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質量管理及質量保證期制度
1、依照國家規定,對竣工出廠的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2、質量保證期按以下規定執行:
A、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b、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機動車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質量保證期從車輛竣工出廠或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之日起開始計算。
d、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進廠返修的車輛,免返修工料費。
e、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業戶,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3、以上質量保證期僅適用於車輛竣工出廠後,托修方嚴格執行駕駛操作規程和車輛走合期規定,合理使用、正常維護的情況下出現的質量問題。
檢驗制度
1、 檢驗員必須由敢於認真負責及掌握相應修理知識的人員擔任。做到盡職盡責。
2、 認真學習並鑽研技術,不斷提高檢驗人員的技術水平及檢驗能力。
3、 認真核對工作單上的修理項目,逐項進行檢驗,做到不丟項,不漏檢。
4、 對所修項目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回有關領導及維修人員。及時返修,並作出相應的善後處理,不拖延交車時間。
5、 對客戶反映的問題及時給予解答。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6、 對屢次不注意質量的個人及班組,應及時反饋給相關領導,作出相應的處罰。
7、 對堅持質量自檢,互檢工作突出的個人及班組,及時給予獎勵及表揚。
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1、技術檔案,指本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用的一切重要圖片、圖紙、光碟、圖書、報表、技術資料、有關設備、技術的文字說明等技術文件,整理後歸並文件檔案。
2、本廠設置技術檔案有:維修汽車技術質量檔案,技術標准、規程、工藝文件、統計報表等生產技術檔案、設備檔案。
3、本廠技術檔案室由技術部門負責建立、保管、運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術部指定專人負責。
4、每當檔案資料進入本企業,應在一周內建立檔案。建檔時要分類編號,登記立卷歸檔,並進行必要的整理編制卡片,以利查閱。
5、技術檔案不外借。內部技術人中辦理借閱手續後,可以借閱,但屬秘密的資料不得外借,不得隨便復印。技術檔案閱後要及時歸還並辦理歸還手續。
6、技術部定期對技術檔案進行鑒定,確定保管年限,及時毀銷失去使用價值的檔案。
機具設備管理及維修制度
一、設備管理
設專職技術員,負責全廠的設備管理工作,為保證設備完好的技術狀況,充分發揮設備潛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設備制度。
1. 責全廠設備維修及重點設備的定期保養和制定設備的采購計劃。
2. 部門應指定一名設備管理員負責本部設備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督促指導本部員工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設備,保養設備,同時負責向廠部提出設備維修計劃。
3. 所有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培訓上崗,建立設備的技術檔案,建立維修技術資料的管理由專職技術員負責。
4. 職技術員按計劃對設備進行檢查鑒定,及時上報廠部。
二、設備維修與保養
1.設備維修保養實行日常維護、例行保養、季度保養、年度保養的制度。
2.日常維護由各班組指定專人負責,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
3.例行保養:
(1)設備啟用前應先檢查設備潤滑狀況是否良好,各操作手柄,是否靈活可*,設備各部有 無異常情況,確認技術狀況正常方可開機。
(2)作過程中或工作完成後,應清除設備存留的切屑、污物,對設備進行一次清潔維護,並將設備放置原位切斷電源。
4.季度保養:
(1)全設備清潔,潤滑。
(2)拆洗各潤滑油氈,清除污物,加換新潤滑油,檢查舉升器油量,必要時加註。
(3)全面檢查各傳動部位,如發現松動、失調,應及時進行處理。嚴格檢查液壓、氣壓部件是否泄漏並處理,清洗油水分離器。
(4)嚴格檢查自動控制開關、電源插頭、座、線路接頭、操作手柄等是否靈活、正常,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
5.年度保養:
(1)執行季保養的全部內容。
(2)按設備使用規定更換或過濾液壓油,並清洗容器和過濾系統。
(3)清洗密封傳動件,更換油封或緊固部件,調整各部位。
(4)測試電機及電器安全性能並檢查設備精確度及各項性能。
6.設備備保養計劃由專職技術員根據設備使用率、技術狀況編制 。
安全管理制度
1、全廠員工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違反。
2、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在工廠內打鬧、追逐、大聲喧嘩,非工作需要不得隨便到其他部門走動、聊天,不準帶小孩進入廠區。
3、必須按規定穿著勞動保護用品。車間內嚴禁吸煙。
4、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5、加強對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6、應配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並加強維護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所有的員工應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工作燈應採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得冒雨或拖過水地使用,並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8、手濕時不得搬動電力開關或插電源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9、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
10、作業結束後,要及時清除場地油污雜物,並將設備機具整齊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場地清潔。
