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簽完租房合同後要求房東添加家用電器合理嗎
您的要求是應該在鑒定房屋租賃合同之前,提出來,並寫入租房合同,里的,如果簽完合同之後,房東是可以不添加家用電器的,因為他和你簽訂租賃合同的房屋本身是沒有這些,而你認為在沒有這些家電的情況下,您的租賃價格是合理的,而在實際之中,一般房東都會滿足,租戶的這些需求,但需要給房東購買置辦的時間,而且房東還會考慮到您所租賃的房屋的時間是否能抵上他購買這些家電的成本
Ⅱ 租房合同沒有寫明電器清單,現在中介要把電視搬走
中介公司這種情況屬於代理房屋,不知道你是在哪家公司承租的房屋。這種情況可以和房主聯系看該房屋原來房主是否配有電視,如果房主沒有配電視,該電視所有權應該為中介公司所有。另外如果是正規的中介公司是不會這樣做的,正規公司如果你提出要電視的話,即使房主沒有配電視,中介也會為你配一個舊電視。不會單獨為電視索要押金。
Ⅲ 房屋租賃合同爭議:如果合同上沒有註明水電費如何計算的明細,是否該按市價處理
如果合同上沒有註明水電費如何計算的明細,應該按市價及時向房東繳付。
法律分析
用了房東家的水和電,合同未註明計算方式,應按市場價及時繳付。不繳付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不繳付是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雖然租房合同未明確水電費計算標准,但是口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以實際履行為准,比如聊天記錄,付過的房租都可以作為履行租房合同的證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或水電費,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以先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書面下達通知限期搬家或交納房租。如果還不交也不搬家那麼可以通過換鎖解決。至於裡面的東西,由於已經通知對方,那麼可以作為房租抵押。除非給房租、水電費,否則可以變賣房屋裡的東西,然後扣下房租、水電費部分,多出的部分歸還,如果不夠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訴。房屋租賃中承租人違約聯系不上,首先要通知物管和警察到現場才能開租客的房門,清點房間內物品,最好想辦法聯繫上租客。合同期滿後,雙方的租賃合同關繫到期終止,樓主可以再次出租簽訂新的合同。至於房屋內原承租人的物品可向當地公證機關申請提存。針對違約情況,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提起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Ⅳ 出租房內的家電故障,該有誰來處理維修,.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一般來說,雙方在簽訂的房屋租憑協議應該包含設備問題,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
(4)租房協議未標明家用電器擴展閱讀:
簽訂租房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1、出租房的主體資格,即簽約對方是否為房產權人(如不是房產權人則至少應擁有房產權人的相應授權),實踐中曾有人與不是產權人簽約,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2、租房時房屋的狀況及房屋的裝潢及隨房物品(如隨房提供的電話之類用品)應填寫仔細,以防退租時發生糾紛;
3、應對租房者是否有權轉租明確約定;
4、應明確約定房屋修繕責任(一般均應由出租方負責);
5、應約定出租方在收納每月房租時須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也可以轉賬至約定的賬號);
6、要看清轉租給你的人和房東的租賃期,他和你簽定的合同租賃期不可以超過他自己和房東的租賃期;
7、要看房屋是否設定了抵押權等用益物權;如有的話,抵押權人是否允許出租,萬一抵押權實現,如何承擔責任等;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雙方應當簽訂一個《租賃合同》,這對雙方都有好處。簽訂合同看起來當時有些麻煩,但是事前有一個文字的東西,雙方都按約定來做,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能夠使以後少出現不必要的矛盾,出現矛盾時也有據可查,避免出現大的麻煩。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並不限於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業管理費等來對抗呢?這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為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於此項無具體約定,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Ⅳ 租房的時候,如果電器壞了。一般應該誰負責修呢
如果承租合同沒有標明家用電器水電設備故障以及正常使用情況下壞了,是由房屋出租人維修更換。
Ⅵ 租房合同糾紛,出租屋內電器的問題
1、沒有。
2、雙方的合同、你交租金的證據。空調壞了是事實,對方不會不承認,就不用准備證據了。
3、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空調並不是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以此為由解除合同並不充分。你可以要求房東修理或更換,或你自行修理要求房東承擔修理費。
4、如果不是你使用原因造成的損壞,由房東負責。
5、你可以要求房東修理或更換,或你自行修理要求房東承擔修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