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區電梯維修費用是業主出還是物業出
法律分析:電梯的維修費用應該是物業出。業主可以和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⑵ 小區樓頂維修費該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在我國,民事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全樓業主在對樓頂享有共有權利,自然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⑶ 小區公共設施維修費用誰負責
法律分析:公共設施被損害找不到責任人時,一般情況下按受益人原則分攤,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公共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修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2)住宅樓內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住宅樓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3)一棟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於一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由該層內全體產權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在一棟住宅內,專屬於一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由該層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法律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⑷ 小區道路維修費用誰承擔
由業主共同承擔。小區路面是公共設施、公共部位,在需要維修的時候,首先要看它的保修期,如在保修期內,質量責任由開發商承擔。如在保修期外,就要看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然後再決定如何來修理,一般在保修期外的,是需要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的。
業主所交的物業費具體包括哪些費用?
1、管理人員費用。
指物業服務經營者按規定發放給在物業服務小區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工資及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障費。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制度規定應當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及維護費。
指為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排污、監控、道路、照明等共用部位的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所需的日常運行費用和相應專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費等,不包括保修期內的維修費、應由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支出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3、綠化養護費,指管理、養護綠化設施的費用。
包括綠化工具購置費、勞保用品、農葯化肥費、補苗費、綠化用水和相應專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費等。不包括開發企業支付的種苗種植費和前期維護費。
4、清潔衛生費。
指公共區域衛生打掃、經常性的保潔所需費用,包括購置工具、勞保用品、消毒費、化糞池清理、清潔用料、垃圾清運、環衛所需費用和相應專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費等。
5、秩序維護費。
包括器材裝備費、保安人員人身保險費、由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的保安服裝費和相應專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費等。
6、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指物業服務經營者為小區辦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以物業服務經營者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和所交納的保險費為准。
7、電梯及增壓水泵日常運行維護費。
指為維護電梯及增壓水泵正常運行而發生的電費等日常運行、維修費和相應專業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社會保障費等,不包括保修期內的維修費以及應由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支出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8、辦公費。
指物業管理企業為維護服務小區正常的物業管理活動而用於辦公所需的費用,包括辦公用品費、交通費、水電費、通訊費、書報費、管理費分攤、財務費用等其它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⑸ 民法典小區樓頂維修費該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由該棟居民樓的全部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當然,如果有維修基金可以使用維修基金。小區樓頂並非頂樓住戶的專有部分,而是該棟居民樓全部業主的共有部分,依據法律法規,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負有共同管理的義務,該義務主要就是體現在對樓頂的維護,因此,當樓頂需要維修時,該棟小區樓的全部業主應該平均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⑹ 小區維修費用誰承擔
法律分析:全樓業主應分攤維修費用。一方面,樓頂屬於全樓業主的共有財產,另一方面,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的防滲漏,為5年;(三)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⑺ 小區電梯維修費該誰出
法律分析:一般是由物業公司承擔,電梯的維護保養是由電梯公司或委託的維保單位進行。也就是說:業主既然已交了公共維修基金,當公共設施需要維修時,只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就應該動用公共維修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六條 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⑻ 老小區樓頂漏水維修費用誰出
多層小區頂樓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因樓頂漏水產生的費用應當由該樓業主分攤。
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規則,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因此,樓頂滲漏雨等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由全樓居民分擔。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如果小區已收取維修基金的,則從基金中支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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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小區地下車庫維修費用誰出
法律分析:小區物業公司出。出資來源於業主每個月繳納的物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