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暖氣費什麼時候交
暖氣費各地繳費時間是不一樣的,通常是在供暖周期開始前辦理繳費。
以臨沂為例,根據《臨沂市供熱條例》第二十三條用戶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在採暖期開始前及時足額交納熱費。用戶與供熱企業未簽訂供用熱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供用熱關系的,用戶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熱費。
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供熱企業應當書面催告,經書面催告在七日內仍不交納的,供熱企業可以中止為其供熱。
(1)先交取暖費還是先交維修費擴展閱讀:
《臨沂市供熱條例》第三十二條經測定,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准,屬於供熱企業原因的,供熱企業應當在採取整改措施後進行復測。在供熱溫度達標前的天數,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向用戶退還熱費:
(一)室溫高於或者等於十六攝氏度、低於十八攝氏度的,退還日熱費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溫高於或者等於十四攝氏度、低於十六攝氏度的,退還日熱費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溫低於十四攝氏度的,退還日熱費金額的百分之百。
經復測,用戶室溫仍不達標的,按照所測溫度中最低溫度的標准退費。退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退費金額=(日熱費金額×退費比例)×室溫不合格天數;日熱費金額=熱費總額÷採暖期天數。
⑵ 取暖費最晚什麼時候交
取暖費最晚12月31日之前交。取暖費就是中國各城市(尤其是指北方城市)進入冬季後,居民向供熱部門交納的一定費用。是主要用來維持供熱所需的原材料、人員、房屋等一切的相關費用。供熱費主要根據房屋供熱建築面積來計算,供熱建築面積是指房屋產權所有證中建築面積一欄標準的建築面積,包含陽檯面積和公攤面積。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⑶ 供暖費是每年什麼時間交呢
暖氣費各地繳費時間是不一樣的,通常是在供暖周期開始前辦理繳費。
以臨沂為例,根據《臨沂市供熱條例》第二十三條用戶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在採暖期開始前及時足額交納熱費。用戶與供熱企業未簽訂供用熱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供用熱關系的,用戶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熱費。
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供熱企業應當書面催告,經書面催告在七日內仍不交納的,供熱企業可以中止為其供熱。
(3)先交取暖費還是先交維修費擴展閱讀:
《臨沂市供熱條例》第三十二條經測定,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准,屬於供熱企業原因的,供熱企業應當在採取整改措施後進行復測。在供熱溫度達標前的天數,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向用戶退還熱費:
(一)室溫高於或者等於十六攝氏度、低於十八攝氏度的,退還日熱費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溫高於或者等於十四攝氏度、低於十六攝氏度的,退還日熱費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溫低於十四攝氏度的,退還日熱費金額的百分之百。
經復測,用戶室溫仍不達標的,按照所測溫度中最低溫度的標准退費。退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退費金額=(日熱費金額×退費比例)×室溫不合格天數;日熱費金額=熱費總額÷採暖期天數。
⑷ 因為家裡暖氣不熱,找熱力公司來維修,說是必須先交暖氣費才能維修。國家有這方面的規定嗎
國家不會有這方法律規定,不過在公司合同上可能有,交才維修是有道理的,
⑸ 取暖費和物業費必須一起交嗎
取暖費和物業費不需要一起交。
這種捆綁收費是不合理的,可以去找當地房管局的物業管理科投訴,但是無故不繳納物業費是不對的,是否要供暖是由業主決定的。
尚未安裝取暖設備的可以不用繳納取暖費,但是一般統一管理的小區,會統一安裝。
取暖費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區規定的費用來算,和物業費一樣,只要房屋產生相關費用,不管住戶是否居住,都要繳納。
一般暖氣費不同地方的價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樣,以月為單位、以季度為單位、以年為單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氣費是按照房屋面積徵收的。每個月每平方米的價格也不是很高。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⑹ 是先供暖還是先交取暖費
先交採暖費後供暖,這是全國供熱行業的行規。
⑺ 暖氣費和物業費必須一起交嗎
暖氣費和物業費不是必須一起交。
物業費是由物業公司收取的。暖氣費是由供暖公司收取的,是否要供暖是由業主決定的。物業可以代收。物業沒有權利要求必須一起交。
暖氣費標准如下:
1、國家規定,尚未安裝取暖設備的可以不用繳納取暖費,但是一般統一管理的小區,會統一安裝;