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應檢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整無損。施工時工具必須擺放整齊,不得隨地亂放,工作後應將工具清點檢查並擦乾凈,按要求放入工具車或工具箱內。
2、拆裝零部件時,必須使用合適工具或專用工具,不得大力蠻干,不得用硬物手錘直接敲擊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後要按順序擺放整齊,不得隨地堆放。
3、廢油應倒入指定廢油桶收集,不得隨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溝內,防止廢油污染。
4、修理作業時應注意保護汽車漆面光澤、裝飾、座位以及地毯,並保持修理車輛的整潔。車間內不準吸煙。
5、用千斤頂進行底盤作業時,必須選擇平坦、堅實場地並用角木將前後輪塞穩,然後用安全凳按車型規定支撐點將車輛支撐穩固。嚴禁單純用千斤頂頂起車輛在車底作業。
6、修配過程中應認真檢查原件或更換件是否符合技術要求,並嚴格按修理技術規范精心進行施工和檢查調試。
7、進行發動機起動檢驗前,應先檢查各部件裝配是否正確,是否按規定加足潤滑油、冷卻水,置變速器於空檔,輕點起動馬達試運轉。任何時候車底有人時,嚴禁發動車輛。
8、發動機過熱時,不得打開水箱蓋,謹防沸水燙傷。
9、地面指揮車輛行駛,移位時,不得站在車輛正前方與後方,並注意周圍障礙物
維修企業環境保護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環境保護方針,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2、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和雜訊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按生氣工藝安裝、配置「三廢」處理、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
3、定期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和環保常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環境保護制度。
4、嚴格執行汽車排放標准,全面實施在用車輛的檢查/維護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車輛的排放污染,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凈化裝置。
5、嚴格執行車輛雜訊抑制技術標准,確保修竣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技術性能良好,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消聲裝置。
6、車輛竣工出廠前,要嚴格檢查車輛尾氣排放和雜訊指標,對尾氣排放和雜訊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得出廠。
車輛維修檔案管理
1、檔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並應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盜、放火、防潮、防鼠、防塵、防曬,保持檔案存放處清潔衛生。
2、不準損毀、塗改、偽造、出賣檔案,檔案資料如有損壞應及時修補。
3、根據檔案的內容、性質和時間等待征,對檔案進行分類整理、存放、歸檔,並按內容和性質確定其保存期限,電子檔案要及時備份。
4、負責人要對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在現場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資料。
5、每年對檔案進行一次核對清理,並將所保存的檔案整理後統一歸檔。
6、維修車輛實行一車一檔制,竣工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
7、檔案的借閱必須辦理規定手續,借閱者對檔案的完整、清潔負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借、復印。
維修質量檢驗制度
1、汽車維修質量檢驗採用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方法。
2、企業總檢驗員全面負責承修車輛的質量檢驗、外購和外協件的質量檢驗工作。
3、設專職檢驗員,對承修車輛的關鍵項目進行檢驗,並負責其它項目的抽驗工作。
4、對承修車輛進行進廠檢驗工作。
5、檢驗員負責對承修車輛出廠前的最後檢查工作。
6、承修車輛未經質檢人員驗收合格的,不得交與用戶使用,不得結算維修費用。
7、檢驗人員應認真做好檢驗紀錄並及時整理,交專門人員歸檔保存。
8、檢驗人員應不斷加強自身學習,深刻領會相關技術標准,積極採用新工藝、新技術,並指導生產工人提高操作水平。
標准和計量器具管理制度
1、 按生產需要購置的計量器具必須有CMC標志,計量器具的有關資料、合格證、說明書等應存檔。
2、 使用計量器具必須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使用時小心輕放,嚴禁亂擲,並按要求妥善保管。
3、 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故障失准不得私自拆卸,應及時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 使用計量器具應有檢定合格證,計量器具應按周期送檢,不得超期使用。
5、 不能用或多餘閑置的計量器具,要及時封存、報停。
Ⅱ 北京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業的行業管理,維護經營者合法經營,查處違法行為,保障交通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汽車(含掛車、半掛車和輪式工程機械車輛,下同)修理、維護、專項維修和改裝(列入國家民用改裝車產品目錄的汽車改裝除外)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機關,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和遠郊區的區、縣交通局所屬汽車維修管理所(以下統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管理機關,分別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汽車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技術條件:
