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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事故的維修費由誰決定

發布時間:2023-08-24 06:29:38

1. 對方全責車輛維修費用誰交

交通事故被告全責維修費找誰
全責方出。現實當中實用的辦法有以下幾個辦法:
1、車輛維修的費用由自己先行墊付,開好正式發票,拿了發票向對方索賠
2、車輛維修好之後打電話通知對方直接去修車的地方直接去支付,發票直接開給對方
3、上面2個辦法都不行的話,你先墊付之後拿了發票,事故責任認定書、對方的資料去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從該條的規定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明確被保險人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該財產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第三人受損車輛必然需要維修,由此產生的費用屬於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就算肇事者是交通事故中的被告,也不一定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特別是肇事者有購買保險的話,保險公司會承擔一部分賠償。關於交通事故被告全責但是不清楚維修費具體由誰來支付等等,可以來找律師提供對自己有利方案。

2. 交通事故中修車的損失賠償責任人是誰

一、交通事故車輛損傷的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交通事故中負全責的一方承車輛維修費,但要以實際票據為准。當然當事人自願承擔的除外。
保險人出具的定損單與被損車輛實際維修發票數額不一致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進一步舉證證明各自主張並作出合理解釋。雙方均無充分證據且數額相差未超過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酌定維修費用;數額相差較大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實際維修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司法鑒定;實際維修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定損單確定維修費用。
機動車維修費用一般應依據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確定。被保險人主張依據維修發票賠償維修費用的,應證明其所主張維修費用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優勢證據規則,確定機動車維修費用。
二、交通事故有哪些處理流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託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三、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不管是修車的費用還是其他的財產損失,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必須要建立在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已經非常清楚了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在這場交通事故當中各自需要承擔一半的責任,那麼自身車輛的維修費用不能全部要求對方承擔,只有車損的交通事故也不算特別嚴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3. 交通事故修車費誰出

一、交通事故修車費誰出
1、交通事故當中車輛損傷的維修費用都是由肇事者來承擔的,但是維修車輛的花費通常情況下是以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為準的,車輛實際維修時,對於維修機構出具的維修發票也要妥善保存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方法有哪些
1、因一方當事人存在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各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有責任的,按各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3、屬於交通意外的,各方都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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