2、取暖費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區規定的費用來算,和物業費一樣,只要房屋產生相關費用,不管住戶是否居住,都要繳納;
3、一般暖氣費不同地方的價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樣,以月為單位,以季度為單位,以年為單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氣費是按照房屋面積徵收的。每個月每平方米的價格也不是很高。
物業費的數額也會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它是根據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也會隨著不同的物業性質與特點來實行調節數額,目前大部分小區物業費用也在1塊/平方米的范圍之內。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⑻ 集中供暖暖氣片供暖費是在每年什麼時間段交呢
由於供熱所需要的水、電、燃氣、人工、維修等費用需要提前支出,並不是在供熱後才產生,所以會對繳納供暖費有一個時間上的約定。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用熱人應當將本採暖季(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採暖費足額支付給供熱單位。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將計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違約金;即使沒有簽訂供熱合同的用戶,也要依據事實供熱的關系,履行交費義務。
基本信息
暖氣狹義上是指一種集中供暖設施。它由管道(即暖氣管)將鍋爐產生的蒸汽或熱水輸送到房間或車體內的散熱器(即暖氣片),散出熱量,使室溫增高,然後流回鍋爐重新加熱、循環。有規則規定供暖用水必須使用干凈水以利於人民健康。供暖必須使用干凈水以利於環境。供暖必須使用干凈水以利於供暖企業形象。
⑼ 交了取暖費還應該交管道維修費嗎
取暖費報銷流程:
凡是沒有享受集團公司分房和集團公司沒有提供住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正式員工:
1、自購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員工;
2、個人出資租賃的員工;
3、繼承房產和通過其他途徑擁有房產使用權的員工。
凡屬於下列之一者不予報銷供暖費:
1、已執行《公司物業管理服務標准與辦法》的員工;
2、已享受青年員工宿舍津貼的員工;
3、居住在沒有公共供暖設施房屋的員工;
4、享受集團公司分房後又自購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員工。
⑽ 取暖費如何交法
一、取暖費的收取辦法由各省市的地方法規或行政管理規定進行規范,收取價格一般通過聽證會形式後由所在地政府提出提出價。
二、收費方式,在行政規定中規定或供暖合同中約定,可以一次按取暖周期收齊,也可以分段收取,應考慮到用戶的承受能力,一般是兩段收取:開栓收一半,到中期再收取另一半。對於欠繳的有的地方規定有滯納金,有的地方按合同約定違約責任。
三、供熱單位應保證供熱質量,用戶應按規定交納費用,對於達不到供熱規定的基本溫度(黑龍江為室內溫度18度)的應按比例少收費或返還一定比例的費用。
四、對於空置房申請報停的而停止供熱的,應交相應的熱源佔用費,一般為供熱應收價格的20—30%。
供曖產品是帶有公益性的居民生活必須品,不能完全靠市場手段調節,須輔以行政管理手段。
(10)先交取暖費還是先交維修費擴展閱讀:
撫順市城市供暖收費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取暖費的收繳工作,保證城市冬季供暖,保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產和生活需要,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市區內使用外單位熱源或熱力網集中供暖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每年度的取暖費收繳從當年4月1日起至下一年3月31日止。各用暖單位應在每月月底前繳清當年全部取暖費總額的1/12,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額1‰的滯納金。銀行按供、用暖單位雙方簽訂的供暖協議監督、劃撥供暖單位提取的滯納金數額。
第四條市、區兩級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取暖費每年分兩次繳納,3月底前繳清當年1至4月份的取暖費,10月底前繳清當年11月至12月份的取暖費。
第五條鼓勵用暖單位一次性繳清取暖費。在每年收繳期第一個月、第二個月、第三個月一次繳清取暖費的,分別免收取暖費總額的6%、4%、2%。
第六條取暖費按市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收取。
第七條除市、區兩級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外,各用暖單位在銀行基本帳戶中,實行工資、取暖費同比例存儲、同比例支取,即在支付工資的同時,按同比例支付取暖費。
第八條各企業及非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必須與供暖單位簽訂供暖合同和供暖收費特約委託收款協議書,並認真履行合同和協議。
各銀行按供暖收費特約委託收款協議書辦理特約委託收款,從用暖單位基本帳戶中逐月劃撥。供暖單位不按特約委託收款協議書執行的,銀行有權拒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