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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日常維修費申領

發布時間:2023-07-28 22:42:53

❶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物業服務委託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服務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保養,環境整潔,綠化養護,公共秩序維護等工作。並定期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匯報物業服務工作、財務收支、存在問題和整改措施等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物業服務企業對於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要求行為人及時改正;勸阻、制止無效或者行為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規劃、房產、公安、城管、工商、環保等相關行政部門,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配合相關行政部門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物業服務經費收支情況,公布具體內容為:
1.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布物業服務各項資金的收支情況;
2.實行物業服務包干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租、廣告、物業經營用房出租、停車費收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費、保修金、專項維修資金等收支情況。
(四)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和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檔案制度,加強對企業和項目經理、從業人員工作責任心、職業道德的教育。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加強信用檔案建設的監管,嚴格落實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和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制度。通過教育和信用檔案建設,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不斷改進服務態度,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辦法》和《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暫行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五)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給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業主對物業辦理交付滿1年後仍未入住的空關房,第2年開始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空關房起止時間書面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核實後,從第2年開始空關房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按80%比例交納。
(六)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物業產權過戶時,雙方當事人對物業服務費的結算情況需在轉讓合同中做明確約定,並在辦理產權過戶提交資料時,出具過戶前的《物業服務費用結算清單》。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辦理產權過戶提交資料時,應提交由社區居委會出具的相應證明,證明應載明業主姓名、住宅地址、幢號、房號和未實施物業管理等內容。《物業服務費用結算清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七)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退出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前3個月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告15日以上。同時,將退出時間、理由報送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備案。在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下,將物業管理用房、代管的公共經費以及業主清冊、收費賬冊、竣工圖紙等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移交給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各相關職能部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階段的銜接工作。物業管理退出辦法和程序,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八)為提高小區車庫、車位的利用率,緩解小區停車難的問題,產權屬建設單位的車庫、車位,在沒有出售前應按《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出租給小區業主停放車輛,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車庫、車位出租期限原則上一次不超過1年,不得以長期出租、高額收取租金為由,影響正常出租,導致車庫、車位的空置。小區車庫、車位停車服務費收費由同級價格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❷ 我家買房時交了維修基金為什麼年年還要交房屋維修費,去哪裡申訴

先不申訴,弄清情況再說。
你購買的商品房,在辦理不動產證時,需要繳納「物業專項維修基專金」,此屬基金用於開發商保修期結束後的房產的中修和大修。具體使用規定見當地的《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繳納標准,各地不一樣,在我們寧波,繳納標準是按住宅建築面積為基數,每平方50(多層且無電梯)、105(多層有電梯或小高層、洋房)、120元(高層)。
房屋維修費,一般是2元/平方米.年,用於小區的日常小維修。由物業服務處收取、保管、使用;每筆使用,都應由業委會確認用途及金額。 個別地方是不收取這筆費用的,而是由物業服務公司和業委會共同申請,從「物業專項維修基金」中劃撥到物業服務處。無論收也好,不收也好,事實上業主是要出這筆錢的。

❸ 一般納稅人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的維修服務費,怎麼申請

實行簡易徵收,可以開具6%稅率發票(專、普票)的增值稅征稅項目有: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2013年8月1日營改增全國試點後,部分現代服務業按適用稅率6%征稅,可開具6%專用、普通發票的有: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會計咨詢服務、廣播影視作品的製作、播映、發行服務等。
如果你公司拓展的業務范圍內有相應的營改增現代服務業項目或原實行6%簡易徵收項目,可以到國稅局申請變更票種核定,變更專用發票發行信息等,辦理流程一般是大廳受理,專票由法規部門負責審核審批、普票由稅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審批,需要帶的資料有合同、業務拓展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如果原執照經營范圍有相應的應稅服務等,則不需要)、先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再辦理票種核定。

❹ 求,小區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管理辦法)

您是哪個城市的呢?各個地方的不一樣。貼個寧波的給你吧,有使用和續籌想法的。

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設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具有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非住宅的房屋業主、購房人應當按照本辦法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補助資金,鼓勵業主按照本辦法規定逐步建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補助辦法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統一交存、建賬到戶、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與政府代為管理的方式,鼓勵業主通過民主、協商的原則,實行業主自主管理。
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決定委託政府設定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或者業主大會未明確業主自主管理的,其專項維修資金由政府設定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統一管理。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各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是轄區專項維修資金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作為市政府設定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海曙、江東、江北、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縣(市)區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或指定。