一、有相應的廠房、停車場地和維修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合格的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健全的質量檢驗制度和經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汽車維修按維修技術條件,分為四個技術級別。具體開業技術條件和技術級別標准,由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制定。第五條汽車維修行業實行技術合格證制度。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應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申領技術合格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對申領技術合格證的申請,應在30日內做出決定。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六條申請人取得技術合格證6個月後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或進行稅務登記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收回技術合格證。第七條汽車維修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發生變更時,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外,應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開業後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外,須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銷技術合格證及汽車維修行業專用發票。第九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的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按本市的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第十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核定的技術級別經營,不得越級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須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重新審定技術級別。
二、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和質量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車維修配件,保證維修質量。
三、實行車輛承修登記制度和在修車輛牌照管理制度,不準使用在修車輛上路行駛。
四、車輛維修後出廠,須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的規定出具符合規范的合格憑證,執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五、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相應的財務人員。
六、嚴格按規定收取修理費,結算時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專用發票,工時費,材料費必須分項計算,並將工時,材料明細清單交用戶。
七、禁止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或三類汽車底盤,禁止承修報廢車輛。
八、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業務的,必須查驗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具的批准證明;沒有證明的,不得承修。
九、在修車輛試車,須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路段進行,並懸掛試車牌照。不得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維修作業或停放車輛。
十、按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報送統計報表等資料。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有權查閱汽車維修經營者的經營資料和各種票證,汽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拒絕和阻撓。涉及汽車維修經營者經營秘密的,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經營者與車輛送修人因維修質量、費用等問題發生糾紛時,可以申請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調解。調解和鑒定等費用由責任方負擔。第十三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無技術合格證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沒收非法收入,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二、變更企業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未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100元罰款。
三、不執行維修行業技術標准和質量檢驗制度,對出廠的車輛不按規定出具合格憑證的,處該項營業收入5%至10%的罰款。
因使用不合格汽車配件或維修質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汽車維修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證明,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業務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技術合格證。
五、超過核定技術級別承接業務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非法收額20%至50%的罰款。
六、超越核定技術級別維修車輛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七、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三類汽車底盤或者承修報廢車輛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Ⅲ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備案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第九條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十條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第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第十二條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並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Ⅳ 目前加強汽車發動機維修與保養的相關措施都有什麼呢
