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樓房頂層漏水由誰負責
【法律分析】:樓房頂層漏水情況出現,由開發商承擔維修的責任或者由該樓房的所有業主承擔維修的費用。居住樓房為商品房,樓頂防水層的質保期是五年,在保修期內發生漏水找開發商承擔責任,開發商有義務免費維修,人為破壞導致樓頂漏水,屬於個人的侵權責任,開放商不承擔漏水後果以及費用。房屋超出質保期後漏水,由全體樓層物主進行承擔維修,公攤費用。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貳』 頂樓漏雨維修由誰承擔費用
1、如果樓頂沒有過保修期,出現漏水時應由開發商維修。
2、如果樓頂已過了保修期,且是在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由所有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
3、如果是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造成漏水,維修費用由該住戶出。
『叄』 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承擔
房頂漏水用防水材料就是個天坑,根本上就是多餘的,因為你們沒有用水泥膠補漏,補漏是能精準堵漏的,那漏堵那,用不了幾百塊錢。基本上個人也能承擔,如果用防水材料,加上物業的壞心思,基本上都是十多萬的開支。
所以,醒醒吧,用水泥膠堵漏,效果是最好的。
『肆』 民法典樓頂漏雨維修費用誰出
民法典樓頂漏雨維修費用由物業公司出。如果物業沒有盡到相應的職責,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伍』 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出
頂樓漏雨的維修費用應該由物業承擔。
頂樓出現漏水的內部原因大多來自防水層或各種管線出現的問題,因為漏水點一般集中在廚衛,可以在排查漏水點時可首先做閉水試驗,如果在期間發現問題,那麼便要重做防水,若發現沒有漏水,則問題可能出在管線上,樓頂漏水,根據樓房的相關規定,如果是商品房,可以找物業管理,讓他們解決,如果不解決就投訴他們。
查找漏水原因,樓頂漏水,如果不屬於物業管理范圍的,只能補修的話,那就先查找漏水的地方了,看漏水面積再看採用什麼方法補救。
找到漏水的地方,如果面積比較小,就是防水沒有做好,是一條縫隙的話,可以把縫隙再切開一點,稍微大一點,然後用水泥重新灌縫,灌縫後,再在上方塗刷水泥灰。
樓頂漏水,常用的方法就是鋪設瀝青,這個一般針對漏水面積比較小,施工簡單,價格也比較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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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樓房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來承擔
頂樓漏水在保質期內的,由開發商承擔維修費用;超過保質期的,因樓頂屬於公共區域,由住宅維修基金承擔。
頂樓漏水解決辦法:
1、對於商品房,樓頂防水層的質保期是5年,因此,購買的樓盤頂層如果在防水保質期內漏水,那就是開發商的責任了,開發商有義務免費維修,一定要盡快跟開發商聯系,要求他們立即修補,防止被開發商拖延超出保質期,導致自己承擔維修費用。
2、如果是產權歸單位的福利房和自建房,漏水了,就找單位的後勤部門或是負責房管福利的部門,申請維修;一些單位效率低下,如果等不及後勤維修,那可以跟後勤申請自己墊資僱人修補,然後辦手續在後勤處報銷,而後勤則到單位財務處報銷。
3、如果在質保期內樓頂漏水,而開發商不履行義務,那就到消協、住建部門和質監部門等處投訴,如果投訴後對方還是履行義務,就找新聞媒體曝光他們,同時准備走司法途徑解決。
4、對於商品房,如果是人為破壞導致樓頂漏水,即使是在質保期內,開發商也沒有義務給與免費修繕,就是願意付費,開發商也往往不會給與維修。這樣的情況就只有找破壞人來提供維修服務,或是由物業提供維修而讓破壞人負擔維修費用,具體的維修勞務和費用可以跟破壞者商量決定。
(6)頂樓用戶漏水維修費誰承擔擴展閱讀: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