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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資產維修費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5-20 09:10:27

❶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條例細則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條例主要有六項組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使用這些資產的時候,必須按照以下這六項規定來執行,具體如下:

1.明確事業單位的資產是歸國家所有的,包含事業單位佔有和使用的;

2.國家會劃分資產給事業單位,之後事業單位應該根據國家的規定,採用國有資產的組織形式,事業單位接受捐贈所得的資產,也是屬於國有資產;

3.事業單位資產有四種形式,分別是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資產;

4.事業單位在使用資產的時候,要把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結合起來;

5.事業單位資產在使用的時候,實物的費用也應該推進定額的制度;

6.需要遵循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相結合、實務管理和價值管理相結合這三個原則。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條例細則

❷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有哪些

固定資產管理是企業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固定資產具有數量大,種類多,價值大,使用周期長,使用地點分散等特點,管理難度大。

固定資產是單位重要的一部分,如情況特殊,每年裡,三個月一小盤,半年一大盤,目的是為了更好的掌握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及設備更新、淘汰、報廢等清理。如遇到丟失固定資產,給予一定的期限,在一定的期限內未找回來的,使用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折舊

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因損耗而轉移到產品中去的那部分價值的一種補償方式,叫做折舊,折舊的計算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年限總和法等;固定資產在物質形式上進行替換,在價值形式上進行補償,就是更新;此外,還有固定資產的維持和修理等。

❸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是什麼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制定的辦法。

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並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規定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使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致。每年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

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按管理許可權報經國管局或本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❹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並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許可權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並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章產權登記

第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佔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託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並、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並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於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後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條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並以此作為佔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

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佔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徵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佔用費。徵收的佔用費,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管條例》實施監管。

第六章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准以上的(具體規定標准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准以下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對在規定標准以上的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並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七章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託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准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並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責任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並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其改正,並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鬆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按規定許可權,擅自批准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佔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於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於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集體性質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比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事業單位資產維修費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2015年12月23日,財政部以財資〔2015〕9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

該《意見》分總體要求;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管理職責,合力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提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和規范使用;夯實基礎工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供有效支撐;加強政府經管資產研究,規范政府經管資產管理;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

加強組織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水平11部分33條。

❺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固定資產是單位重要的一部分,如情況特殊,每年裡,三個月一小盤,半年一大盤,目的是為了更好的掌握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及設備更新、淘汰、報廢等清理。如遇到丟失固定資產,給予一定的期限,在一定的期限內未找回來的,使用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固定資產管理是企業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固定資產具有數量大,種類多,價值大,使用周期長,使用地點分散等特點,管理難度大。

目前很多單位仍然依賴手工記賬的管理方式,由於管理單位眾多、盤點工作繁重,需佔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固定資產的歷史操作和資產統計工作異常困難,導致資產流失和資產重復購置。有時存在資產管理中資產實物與帳務信息脫節的嚴重問題,難於滿足現代企事業管理的需要。

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具體事項如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5)事業單位資產維修費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一、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要求:

1、事業單位應根據規定的標准和分類,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依據;

2、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3、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核銷(其中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准),變價收入(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應轉入修購基金;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比照自有固定資產管理核算;

5、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會計年度終了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確認與計量:

1、 按規定設置「固定資產」科目,購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價款記賬;

2、自製的固定資產按實際開支的工、襯、費記賬;

3、 改建和固定資產按改擴建支出減改擴建過程中變價收入後凈增加值增記原值;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和安裝費記賬;

4、按受損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值或根據所提供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有關費用記入固定資產價值;

5、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值入賬;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成本後調整。

❻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辦法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辦法主要有六項組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使用這些資產的時候,必須按照以下這六項規定來執行,具體如下:

1.明確事業單位的資產是歸國家所有的,包含事業單位佔有和使用的;

2.國家會劃分資產給事業單位,之後事業單位應該根據國家的規定,採用國有資產的組織形式,事業單位接受捐贈所得的資產,也是屬於國有資產;

3.事業單位資產有四種形式,分別是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資產;

4.事業單位在使用資產的時候,要把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結合起來;

5.事業單位資產在使用的時候,實物的費用也應該推進定額的制度;

6.需要遵循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相結合、實務管理和價值管理相結合這三個原則。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辦法

