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租客使用期間空調壞了誰負責
法律分析:首先要看合同有沒有約定,沒有約定的話就是房東負責維修。租客在租房期間房屋內的設備損壞了,應該是房東負責維修,還是租客自行承擔應該按照當時租房時簽約的合同規定。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B. 出租出去的房屋家電壞了,維修的費用應該誰掏
在租房的過程中,很多人喜歡拎包入住,這就解決了一切問題。但在租賃期間,會出現房屋、家電等需要維修的問題。那麼,租賃的房屋和家電由誰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誰支付?租賃家電維修費用誰來承擔,首先要看租賃合同是否有約定。有約定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沒有約定的,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修復損壞的設施。
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包含附屬設施維護條款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如果發現租客房間有損壞,建議先查看房屋的租賃合同,查看維修的相關條款。如果合同中沒有提到維修,所有費用由房東承擔。如果房屋條款中出現不合理的措辭,承租人有權質疑租房合同的效力,房東必須按照約定俗成的規定安排損壞部分的維修。
C. 租房期間電器損壞,該由誰賠償~~~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版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權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D. 租房空調壞了,是房東出錢修還是租客自己出錢
誰的東西誰修。房東買的作為配套隨房屋一起出租的,所有權是房東,應該房東修。
E. 我是租房的,剛用兩天的空調不製冷了,房東找人維修,維修費用讓我自己出,合理嗎
只能說,就慣例來講,正常使用的損壞,應由房東負責維修。
具體的,應該以你們的租房合同為准。
F. 租房子期間電器壞了,修理費用是由租客承擔還是房東承擔
這個應以合同約定為准
一般情況下,如果正常使用下,電器出現故障,屬於自然故障損壞的,應由房東負責修理,或租客與房東協商好費用後,自行找人維修,房東承擔費用。
如果是租客使用不當導致的損壞,應由租客自己承擔修理費用。
G. 出租房內舊空調因老化而損壞,應該誰修理
應當由出租人(房東)修理。
因為老化啊不能使用啊是出租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是承租人故意損壞的,那麼是由承租人負責維修的。何況你們還是有這個約定的要求加房租的。有些是法定的,合同沒寫不是問題。
開機前的維護
通常家用空調機使用到九月份就關機停用,到次年五月至六月才開機,停用半年多。所以空調開機前一定要做一次全面的「診斷」,查一查空調設備有否「毛病」。
根據清查結果,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做好維護清洗工作,這次維護清洗要比較到位,含室外機和室內機的外殼、機體、過濾網,然後開始試運行,觀測製冷速度和效果。
H. 租房子期間空調老化誰負責
法律分析:依照合同約定。正常使用而損壞,應由房東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