第二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第六條 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購房人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未設電梯的房屋,業主、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五計算交存;設有電梯的房屋,業主、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八計算交存。未出售(包括出租、自用)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按房改政策規定的比例交存。
各類房屋上一年度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由市和縣(市)造價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七條 新建房屋首期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代收代交。開發建設單位出售房屋時,應將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規定告知購房人,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約定。購房人應在房屋交付時,向開發建設單位結清應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
購房人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有權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處理。
第八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有住房購房人、新建房屋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按以下規定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一)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在收取售房款時交存;
(二)公有住房購房人應在付款時交存;
(三)新建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按照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房屋可銷售總建築面積為基數交存。
第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向交存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對新建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代收代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按戶分別開具專用票據,由開發建設單位在業主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時予以提供。
第十條 已交存住房公積金的業主,經本人或其配偶申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核准,可將業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以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准額度為限)直接劃至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第十一條 業主分戶賬面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30%時,業主應當及時續交到規定交存額或按業主大會決定辦理。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其維修資金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後,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其維修資金余額不足時,由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通知業主按照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標准補足。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業主應當在本辦法施行起5年內,每年按不低於五分之一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直至達到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交存上年同類型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計算交存。
業主大會對前款規定另有決定的,按照業主大會決定執行。

第三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第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按小區、幢、單元(層)、戶設立,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其委託的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網上辦理制度,接受市和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公開選擇商業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代管。
第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建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調整的;
(二)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變更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變更的。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大會決定不再委託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表決:
(一)不委託管理機構代管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
(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及應急支取預案;
(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業主大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管理單位的協議草案;
(四)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管理辦法;
(五)確定業主委員會主任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目責任人的決議;
(六)其他與專項維修資金有關的決議事項。
以上事項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業主委員會可以持業主大會的有效決議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備案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專戶管理銀行開立業主大會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將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並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將有關收支情況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原業主未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或業主分戶帳面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款的30%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前協商足額交存。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拆遷等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業主可以憑原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票據或有關證明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支取個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並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賬戶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禁止利用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投資股票、期貨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專項維修資金增值部分除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外,應當每年充入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管理費用具體額度每年由財政部門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的3月底前將上年度的管理費用收支明細情況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查詢。
第二十一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
(一)專項維修資金規定的存儲凈利息;
(二)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凈收益;
(三)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經營所得,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車位停放汽車收取的停車費;
(五)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的租金或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六)共有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七)原有的物業日常維修費專用帳戶內的本金及利息;
(八)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自願籌集交存的款項;
(九)本辦法實施前,已繳存的公有住房售後維修資金、被拆遷房屋維修資金、電梯維修資金等款項;
(十)其他依法應當轉入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每半年核對一次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以及按戶分攤的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復核。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情況告知相關業主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
第二十三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四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專門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其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期及保修責任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分攤適用下列原則:/ Q2 b9 Y- H* m% n0 `
(一)多幢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多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 A3 k& a$ o& S! s' N* ?, b+ c8 g(二)專屬單幢房屋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 r! |) q$ `1 J" c(三)專屬一個單元房屋的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單元房屋全體業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四)專屬一個樓層房屋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樓層房屋全體業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支出由售房單位和個人按現存維修資金賬戶余額比例分攤;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賬戶余額不足的業主應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擔相關費用。/ t$ V) d$ |6 i
第二十六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七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對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中修及中修以上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及費用預算並公示,經業主大會通過並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對部分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中修及中修以上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並公示,經對該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三分之二業主以上通過並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由所在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中修及中修以上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及費用預算並公示,經該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三分之二業主以上通過並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物業服務合同中未明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中修以下維修費用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的,該部分維修資金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從業主維修資金賬戶內按年列支房屋統籌維修資金。房屋統籌維修資金應當單獨設賬、滾存使用,其列支標准由業主大會決定或根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列支。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賬戶余額不足的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規定標準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應做好日常維修登記,並在每年3月底前公示統籌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期間,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電梯故障、屋蓋漏水等嚴重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的緊急狀況,需要立即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搶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核實後及時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委員會管理期間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業主委員會報告,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專項維修資金應急支取預案的規定,將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先行列支。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核實後及時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三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憑經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撥專項維修資金;
(二)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根據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申請及有關業主賬戶余額等情況,符合規定的預撥申請專項維修資金的70%;
(三)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其中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或業主委員會有異議的工程決算以及工程決算在1萬元以上的工程,應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後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工程款余額。
第三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相關業主同意;
(二)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預支維修資金申請,業主委員會同意預支維修資金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三)業主委員會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證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不超過核定預算金額百分之七十的費用;
(四)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應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業主委員會有異議的工程決算以及工程決算在1萬元以上的工程,應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並經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後,由業主委員會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
第三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的投訴舉報制度,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代交或承擔相應專項維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仍不足額交存的,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或違法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或違法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包括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自管公有住房。
本辦法所稱已售公房是指居民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原公有住房。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結構(包括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電梯前室、走廊通道、設備間和物業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部位。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房屋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屬於全體業主或單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信報箱、電梯、消防、安全防範、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體設施、公共停車位、道路、場地、綠地和區域圍護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維修是指:
(一)主體承重牆結構部位損壞,需要拆換、加固的;
(二)整幢樓屋面、戶外牆面需要重新進行防水或者保溫層施工的;
(三)整幢樓外檐面脫落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需要修繕的;
(四)整幢樓或者單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等因破損需要整體修繕的;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路面破損百分之三十以上,需要整體修復的;
(六)整幢樓或者單元下水管等老化、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智能化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需要整體更換,或者更換、維修、改造一次性費用超過原造價百分之二十的;
(八)更換電梯,或者更換、維修電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電梯原造價百分之二十的;
(九)物業管理區域的圍牆、大門等因損壞,需要整體修繕、更新的;
(十)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維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的公有住房售後已繳納維修資金的,該維修資金作為首期交存額劃入業主分戶帳戶。
本辦法施行後,未交納物業維修資金的小區,其物業維修費用的承擔方式按照《物權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已交納物業維修資金的業主,不再交納日常維修費。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❺ 怎樣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預案

