享受該項優惠政策時,除了要符合前述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應滿足的條件(見第三章第二節),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2)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0%。

七、總 結

總結來講,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5%稅率徵收,有的可享受「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0%稅率徵收。

此外,國發〔2011〕4號政策還明確強調:為完善集成電路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以及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相關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因此,各地方政府、各產業園區、各相關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與發展規劃,密切關注各類稅收優惠政策。

③ 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下: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
2、對我國境內新辦的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5、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
6、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體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餘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7、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採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於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優惠的企業和項目清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④ 集成電路相關生產企業是否有稅收優惠政策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國家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推進綱要》精神,為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結構升級,促進信息技術產業發展,現將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 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 2017 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本通知所稱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2014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2.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4.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6.具有與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基本條件。
三、本通知所稱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2014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2.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4.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5.具有保證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6.具有與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基本條件。
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的范圍,分別按照《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附件1)、《集成電路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附件2)的規定執行。
四、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4個月內,按照本通知及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管理的規定,憑省級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省級相關部門證明出具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研究確定。
五、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並補繳存在以下行為所屬年度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2.有偷、騙稅等行為的;3.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4.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六、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其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暫停企業享受的相關稅收優惠,並提請相關部門進行有關條件復核。
七、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等依照本通知規定可以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其他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

⑤ 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政策是什麼


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是信息產業的核心,是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關鍵力。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發展,出台了一系列稅收支持政策,有力支撐了國家信息化建設,促進了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為了便利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及時了解適用稅費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針對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政策依據的編寫體例,梳理形成了涵蓋20項針對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內容。具體包括:
一、軟體企業稅收優惠
1.軟體產品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2.國家鼓勵的軟體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3.國家鼓勵的重點軟體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4.軟體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5.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6.企業外購軟體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
7.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8.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
9.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進口新設備可分期繳納進口增值稅
10.線寬小於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1.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2.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3.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4.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28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5.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65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6.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7.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延長虧損結轉年限
18.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9.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20.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⑥ 四部委明確的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是什麼

對於享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優惠期從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開始,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要單獨核算和計算,期間費用應合理分配,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製造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符合原始政策條件並在2019年之前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則可以繼續享受原始政策,直到原始政策從2020年起到期,根據本公告的規定可以享受有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計算,優惠期可以根據本公告的規定計算,剩餘期限可以享受到該期限屆滿為止,根據原始政策條件,未在2019年之前進入優惠期的公司或項目將不再執行2020年以後的原始政策。

⑦ 軟體及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哪些

梳理近年來集成電路產業的國家政策,中發智造發現,國家政策對集成電路的扶持,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層面。而稅收優惠政策,尤以「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為兩大核心優惠政策。

一、核心政策概述

根據2012年的政策規定,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所謂「兩免三減半」政策,即「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徵收(即按12.5%徵收)」,優惠期五年;而「五免五減半」政策,即「前五年免徵所得稅,後五年減半徵收」,優惠期長達十年。

可以享受這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大致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或軟體企業。

兩類企業想要申請、享受這些優惠政策,一方面要符合一系列企業認定條件,另一方面這些滿足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還需進一步符合相應的適用情形。

二、政策脈絡

國家對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由一系列集電產業方面的國家政策延續、細化而來。如果只想了解享受優惠政策應滿足的認定條件和需要進一步符合的適用情形,可以直接跳過本章節。

1.國發〔2000〕18號

2000年6月,國務院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該政策從投融資政策、稅收政策、產業技術政、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與培養政策、采購政策、軟體企業認定製度、知識產權保護、行業組織和行業管理等十大方面,著重對軟體行業提出若干優惠與支持政策。

在稅收政策中,首次提出: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現在看來,這條政策可謂集成電路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發端。

該政策同時強調,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因此,這份政策也奠定了對境內集成電路企業一視同仁的基礎。

2.國發〔2011〕4號

2011年1月,國務院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從財稅政策、投融資政策、研究開發政策、進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識產權政策、市場政策、政策落實八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政策的支持力度與扶持導向。

