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高企」研發費用歸集包括哪些內容
人員人工費用
人員人工費用包括企業科技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員的勞務費用。
「
判斷依據
1、判定歸集的研發人員人工費用是否准確。通過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人員名單,判斷其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的「科技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對於企業兼職或臨時聘用人員,應通過企業的考勤記錄,確認其是否累計在企業工作183天以上;
2、核對工資發放記錄、獎金核准及發放記錄,以及管理層相關決議及支付記錄,核查人員人工中歸集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等以及獎金、年終加薪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的歸集金額與相關資料是否相符;
3、是否存在將非研發人員工資薪金列入研發開發費用的情況;
4、涉及人員人工費用分攤的,核查其分配方法是否合理,金額是否正確。
」
2.
直接投入費用
直接投入費用是指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活動而實際發生的相關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檢測、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產租賃費。
「
判斷依據
1、「直接投入」的歸集范圍是否准確,是否將研究開發活動以外發生的采購費用、水電費、租賃費等列入直接投入;
2、歸集的金額與項目預算是否相符,差距過大的,應說明原因;
3、歸集的直接投入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付款記錄等相符;
4、對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所發生的租賃費,檢查相關合同或協議、付款記錄;
5、是否存在將達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確認標準的支出費用化計入直接投入的情形;
6、涉及直接投入各費用分攤的,核查其分配方法是否合理,金額是否正確。
」
3.
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折舊費用是指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在用建築物的折舊費。長期待攤費用是指研發設施的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
「
判斷依據
1、對列入歸集范圍的儀器和設備或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築物,是否屬於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或使用的;
2、對於研究開發項目和非研究開發項目以及不用研發項目共用的資產,核查折舊或攤銷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後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分配的金額是否正確。
」
4.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軟體、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許可證、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
判斷依據
1、企業申報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歸集》表中「無形資產攤銷」的歸集范圍是否准確;
2、無形資產攤銷的政策是否正確,且前後各期是否保持一致,攤銷的金額是否正確;
3、是否存在列入與研究開發項目無關的其他無形資產攤銷的情形。
」
5.
設計費用
設計費用是指為新產品和新工藝進行構思、開發和製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規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包括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產品進行的創意設計活動發生的相關費用。
「
判斷依據
1、歸集的設計費用與項目預算是否相符,對於差距過大的,應說明原因;
2、設計費用的核准、支付是否與原始憑證相符;
3、是否存在列入與研究開發項目無關的設計費的情形。
」
6.
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
裝備調試費用是指工裝准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研製特殊、專用的生產機器,改變生產和質量控製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准等活動所發生的費用。試驗費用包括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田間試驗費等。
「
判斷依據
1、企業申報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中「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的歸集范圍是否准確;
2、歸集的裝備調試費和試驗費是否與原始憑證相符;
3、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准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歸集范圍。
」
7.
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委託境內外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研究開發活動成果為委託方企業擁有,且與該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總額。
「
判斷依據
1、企業申報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中「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是否准確;對於委託外部開發的項目,應注意查看項目最終產權歸屬,即委託方應全部或部分擁有產權,對於知識產權最後全部屬於受託方的,不得計入該項歸集范圍;
2、檢查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定價是否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3、委託外部研究開發的投入額是否按80%計入研究開發費用總額;
4、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合作各方應當分別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費用承擔范圍和預算情況進行歸集,對於明顯超出原合同或協議、預算等規定的,企業應提供合理的說明。
」
8.