一定要定期清理發動機,也要注意線路的連接問題。要定期去除積碳,也要定期換油。平時不要損耗發動機。
Ⅳ 企業內部的車輛維修費管理辦法....
想幫你但不了解詳情,提幾條概要內容供你參考。
1、首先確定企業內部負責回車輛維修費管理的責任答部門。
2、明確應負責及時辦理車輛保險的責任部門。
3、提幾條車輛保養規定和獎懲措施,因為平時保養得好也可減少維修支出。
4、如果沒有出車記錄的,要建立出車記錄,以反映用車部門、事宜、公里數等,以便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5、如果你們搞部門成本核算的話,對正常的車輛維修支出盡量按部門分攤,作出分攤規則。
6、對非正常的車輛維修支出,按具體情況定出個人應承擔的費用比率。
7、明確本管理辦法的開始執行日期。
Ⅵ 汽車維修費用結算制度
一、為加強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規范維修市場經營行為,保護車輛承托修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計委、交通部關於汽車維修價格管理有關方面的規定,特修訂《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以下簡稱《標准》)。 二、凡從事各類汽車、摩托車、農用車、輪式工程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資企業)及各類汽車特約維修中心(站)、生產廠家的售後服務部等,均應遵守本《標准》。 三、汽車維修收費實行國家指導價管理。各維修企業可以在本《標准》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浮動幅度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標准,按規定報當地交通、物價部門備案後執行,並在醒目處掛牌公布。 四、汽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一類維修企業每工時10元,可上下浮動30%;二類維修企業每工時8元,三類維修業戶每工時5元,機加工、車輛急修每工時14元,可上下浮動20%。其中一、二類維修工時單價不含輔料費,三類和機加工、車輛急修含輔料費。 五、維修費的具體構成: 維修費=工時費+材料費+其他費用 1、工時費=工時定額×工時單價 本《標准》規定的工時定額為最高標准,企業可以根據維修車輛具體情況,在不超過本《標准》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收費結算工時。 2、 2、 材料費:是指維修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外構件費(含配件、漆料、油料、輔助材料等)和自製配件費。 漆料、油料:按實際消耗量結算。 3、其他費用:包括外加工費及材料服務費等 外加工費:是指在維修過程中,發生在廠外加工的費用,按實際外加工費結算。 材料服務費:是指材料的采購過程中發生的裝卸、運輸、保管、損耗等費用。 六、維修費用結算規定 1、本《標准》未列車型的維修工時定額,可參照同類車型工時定額,並由承、托修雙方商定後簽訂維修合同。 2、進口或引進技術生產的客、貨車整車或總成大修工時按同類國產車工時定額增加不得超過30%。 3、卧鋪客車車身大修工時按同類客車車身工時增加不得超過20%。 4、各類雙排座車大修,其車頭、車身、蓬墊部分的工時按同類車型相應工時增加不超過20%。 5、帶有輪邊減速器的車輛,減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後橋工時增加不超過20%。 6、前驅動裝置的車輛,驅動裝置大修按其同類車前橋工時增加不超過20%。 7、方向機裝有液壓助動裝置的車輛,其液壓助動裝置大修,按同類車型前橋工時另增不超過20%。 8、大梁斷裂(復加),更換二跟以上橫梁的,由承托修雙方商定後簽訂維修合同。 9、裝有獨立機組裝置的車輛,獨立機組大修時按相應發動機總成大修工時結算。 10、裝有空調裝置的輕型客車大修時增加不超過50工時,中、大型客車增加不超過100工時,貨車增加不超過40工時。 11、全車噴漆工時按硝基漆工藝測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過原全車噴漆工時10%;金屬漆(烘烤)增加不超過20%。 12、凡三橋以上的車輛大修時,四橋以上每增加一橋按同類車型的後橋與輪胎的工時增。
Ⅶ 汽車修理有收費標准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各國國家標准》及《汽車維修企業的開業條件》規定,汽修業開業條件按汽車修理規模大小,共分三種資質,一類,二類,三類。其中一類資質的修理廠定義為從事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生產的企業,亦可從事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和汽車專項修理,也就是說其作業內容包含有汽車大修、總成修理,汽車維護,汽車小修。 二類企業定義為從事汽車一級、二級維護和汽車小修生產的企業。 三類企業定義為專門從事汽車專項修理(或維護)生產的企業和個體戶。 開業條件中有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流動資金等。在所有這些條件中,只有設備條件單獨列項,可以看作是作為必備要求。 事實上,正是對於設備的分級要求,決定了一類二類三類企業的分別以及相關取費標準的分別。一類企業要求要有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通用設備,計量工具和主要手工具;二類企業跟一類企業有些相近;三類企業沒有要求檢測設備,只要求與專項修理相關的設備。 由於一二三類企業投入不同,規模不同,資質不同,繳稅費率不同,所以收費標准也會不同。 各修理廠的各項收費標准,在開業之初便上報交通局。由交通局根據國家行業相關規定,依據同行業普遍價格,進行審定。審定的結果,要企業明碼實價來執行。並且要求所有企業把價格表列好表格,掛在牆上,讓消費者一眼可以看到。 與一般人想像的相反,企業自報的各項修理價格並不高,主管部門交通局要管的是過低的價格。因為,按照行業標准,每一行費用都取得清楚明白,哪個企業如果收取過低,一定在操作上不太規范,或者偷工減料,或者投機取巧,還會造成行業惡性競爭,造成修理質量下降,讓行業不能健康發展,最終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利益。 關於維修收費,國家規定是由定額工時費和實耗材料費(含管理費)組成。 按照國家定額,每一項修理都有相應的經過嚴格審核的標准,相同的車型工時價格相同,不同的車型工時價格不同。一般來說,車型越高檔,工時價格越高。 不同的企業(一二三類型企業都按此標准執行)都執行此價格標准。 但是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以及維修設備大量的更新換代,實際中已很少執行此定額標准。
Ⅷ 汽車維修門店如何做標准化管理方案
汽車維修門店如何做標准化管理方案?
