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物業費標准
北京物業費收取標准:
1
、保潔費 3元/戶.月 京價(房)字[1997]196號
2、生活垃圾清運費 2.5元/戶.月 京價(收)字[1999]253號
3、保安費 5元/戶.月 京價(房)字[1997]196號
合計 126元/戶.年
4、綠化費 0.055元/平米.月 京價(房)字[1997]196號
5、化糞池清掏費 0.025元/平米.月 京價(房)字[1997]196號
6、普通住宅管理費 0.292元/平米.月 京價(房)字[1997]196號
7、普通住宅小修費 0.152元/平米.月 京價(房)字[1997]196號 不含戶內部分
8、小區公共設施維修費 0.083元/平米.月 京價(房)字[1997]196號
9、電梯運行維護費 1.347元/平米.月 京價(房)字[1996]274號
10、高壓水泵運維費 0.063元/平米.月 京價(房)字[1996]274號
11、電梯代驗費 0.023元/平米.月 京發(改)字[2003]1992號
小計 2.04元/平米.月
12、營業稅 0.107元/平米.月 京地稅營[1997]386號 費用*5%
13、教育費附加 0.003元/平米.月 教育附加暫行規定 86年4月28日發布(營業稅*3%)
14、城市建設維護事業費 0.007元/平米.月 城市建設維護事業費暫行規定 國發(1986)19號(營業稅*10%)
合計 2.157元/平米.月
拓展:
1、保潔費
根據京國土房管物〔2003〕127號的規定如下:
維護和保持服務范圍內的清潔衛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潔制度,清潔衛生實行責任制,有明確的分工和責任范圍;
(2)設定垃圾集納地點,並每日將服務范圍內的垃圾歸集到垃圾樓、站,對垃圾(專用)樓、站、箱、道、桶及垃圾進行管理;
(3)每日對保潔服務范圍內的區域進行一次清掃,做到服務范圍內無廢棄雜物;
(4)對樓梯間、門廳,電梯間、走廊等的門、窗、樓梯扶手、欄桿、牆壁等,進行一周一次清掃;
(5)按政府有關規定向服務范圍內噴灑、投放滅鼠葯、消毒劑、除蟲劑;
(6)在雨、雪天氣應及時對區內主路、幹路積水、積雪進行清掃。
服務標准:
1.保證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處置預案;
2.水箱蓋上鎖並定期清洗消毒,確保水質合格;
3.維修服務標准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4.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高壓水泵機房,接近高位水箱;
5.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加強對供水系統的消毒。
四、經濟適用住房小區住宅安全防範設施設備、住宅消防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政府指導價標准
安全防範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0.05元/建築平方米.月,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住宅區安全技術防範產品主要包括:門禁系統(可視、非可視及磁卡)、報警系統、電視監控系統、中央監控室和電子巡查系統等。
物業管理企業只提供門禁系統(可視、非可視及磁卡)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運行維護服務的,按不高於0.02元/建築平方米?月標准收取費用。
來源: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網路
2. 小區設備日常維修費用在物管費裡面能夠佔百分之幾
大項設備,如電梯維護費和二次送水加壓,一般佐500-800一年。
常用設備,如路燈,花園設施,不容易損壞的,一般歸物業費余額,或用小區廣告收入沖抵。
大宗維修,如管道,樓體則使用維修基金
3. 物業管理規定中維修費用的分擔比例是多少,請各位老大告知,急求!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4. 小區電梯維修物業費應該收多少
根據《關於調整住宅電梯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按家庭人數收費:每人每月最高10元
按建築面積收費:每月每平方米不超過0.3元
12層及以上的高層住宅電梯:收費標准實行政府指導價
多層、小高層、非住宅類電梯:收費標准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老舊住宅樓:可按雙方協商議定的標准簽訂協議並收費
企業自籌資金改造電梯住宅樓:可按雙方協商議定的標准簽訂協議並收費
住宅改變用途或從事經營活動:物業可與業主協商議定電梯收費標准
房屋入住後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1.電梯不運行,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房屋質量有問題,繳納物業費不沖突
物業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業服務後,業主應當依合同履行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承租人不交物業費,業主責任不能丟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損害第三方權利,業主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只能對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約定,這種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不得通過合同損害第三方權利。從債務的角度分析,業主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費實際上構成了債務的轉移,將原屬業主的債務轉移給承租人,在業主和承租人之間有效,這種債務轉移沒有得到債權人即物業公司的同意時並未免除業主支付物業費的責任。
4.業主財產被盜,依據過錯各自承擔責任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公司一般對物業管理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服務,其提供的是小區物業的公共服務。因此對業主家中的財物安全,需經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特別約定。如無特別約定,則結合實際情況考慮物業服務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中是否存在過錯,物業公司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
任。
5. 物業服務費的收費標准
物業費收取標准:
1.物業費又稱為物業管理服務費,是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產權人自辦理入住手續之日起按月繳納。經雙方協商可預收物業服務費。
2.物業費收取標準是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在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協商確定,並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專項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除價格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物業費實行的是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建設單位未出租、出售的物業以及交付使用但業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業,物業管理服務費按應收標準的70%收取。
3.物業交付使用前發生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業交付使用後至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由建設單位和物業買受人按照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承擔。物業收費標准一確定,物業管理部門不得隨意更改及重復徵收。
物業管理費用的基本構成:
1、管理費:用於物業管理區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巡視、檢查、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帳務管理、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和其他有關物業管理服務。
2、房屋設備運行費:用於電梯、水泵等房屋設備運行服務所需的費用。
3、保安費: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日常安全保衛服務所需的費用。
4、保潔費: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日常保潔服務所需的費用。
5、維修費:用於物業維修服務所需的費用。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6. 物業費包括電梯維修費用嗎
法律分析:物業費不包含電梯維修的費用。一般來說,電梯故障應由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申請專項住房基金進行維修;因為該項費用是所有業主在購房時繳交的,所有必須經得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方可使用。如果購房時沒有繳交這項費用,維修費應有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