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上述費用之外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論證、評審、鑒定、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會議費、差旅費、通訊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另有規定的除外。
「
判斷依據
1、企業申報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中「其他費用」的歸集范圍是否准確;
2、歸集的其他費用是否與企業會計資料相符;
3、是否存在列入與研究開發項目無關的其他費用的情形;
4、若存在其他費用在研究開發項目與其他項目之間分攤的情形,分攤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後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分攤的金額是否正確;
5、對列報的其他費用是否超過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20%(另有規定的除外);
6、是否將上述列舉的費用之外的其他費用歸集到「其他費用」中。
Ⅱ 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指哪些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的規定,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為進一步做好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解決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的規定,現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人員人工費用
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一)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於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二)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三)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直接投入費用
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沖減。
三、折舊費用
指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四、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指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一)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五、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六、 其他相關費用
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Ⅲ 研發費用的范圍包括哪些
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的費用、其他相關費用等。
1、人工費用
企業在研發過程中,需要支付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如果還需要僱傭研發人員,就需要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一定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直接投入費用包括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等。
3、折舊費用
折舊費用是指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研發儀器在使用的過程中,會有一定的損耗以及需要定期維護,這屬於研發費用的范疇。
4、無形資產的費用
無形資產的費用是指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以及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5、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Ⅳ 研發費用包括哪些
研發費用是指研究與開發某項目所支付的費用。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三條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於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從實質上講,我國財政部門在會計准則中已經明確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下列各項時,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
1、從技術上來講,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3.無形資產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時,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4)研發費用歸集中是否包括車輛維修費擴展閱讀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
「例如,一家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就表示可按150元數額在稅前進行扣除。」劉佐解釋說,加計扣除後意味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少了,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也相應減少,從而通過稅收優惠進一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Ⅳ 企業需對工作中研發費用進行歸集,各項研發費用科目的范圍包括哪些
研發費: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情況。
包括: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兼職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或租賃費用,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研發儀器、設備的購置費用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託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Ⅵ 研發費用包含什麼
研發費用也就是研究開發成本支出。我國會計和稅法規定與國際會計准則對研發費用包括內容的規定不完全一致。我國會計准則委員會對研發費用的構成雖然沒有指明具體包括哪些,但指明了研發費用歸集的期間。
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會計准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則規定,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成本包括以下幾項:
1、薪金、工資以及其他人事費用。
2、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勞務。
3、設備與設施的折舊。
4、製造費用的合理分配。
5、其他成本。
(6)研發費用歸集中是否包括車輛維修費擴展閱讀:
我國會計准則對研發費用處理分為兩大部分:
一是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及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研發支出和開發階段研發的支出全部費用化。
二是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符合無形資產條件的支出資本化,分期攤銷。
如前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研發費用要求分別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可見,在研究費用的處理方面,我國實務界會計處理與納稅扣除的規定也不一致。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會計准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則規定,「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成本金額應作為其產生期間的費用被記入賬內,但達到開發成本第17節被遞延的程度時例外」。
第17節規定,「一個項目的開發成本如果滿足了以下標准,則可以向未來期間遞延:
1、對產品或工藝方法清楚地加以說明,而可歸屬到產品或工藝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別加以鑒別。
2、產品或工藝方法的技術可行性已被論證。
3、企業的管理部門已經表示了其生產、在市場出售或使用產品工藝方法的意向。
4、對於產品或工藝方法有一種清晰的未來市場的跡象,或者在內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對於企業的效用能夠進行論證。
5、存在充足的資源,以及完成工程項目並在市場出售產品或工藝方法」。可見,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的《國際會計准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對於研發費用的處理與我國會計准則對研發費用處理基本相同,但與我國稅法不同。
Ⅶ 「研發支出」科目核算內容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精神,更好地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以下簡稱研發活動)和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執行,現就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一)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Ⅷ 企業需對工作中研發費用進行歸集,各項研發費用科目的范圍包括哪些
研發費: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情況。
包括: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兼職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或租賃費用,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研發儀器、設備的購置費用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託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Ⅸ 研發費用包括哪些內容
研發費用包括,研究階段的有關支出在發生時,應當予以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開發階段和無法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支出。
我國有關制度對研發費用的規范存在於兩個方面一是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文件財會〔2006〕3號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二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前者從會計核算角度規范了企業對研發費用的確認、計量、記錄及報告方法,後者從稅法角度規范企業對研發費用的歸集、攤銷及抵減企業應稅收入進行了規定。
研發費用的處理:
我國會計准則對研發費用處理分為兩大部分一是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及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研發支出和開發階段研發的支出全部費用化,二是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符合無形資產條件的支出資本化,分期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