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高層住宅樓的物業管理費中是否包含了電梯費和二次供水等等的其他費用
不是二次收費,四個定級的物業費標准只是基礎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收費對應的服務包括清潔、秩序維護、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等,電梯和二次供水是在基礎物業服務收費之外的,法規稱為機電設施維護費,物業行業習慣稱梯泵費。
『貳』 請問物業收取電梯房的自來水二次加壓費用是否合理
肯定合理不,只是多少問題,物業不可能白跟你用電把水先抽到樓頂再送下來撒...這是符合規定的..!
『叄』 物業收取二次供水費合理嗎
物業收取二次供水費,如果物業屬於包乾式收費,再次收取二次供水費是不合理的,如果屬於按項收費,則屬於合理的行為。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3)電梯維修費二次用水費擴展閱讀: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肆』 二次供水收費標准二次供水是物業加價收費,在二次供水環節的維護費該由業主還是物業出有何法律依據
摘要 採用非變頻泵供水方式的按0.6元/立方米收取。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運行費主要用於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維修維護等工作,由供水企業統一收取、使用。
『伍』 高層樓宇的電梯使用費用、二次供水費用可以單獨另外向業主收取嗎為什麼
二次供水費用,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二次供水設施應有供水單位管理、維修,這樣二次供水費用應有供水單位承擔,但條例的貫徹執行有個過程,全國大部分二次供水還是由物業或業主承擔。
『陸』 高層水費中的二次加壓費,一般是從幾樓開始
對於從幾層開始收二次加壓費並沒有統一的標准,各地物業根據具體情況收取。一般從7樓開始收取,有些城市是從5樓開始,跟地域有關系。規定徵收水費是現代立法的一個發展趨勢,許多國家的水法,對全部或部分用水實行徵收水費制度。我國於1985年發布了《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對徵收水費的目的,核訂水費標準的原則,水費的計收、使用和管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柒』 我是高層住戶,共三十層。請問電梯費和二次供水費怎麼計算
二次供水費,你可以看看水費單,
至於電梯費都一樣的吧,,
『捌』 求指點:高層的電梯費和二次加壓費什麼標准
1.有的高層電梯是從地下車庫開始的,所以電梯費一樓也有。供水二次加壓,一般是從六樓開始的,一方水差不多多3-5毛錢吧。電梯費這個要額外交的,小區里如有多層和高層,高層多出電梯費,一般不到一元錢。
2.高層除了一樓都收電梯費、我不知道別的、融城的電梯費包含在物業費裡面了。
3.按樓層的前提下在按面積算,按人頭的話比較難統計。
4.二次供水不需要加壓、儲存設施,供水方式是一致的,不存在系統選擇問題。但二次加壓供水,存 在加壓、儲存設施,加壓、儲存設施有不同的組成形式,從而構成不同類別的二次供水系統。不同類別的 二次供水系統,其使用的條件。運行模式和效率不同,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系統選擇。下面就對二次加壓 供水系統的選擇做一個簡要的介紹。
(8)電梯維修費二次用水費擴展閱讀
文件規定,二次加壓水費一般由物業公司自行收取,但要根據加壓實際成本來收取。物業向居民收取二次加壓費時,應該像收取高層電梯費一樣,向居民提供費用成本、出示用電量單據,向住戶公示,得到認可後方能收取。陽泉市的標準是按照房屋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0.2元收取,至於到底該從幾樓開始收取,應該以住建部門測量的城市標高為標准來確定。
『玖』 還建房物業收取電梯費,衛生費,電費,二次用水費,沒有收取物業費。這樣收費合理嗎
沒有合理與否之說,人家收什麼費用提供什麼服務,沒有收物業管理費那肯定不會提供其它服務,另外,滲漏水的質保應該是找開發商!
『拾』 二次供水收費標准
二次供水收費標準是根據當地具體規定來徵收的,通常是不附加二次供水的費用,其繳納的水費包含二次供水的費用。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按月抄表,並按水錶行度向用戶計收水費;用戶應當按規定的時間、方式交納水費。生產、生活等混合用水的,按其中的最高水價計收水費。
(10)電梯維修費二次用水費擴展閱讀: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糾正、核減用水指標,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1、計劃管理單位未經核定用水指標擅自用水的;
2、使用自來水進行水產養殖和農業灌溉的;
3、選用或未按規定更換國家、省、市明令淘汰的用水設備、器具的;
4、冷凍機及其他製冷設備的冷卻水,未經重復使用而直接排放的;
5、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包費制的;
6、因管理不善造成用水設施跑水、漏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