❼ 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詳細條款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和其他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 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本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七條 事業單位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賬卡管理、維護保管、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第八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 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本級、本部門、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建立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做好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數量、規格、價值等方面的配置標准,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單位資產配置標准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及地方財力狀況等制定;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准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制定。
第十一條資產配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行政單位直接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根據本級資產配置標准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三)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後,各單位方可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四)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應當提出資產購置計劃,行政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審批,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後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進行資產購置的,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上級補助資金項目明確有設備購置的不再審批,由單位登記入賬後報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用項目經費購置同級財政部門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長期出借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長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應當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支出按履行職能需要由財政統籌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促進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行政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調劑使用或者處置;事業單位、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單位由主管部門在系統內調劑使用,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行為,應當逐步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按照國家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其審批許可權及程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省直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上或者批量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報省財政部門審批;省直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或者處置國有資產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上或者批量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財政部門審批。上述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由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國有資產的處置審批許可權,由省主管部門確定,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省轄市以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本條規定涉及土地處置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及置換土地、房屋、車輛以及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等,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並報財政部門核准或者備案後,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公開處置。在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財政部門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前款規定的交易行為,應當在經政府批准或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並、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其資產應當進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記,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或者國庫,支出按照履行職能需要由財政統籌安排。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逐步實行國有資產集中統一處置。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處置。主辦單位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性負責,不得擅自佔有或者處置。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資產的;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的;
(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四)合並、分立、清算的;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的;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七)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許可權依據國家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財政部門規定的資產清查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產權登記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資產產權關系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產權登記,並由財政部門核發產權登記證。
產權登記證是行政事業單位依法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
第三十二條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
(四)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長期出借資產情況,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情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並、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應當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調解、裁定。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佔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佔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准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程序辦理審批事項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賄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三十九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土地、房屋、車輛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資產的財務及收益管理按有關財政、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省駐外辦事機構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發布的《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❽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今年

法律分析:財政部發布《關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通知》(財資〔2020〕97號),針對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有關事項,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過緊日子」的要求,有效盤活並高效使用固定資產。通知要求規范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處置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出售、出讓、轉讓固定資產應依法依規進行資產評估。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通知》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為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單位價值在規定標准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等。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對於提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整體水平、更好地服務與保障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過緊日子」的要求,有效盤活並高效使用固定資產,有針對性地解決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現就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落實管理責任,健全管理制度(一)明晰責任。各級財政部門要強化和落實綜合管理職責,加強固定資產管理頂層設計,明確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各部門要切實履行固定資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機制,組織落實固定資產管理各項工作。各單位對固定資產管理承擔主體責任,並將責任落實到人。固定資產使用人員要切實負起責任,愛護和使用好固定資產,確保固定資產安全完整,高效利用。(二)健全制度。各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或分類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規定,進一步細化管理要求。各單位應認真對照管理要求,針對固定資產驗收登記、核算入賬、領用移交、維修保管、清查盤點、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回收處置、績效管理等重點環節,查漏補缺,明確操作規程,確保流程清晰、管理規范、責任可查。(三)加強內控。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等規定,強化固定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關鍵環節的管控。加強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與政府采購、財務、人事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形成管理合力。

❾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2020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如下:
1、各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並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2、各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3、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產核資等項工作,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的配備及使用標准,對納入政策采購范圍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購置;
4、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設有專人承擔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並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5、各部門必須對專用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專用設備的操作、維修、保養、檢驗等管理制度,技術復雜、精密度高的專用設備的操作人員,應在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2、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准,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法律依據
《2020年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三條 各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並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第四條 各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 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❿ 事業單位維修維護費的范圍

1:事業單位考維修(護)費,反映單位日常開支的固定資產(不包括車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維護費用,網路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費用,以及按規定提取的修購基金。不作固定資產增加的賬務處理。
2:人員經費支出,是指為了開展專業活動的需要,用於個人方面的開支。如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
3:公用經費支出,是指為了完成事業活動,用於公共服務方面的開支。包括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和其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2項、第3項規定外,稅率為17%。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從2017年7月1日起簡並為11%):維修費用就是不動產維修,工程上面的,房屋,建築物維修,都屬於交稅范圍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第16條: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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