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承租房屋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房屋維修費用屬於房屋原因或改動房屋結構的由房東承擔,房東承擔全部損失維修責任;因租客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由租客承擔,租客承擔全部損失維修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貳』 出租房子漏水了維修費該誰出
法律分析:出租房子漏水了屬於房屋原因的維修費該房東出,因租客使用不當造成漏水的維修費該租客出。因房東改動房屋結構、水管老化、管件松動且未及時更換導致漏水,房東承擔全部損失維修責任;因租戶忘關水管或使用不當造成的漏水,租戶承擔全部損失維修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叄』 承租人維修房屋,費用由誰擔
法律分析: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肆』 房屋漏水維修費用誰來承擔
法律分析:首先確認滲漏水原因,這個找物業協調,找專業人員看一下現場,確定滲漏是什麼原因引起的。滲漏水的責任劃分有幾種原因(主要按照所有權和有無人為使用不當):頂樓是公共部位,正常情況由維修基金出錢維修;如果是物業在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中,因造作不當導致滲漏水,物業有責任出錢維修;如果是業主的活動造成的滲漏水,例如在樓上安裝太陽能,加裝空調支架等行為破壞了防水層,由進行施工的業主負責出錢維修。以上是過了五年保修期的責任確定,五年以內除了人為原因,應該通過物業找開發商維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伍』 房屋維修由誰承擔
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的承擔主體為:出租人,但是若有其它約定的,則按照約定處理。《民法典》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陸』 出租出去的房屋家電壞了,維修的費用應該誰掏
在租房的過程中,很多人喜歡拎包入住,這就解決了一切問題。但在租賃期間,會出現房屋、家電等需要維修的問題。那麼,租賃的房屋和家電由誰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誰支付?租賃家電維修費用誰來承擔,首先要看租賃合同是否有約定。有約定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沒有約定的,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修復損壞的設施。
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包含附屬設施維護條款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如果發現租客房間有損壞,建議先查看房屋的租賃合同,查看維修的相關條款。如果合同中沒有提到維修,所有費用由房東承擔。如果房屋條款中出現不合理的措辭,承租人有權質疑租房合同的效力,房東必須按照約定俗成的規定安排損壞部分的維修。
『柒』 房屋租賃期間的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據此,租賃期間發生的維修費原則上由出租人支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由出租人負責,而出租人沒有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可以先行維修,產生的費用可以減租或者延長租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捌』 租賃期間的保修費和維修費用該由誰承擔
租賃期間一般的維修責任應當由出租人承擔,出租人具有適租維修義務。如果房屋損壞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的、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或者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和維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責,雖然出租人也負責維修,但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