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區業委會收費違法嗎
【法律分析】
違約。小區業委會沒有資格收費。小區業委會沒有資格收費。業主委員會是非政府組織,無權收費。收費必須向當地物價局收取「收費許可證」。申請《收費許可證》,業主委員會不能提供法人證明、法定代表人、銀行賬號、收費資格證明等,收費標准也由物價局核定確定。業主委員會收取的費用是任意的,業主有權拒付。如果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有黨員,可以向紀委或當地市長辦公室、物價局舉報,維護業主權益。
小區物業費收取標准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標准。這四個標準的收費依次大概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法律依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貳』 小區業主委員會是否有權收費
法律分析:小區業主委員會沒有資格收費。
法律依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叄』 小區業主委員會是否有權收費
小區業主委員會是為業主服務的,如果小區業主達成繳費修理電梯,業主委員會有權收這項費用,並與修理電梯的相關部門簽訂合同,供參考。
『肆』 請問業委會有權收取物業費嗎
1、業主委員會無權收取物業費。
2、業主自治是好事,但是必須依法辦事,法律有明文規定。
3、業委會可以作為訴訟主體提起訴訟。
4、開發商占據屬於全體業主的物業,業委會可以代表全體業主起訴開發商侵犯房屋所有權,必要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伍』 業主委員會有權收取物業費嗎
法律分析:業主委員會沒有權利收取物業費,只有督促業主限期繳納的權利。
法律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陸』 業主委員會有權動用維修基金嗎
法律分析:不能。動用維修資金需要大部分業主同意,除非你能組織一個隊伍去科普,去抗衡業委會,不然維修資金必定沒有了。他們可以用一個名義花這筆錢,然後在小區門口擺攤,搞一個回饋業主的活動,只需要你在相關項目書以及同意動用維修金的文件上簽上大名,他們就可以高枕無憂的用這筆錢,只要賬目做的好就行了。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柒』 業委會是否有權領取公共維修基金
不可以。物業本身沒有權力收取公共維修基金,但可受業委會委託代收相關費用。房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之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條件具備的小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干涉維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捌』 業主委員會是否有自行收取業主費用管理小區的權利
無權。其無權自行決定收取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玖』 業委會可以收物業費嗎
法律分析:業委會不可以收取物業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業主委員會是沒有權利收取物業費的,只有督促業主在限定的期限內繳納物業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拾』 小區業主代表能收取任何費用嗎
無權。其無權自行決定收取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小區,是指在城市一定區域內建築的、具有相對獨立居住環境的大片居民住宅,配有成套的生活服務設施,如商業網點、學校(幼兒園)等。
城市住宅小區(neighbourhood)、居民小區一般簡稱做小區,是指以住宅為主並配套有相應公用設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區、花園住宅、住宅組團。
小區的特點:住宅形式的多樣性;規劃的統一性;小區功能的多樣性;房屋產權的多元性;小區的現代社會性。
「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沿海、內地,其含義為財產、資產、地產、房地產、產業等。該詞自20世紀80年代引入國內,現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概念,即:物業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築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物業含有多種業態,如:辦公樓宇、商業大廈、住宅小區、別墅、工業園區、酒店、廠房倉庫等多種物業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