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共維修費
法律分析:某件實物在損壞的情況下需要找專業的人員來維修,那麼這樣就會產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⑵ 事業單位維修維護費的范圍
1:事業單位考維修(護)費,反映單位日常開支的固定資產(不包括車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維護費用,網路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費用,以及按規定提取的修購基金。不作固定資產增加的賬務處理。
2:人員經費支出,是指為了開展專業活動的需要,用於個人方面的開支。如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
3:公用經費支出,是指為了完成事業活動,用於公共服務方面的開支。包括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和其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2項、第3項規定外,稅率為17%。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從2017年7月1日起簡並為11%):維修費用就是不動產維修,工程上面的,房屋,建築物維修,都屬於交稅范圍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第16條: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⑶ 小區公共區域維修費用誰承擔
法律分析:公共設施被損害找不到責任人時,一般情況下按受益人原則分攤,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公共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修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住宅樓內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住宅樓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⑷ 公共維修費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
公共維修基金的本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共同籌集,所有權歸交納人,其利息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一般公共維修基金的徵收比例為:商品房:成交價的2%;房改房:成本價的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