該政策最大的亮點在於,其財稅政一方面明確了「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與具體適用情形;另一方面提出了又一項全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條款——「五免五減半」,極大鼓勵了不同規模、不同技術層次的集成電路企業。

3.財稅〔2012〕27號

2012年8月,國家財政部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財稅〔2012〕27號),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兩類適用主體:一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二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與軟體企業,並進一步明確了兩類適用主體應滿足的認定條件。

4.財稅〔2016〕49號

2016年5月,國家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9號),並結合行政審批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補充、優化了兩類適用主體的認定條件。

5.財稅〔2018〕27號

2018年,國家財政部、財稅總局印發《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對2018年1月1日之後的優惠政策適用情形進行了補充與調整,使得集成電路產業的扶持政策有了與時俱進的屬性。

6.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2019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 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明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繼續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認定條件

如前所述,適用「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而適用「五免五減半」有優惠政策的主體,只有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2012年印發的政策對兩類企業均形成了一系列認定條件。而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與設計企業,應滿足的認定條件需以本次政策為准: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晶元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製造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並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伺服器或工作站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四、「兩免三減半」適用情形

根據中發智造對政策文件的整理,符合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的適用情形如下:

1.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

我國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 ,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2017年12月31日前投資設立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0.13微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 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與之前的「0.8微米」對比,條件更為嚴苛。

五、「五免五減半」適用情形

「五免五減半」政策的適用情形,相較之下更為嚴格,畢竟政策優惠力度更大。中發智造梳理,「五免五減半」政策主要適用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第一,2017年12月31日前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值得注意的是,經營期不滿15年的該類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同樣也有稅收優惠,即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期滿為止。由這兩條適用情形可見,隨著技術的發展,政策對新設集成電路企業的要求也逐漸變高,不斷激勵企業變得更強。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另一項優惠

相比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還有一項稅收優惠政策:

1.政策優惠

2000年,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

此後的集成電路稅收優惠政策,均延續了本次政策的精神,即——國家規劃布局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認定條件

2012年印發的政策對該類企業形成了一系列認定條件。而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後,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時,應滿足的認定條件需以本次政策為准。

中發智造梳理,「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享受該項優惠政策時,除了要符合前述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應滿足的條件(見第三章第二節),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2)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0%。

七、總 結

總結來講,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5%稅率徵收,有的可享受「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0%稅率徵收。

此外,國發〔2011〕4號政策還明確強調:為完善集成電路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以及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相關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因此,各地方政府、各產業園區、各相關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與發展規劃,密切關注各類稅收優惠政策。

⑧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和稅收優惠政策是怎樣的

答: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能享受的優惠及企業認定:進口優惠: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速折舊:生產性設備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再投資優惠:2010年底之前,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稅後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境內取得的稅後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如果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還能享受企業所得稅自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的優惠。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如果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減半」的優惠。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條件有4項:
1.依法成立的從事集成電路晶元製造、封裝、測試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單晶材料生產的法人單位;
2.具有與集成電路產品生產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過程符合集成電路產品生產的基本流程、管理規范,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與能力;
3.自產(含代工)集成電路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業除外);
4.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企業無惡意欠稅或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應提交的材料包括:《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申報表》;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或其他有效財務報表;企業自產或接受委託加工集成電路產品銷售收入的證明材料(銷售合同、發票等);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無惡意欠稅或偷稅騙稅的證明。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如果提供虛假材料及內容,中止認定申請;已認定的也要撤銷其認定資格,並追回已減免稅收款項,3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負責受理認定申請,提出認定意見及相關資料,國家發改委等4部門聯合發文予以確定或否定。國家對認定的集成電路企業實行年度審查制度。企業要按規定的時限向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提交年度審查報告,逾期未報即視為自動放棄認定資格;年審不合格的集成電路企業,其認定資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企業發生調整、分立、合並、重組等變更情況時,須在30日內辦理變更認定或重新申報手續。未經國家發改委等4部門批准同意變更認定的,取消企業的認定資格,停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合法經營是享受優惠的前提。企業若有偷稅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即取消認定資格,停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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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務院關於集成電路免稅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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