房屋維修資金使用的具體程序:

1、授權委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受業主委託,向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

2、制定方案並業主確認:申請單位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經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確認通過改造方案。申請單位將《業主委託代辦申請維修資金徵求意見表》、《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業主書面表決證明》在小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間業主若有異議的,向管理中心投訴。

3、現場查看: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到小區現場查看並留取影像資料;

4、申請列支:申請單位持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列支。

5、使用款首次撥付: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後,撥付工程款(工程預算金額的70%)至申請單位在專戶銀行開立的「使用賬戶」,「使用賬戶」賬戶內資金只能劃轉至施工單位。

6、組織實施:申請單位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7、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並簽署《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單》。

8、使用款尾款撥付:申請單位根據工程結算費用填寫《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結算費用分攤清冊》,並將《分攤清冊》和《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單》在小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滿若業主無異議,申請單位持相關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申請工程尾款手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後,將工程尾款撥付至申請單位在專戶銀行開立的「使用賬戶」。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招投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單位:

(一) 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總額超過30萬元的;

(二) 單項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三) 業主大會決定實行招投標的。

第三十一條 發生下列費用,可以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鑒定等有關費用;
(二)維修工程費用;

(三)工程招標、監理費用;
(四)工程預決算審核費用。

第三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期間,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嚴重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的緊急狀況,需要立即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搶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予以核實並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委員會管理期間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業主委員會報告,並同時告知屬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專項維修資金應急支取預案的規定,將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予以核實並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劃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憑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撥;

(二)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根據劃撥申請及有關業主賬戶余額等情況,符合規定的預撥申請專項維修資金的70%;

(三)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後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工程款余額,其中業主委員會有異議的工程決算,應當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已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劃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相關業主同意;

(二)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預支維修資金申請,業主委員會同意預支維修資金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三)業主委員會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證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不超過核定預算金額70%的費用;
(四)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並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後,由業主委員會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業主委員會對工程決算有異議的,應當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三十五條 維修資金實際發生額低於預撥款的,其結余部分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交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三十六條 維修資金工程決算金額超出預算金額10%或超出部分在1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維修資金使用程序重新申報。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代交或承擔相應專項維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仍不足額交存的,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有住房包括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自管公有住房。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結構(包括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電梯前室、走廊通道、設備間和物業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部位。

本細則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房屋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屬於全體業主或單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信報箱、電梯、消防設施、安全防範設施、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體設施、公共停車位、道路、場地、綠地和區域圍護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維修是指:

(一)主體承重牆結構部位損壞,需要拆換、加固的;

(二)整幢樓屋面、戶外牆面需要重新進行防水或者保溫層施工的;

(三)整幢樓外檐面脫落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需要修繕的;

(四)整幢樓或者單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等因破損需要整體修繕的;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路面破損30%以上,需要整體修復的;

(六)整幢樓或者單元下水管等老化、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智能化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需要整體更換,或者更換、維修、改造一次性費用超過原造價的20%的;

(八)更換電梯,或者更換、維修電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電梯原造價的20%的;

(九)物業管理區域的圍牆、大門等因損壞,需要整體修繕、更新的。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實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已繳納維修資金的,該維修資金作為首期交存額劃入業主分戶帳戶。

本細則實施前已設立電梯更新資金或智能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物業小區,該資金仍專項用於電梯的更新、智能設施設備的維修,或者根據業主大會決議執行。

本細則實施前的住宅小區已繳納過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的,該專項資金作為本小區物業專項維修統籌資金,專項用於本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本細則實施前按規定應交納或已交納的拆遷安置房屋維修資金統籌用於相應拆遷安置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其具體使用和管理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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