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交通事故對方負主要責任,我是次要責任,對方的維修汽車費用我需要賠償嗎
肯定是不對的。譬如說。你車順100元,對方保險公司負責70元,你自己的保險公司負責30元,是這樣劃分的。
『貳』 樓頂漏水,沒有物業管理,維修費用由誰來付
摘要 如果樓頂已過了保修期,且是在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由所有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
『叄』 小區電梯壞了,維修費用誰負責
法律分析:
小區電梯壞了,維修費用由物業和業主共同負責,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肆』 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承擔
一方面,樓頂屬於全樓業主的共有財產。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則進一步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與之對應,本案所涉屋頂覆蓋著全樓,關乎全樓業主的共同利益,決定了其雖然不屬於某一位業主的室內,樓下的業主很少涉足,平時也只是與你的生活直接、密切相關,但它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為全樓業主共有。
另一方面,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在我國,民事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全樓業主對屋頂享有共有權利,可以對屋頂進行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正如物權法第72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結合本案,全樓業主對屋頂的核心義務無疑是維護。維護的內容自然包括在屋頂出現漏水情形時,共同出資恢復到能夠發揮正常作用的狀態,而且任何一位業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種種理由推脫。基於全樓業主對於屋頂所享有的份額均等,所產生的維修費用自然應當由大家平均分攤。
『伍』 交通事故中,我非機動車次責,對方機動車主責。對方修車花費五萬,我修電動車花費1500,該怎麼賠償
你修電動車的費用1500元,由對方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只按有責賠償,不分責任大小;
對方車輛維修費用50000元,你按次要責任比例30%,賠償對方15000元。
『陸』 底下的住戶要共同承擔維修費用嗎
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板、屋頂、梁、柱、內外承重牆體和基礎等)、戶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等。這些都屬於住宅的共用部分,不屬於某一住戶所有,任何一層居民都沒有專用權。因此,對樓頂等共用部位,按照民事法律"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各個共有人在共享權利的同時,應當共負維修養護責任,因此,根據此項規定,樓頂漏水的維修責任屬於全體業主,應由全體業主共同出資來負責維修。但同時,根據該(辦法)4條和第6條規定,公有住宅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維修基金來源有兩部分,一是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其中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二是購房者按購房款的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由此看來,樓頂屬於房屋的共用部位,其維修責任屬於全體業主,維修費用應從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中支取。如果原售房單位還有維修基金,則需使用此基金進行維修。如果原售房單位的維修基金已花光了,則應由原售房單位按照比例向購房人收取維修養護費用,並組織人員進行維修。但是,如果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屬於人為損壞的話,則應當由損壞人負責修復和賠償。當然,如果維修養護發生糾紛,即原產權單位和其他住戶都不願意承擔維修責任,且不能協商解決的,頂層居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柒』 民法典小區樓頂維修費該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由該棟居民樓的全部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當然,如果有維修基金可以使用維修基金。小區樓頂並非頂樓住戶的專有部分,而是該棟居民樓全部業主的共有部分,依據法律法規,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負有共同管理的義務,該義務主要就是體現在對樓頂的維護,因此,當樓頂需要維修時,該棟小區樓的全部業主應該平均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