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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公共場所維修費誰出

發布時間:2022-06-18 21:37:59

① 小區公共設施損壞是由物業還是業主承擔維修費用

小區公共設施損壞由物業公司還是業主承擔維修費用的情形,%現行法律規定並沒有內進行詳細容規定,物業公司可以與業主通過協議方式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進行約定。具體情況,請物業公司和業主溝通協商確定。

相關規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② 小區地下車庫維修費用誰出

法律分析:小區物業公司出。出資來源於業主每個月繳納的物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③ 小區內公共設施被損壞,該誰來負責維護

如果當時小區里的公共設施被損壞的話,那麼肯定是找到相應的負責人來進行維修。如果有人惡意損壞小區公共設施的話,那麼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負責維修這些公共設施。

如果是共用單位或者是公共設施的維修費用,就需要有這個單元房的所有居民共同承擔。除此之外,如果一棟樓房有兩個單元門的話,也需要讓這棟樓的居民對維修費進行分攤。總而言之就是在維修這些公共設施的時候,如果沒有能夠找到准確的負責人的話,就必須要讓這個項目的受益人共同分擔這些維修費用。當然如果能夠找到責任人的話,最好這樣子就可以明確到人,讓負責人對這些維修費用進行承擔,但是有時候這些公共設施是因為時間太過老舊的原因並不是由某些人惡意破壞的,所以在這個時候就需要讓大家共同分擔這些維修費用。

④ 物業管理的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費用由誰承擔合和社區論壇里有詳細的介紹嗎

1.第一類是與基本居住有關的各種公用管線以及設施,包括水、電、天然氣、有線版電視、電話、寬權帶網路、供暖、雨水處理、污水處理等,這些設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滿足;
2.第二類是與家庭生活需求有關的各種公共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設施,這些設施是對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滿足。
3.可以委託可以通過管理物業費的管理平台。比如合和 社區。可以通過大數據以及信用數據來收取物業費。

⑤ 小區樓頂維修費該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在我國,民事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全樓業主在對樓頂享有共有權利,自然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⑥ 民法典小區樓頂維修費該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由該棟居民樓的全部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當然,如果有維修基金可以使用維修基金。小區樓頂並非頂樓住戶的專有部分,而是該棟居民樓全部業主的共有部分,依據法律法規,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負有共同管理的義務,該義務主要就是體現在對樓頂的維護,因此,當樓頂需要維修時,該棟小區樓的全部業主應該平均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⑦ 小區道路維修費用誰承擔

法律分析:由業主共同承擔。小區路面是公共設施、公共部位,在需要維修的時候,首先要看它的保修期,如在保修期內,質量責任由開發商承擔。如在保修期外,就要看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然後再決定如何來修理,一般在保修期外的,是需要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⑧ 小區維修費用誰承擔

法律分析:全樓業主應分攤維修費用。一方面,樓頂屬於全樓業主的共有財產,另一方面,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的防滲漏,為5年;(三)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⑨ 住宅小區地下主電纜壞了,維修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如果有相關規定或政策也請告知。謝謝。

摘要 這個是歸小區全體業主承擔。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居民小區內的設施屬於小區內全體業主共同所有。而小區電纜屬於小區全體居民的,所以費用有小區全體居民出,不過交物業費的時候居民也交了公共維修基金,所以維修費用是可以從公共維修基金裡面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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