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關房屋維修的法律法規有什麼
法律分析:《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是關於房屋維修的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房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貳』 住宅房屋維修基金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住房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在買受人向開發商購買房屋並且已經辦理產權過戶的手續時,要按照房屋總價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或者每平方米的一百元至二百元的標准,向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進行繳納。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准,應該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百分之二;
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叄』 房屋維修責任劃分法律
法律分析: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肆』 住房維修基金新規
法律分析:房屋維修基金,又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按照2021年1月實施的《民法典》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單位申請支取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業主戶數和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將維修資金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住房維修基金新規如下:
1.維修資金用途
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2.交存和使用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住宅交付手續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業主按相關規定交存維修資金,並督促業主交存。出售公有住房應從售房款中提取維修資金,業主按照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維修資金的使用分為計劃使用、一般使用和應急使用,計劃使用和一般使用經業主表決同意後組織實施維修,應急使用經現場查驗後組織實施維修,維修完畢後進行公示。維修資金可按照計劃使用程序,用於購買電梯維修更新改造有關保險。
3.接受業主查詢
維修資金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定期組合存款等,確保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定期分配。維修資金管理情況應定期開展財務審計,公開審計結果,並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省、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維修資金歸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監督管理,並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維修資金檢查活動。
法律依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首次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代收代管。成立業主大會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代收代管由業主大會決定。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第二十條 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管理企業從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中支出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不得從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伍』 小區維修費用誰承擔
法律分析:全樓業主應分攤維修費用。一方面,樓頂屬於全樓業主的共有財產,另一方面,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的防滲漏,為5年;(三)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陸』 承租房屋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房屋維修費用屬於房屋原因或改動房屋結構的由房東承擔,房東承擔全部損失維修責任;因租客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由租客承擔,租客承擔全部損失維修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柒』 房屋維修費收費標准
按照總房價2%-3%或每平方米100-200元。
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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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民法典小區樓頂維修費該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由該棟居民樓的全部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當然,如果有維修基金可以使用維修基金。小區樓頂並非頂樓住戶的專有部分,而是該棟居民樓全部業主的共有部分,依據法律法規,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負有共同管理的義務,該義務主要就是體現在對樓頂的維護,因此,當樓頂需要維修時,該棟小區樓的全部業主應該平均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玖』 住房維修基金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在買受人向開發商購買房屋並且辦理產權過戶的手續時,按照房屋總價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或者每平方米的一百元至二百元的標准,向物業所在城市的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准,還是要由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全文》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百分之二;
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