汽車維修管理制度
一、不準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長發者要帶工作帽;
二、工作時禁止吸煙;
三、工作時要集中精神,不準說笑、打鬧;
四、使用一切機工具及電氣設備,必須遵守其安全操作規程,並要愛護使用;
五、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不準光膀子進行工作;
六、嚴禁無駕駛證人員開始一切機動車輛;
七、嚴禁開努與駕駛證規定不相符的車輛;
八、未經領導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隨便動用機床設備;
九、工作場所、車輛旁、工作台、通道應經常保持整潔,做到文明生產;
十、嚴禁一切低燃點的油、氣、醇,與照明設施及帶電的線路接觸。
汽車維修竣工檢查制度
一、按照維修協議合同內容檢驗;
二、按成都市汽車大修竣工技術標准檢驗;
三、檢驗所修項目的技術性能是否達到技術標准;
四、作外觀檢查應完好清潔;
五、整車外觀檢查和試車;
六、路試後要填寫試車技術卡存檔;
七、按維修協議內容和技術標准向用戶交車。
汽車電工安全操作制度
一、裝卸汽車發電機和起動機時,應將汽車電源總開關斷開,切斷電源後進行,未裝電源總開關的,卸下的電線接頭應包紮好;
二、需要起動機檢查電路時,應注意車底有無他人在工作,預先打招呼、拉手剎、放空檔,然後發動,不熟練人員及學員不得隨便發動;
三、汽車內線路接頭必須接牢並用膠布包紮好。穿孔而過的線路要加膠護套;
四、裝換蓄電池時,應有用蓄電池攀帶;
五、蓄電池架發現損壞時,應立即移工修理,不得湊合使用;
六、裝蓄電池時,應在底部墊以橡皮膠料,蓄電池之間以及周圍也應用木板塞緊;
七、電池頭、導線夾應裝可靠,不準用鐵絲代用;
八、配製電液時,應將硫酸輕輕加入蒸溜不內,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拌達到散熱迅速的目的。嚴禁將水注入硫酸內,人員應穿戴膠水鞋和橡膠手套,戴防護眼鏡;
九、蓄電池維修、裝配間應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和防火設備,防止人員鉛中毒及發生火警。充電池工作間空氣要流通,室內及存放蓄電池地方4米內嚴禁煙火。
十、切實執行電池在新裝及大修後的第一次充電。初充電的好壞直接影響蓄電池的壽命。初充電後至少應以相當於蓄電池容量的1/10的放電率放電一次,直至單電電壓降至1.7V為止。再以初電的充電率充足,充足後安置24小時後方能使用。
十一、充電時應將電池蓋打開,電液溫度不得超過450C。
十二、蓄電池應用放電叉測量,不可用手鉗或其它金屬試驗,防止發生爆炸。
十三、工作時,如不慎有電液落在皮膚或衣服上,應立即用5%蘇打水擦洗,再用清水沖洗。
十四、清洗發電機、起動機及其他電器設備應使用不帶添加劑的工業汽油,並注意防火。
銷售管理制度
一、銷售部人員必須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公司制
度。
二、銷售部人員必須愛護公司財物,對公司配發的辦公用品設備應愛惜
使用,損壞賠償。
三、銷售部人員必須隨時無條件接受公司對其辦公設施的檢查。
四、銷售部人員不得在業務過程中損害公司利益,如經發現,公司將給
予罰款、警告、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的處罰。
五、市場部銷售管理:
1、銷售業務授權:市場部人員對外簽訂合同,必須得到公司總經理的簽字授權,未經授權簽字的合同。該授權為一對一授權,即是按每一筆合同進行授權。
2、銷售提成辦法:
(1) 原則上按市場部人員的銷售額比例進行提成。
(2) 銷售部人員對外銷售價格管理。
(3) 銷售部人員在銷售中,不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越權下浮銷售價格或惡意上浮銷售價格,一旦發生,如經核實,公司有權給予經辦人員嚴處直至開除。
(4) 銷售部人員在銷售中,超出公司規定銷售價格銷售部分,公司按超出部分額度的30%(含稅)給予獎勵。
(5) 銷售部人員按年度簽訂銷售定額,市場部人員完成訂額或超額完成訂額,年終核算後由公司總經理給予紅包獎勵。市場部人員未完成銷售訂額,公司將視情況,給予扣罰一定比例的提成或直至解聘。
(6) 銷售部人員領取銷售提成的辦法。按銷售合同總額,回款率達到銷售總金額的80%時,市場部人員可領取應提成金額的30%,回款率達到銷售總金額的100%時,市場部人員可領取應提成金額的60%,余額10%到年終核算後領取。
銷售部客戶投訴處理流程圖
詳細記錄事故投訴原因
相關領導批示處理意見及措施
通知客戶處理結
果並向客戶道歉
分析原因並進行相關調查
向客戶解釋清楚「否」的原因
否
把事故原因記錄在案,避免有相同情況出現
Ⅸ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16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第八條獲得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並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