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參考格式,請參考! ******工程承包合同(協議)書 合 同 編 號: 工 程 名 稱: 建設單位(甲方): 施工單位(乙方): 合同簽訂地點: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承包范圍和內容:詳見《工程預算審計報告書》 1.4承包方式:採用預算包干方式,即包工包料。 1.5工程造價: 1.6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工期共計: 第二條 甲方責任 2.1開工前,向乙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或做法說明等技術資料,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等設施的方便,並說明使用注意事項。 2.2派駐現場代表 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驗收;中間交工工程驗收;設計圖紙問題處理;設計變更簽證等其他必要的簽證。 2.3組織對工程的竣工驗收,並及時進行審核、支付工程款。 第三條 乙方責任 3.1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協調、管理和調度;確保施工現場清潔道路暢通,材料器材堆放整齊,及時清除施工垃圾,做到文明施工。 3.2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做法說明的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材料設備采購計劃,進場計劃等,用水用電計劃,作好施工原始記錄,整理好施工技術資料和竣工資料移交給甲方。 3.3指派 為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4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等。嚴格按照圖紙或做法說明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參加竣工驗收。 3.5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拆改建築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造成損失照價賠償。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3.7在施工過程中及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凡由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乙方不履行上述責任,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均由乙方承擔,並對甲方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關於工期的約定 4.1確因甲方原因(重大設計變更)影響施工進度,工期相應順延。 4.2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效停工,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並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關於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5.1本工程質量經雙方研究要求達到: 5.2承包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說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建築工程規范、規程和標准進行施工,並接受發包方派駐代表的監督。 5.3隱蔽工程必須經發包方派駐代表檢查驗收簽章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5.4甲方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如發現有不符合質量及規范要求,需要返工或整改的,屬施工原因造成的按雙方協商的時間,由乙方負責返工整改,費用由乙方負責,工期不變;屬重大設計變更或甲方原因造成需要返工整改的,相應順延工期。 5.5工程竣工後,乙方按規定整理完整的技術資料和竣工圖給甲方,並發出竣工通知書,雙方商定驗收時間進行驗收。竣工時間以最後檢測日期為准。竣工驗收以國家頒發的《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竣工驗收規定及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 5.6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結構工程必須具有隱蔽驗收簽證、試壓、抗滲等記錄。 第六條 關於工程價款費用與支付 6.1合同總金額(人民幣大寫): 6.2合同生效後按合同書總金額的 %支付乙方預付款 整。 6.3主要材料定貨完成,安裝完成過半後按合同書承包總金額 %支付乙方中間款 元整。 6.4工程竣工驗收,收到驗收報告後按合同書承包總金額 %支付驗收款 元整。 6.5質保期滿後無質量問題按合同書承包總金額的 %支付乙方質保金 元整。 第七條 關於材料供應的約定 7.1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均由乙方組織供應。 7.2乙方編制材料表中應包含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價格等,材料表送交甲方認可後,方可采購。 7.3乙方所購材料、成品、半成品性能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附有合格證、生 產許可證、進湘備案證等。貨到現場必須報甲方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7.4凡由乙方采購的材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 若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7.5主要材料和關鍵配件的訂購由甲乙雙方共同選型號、選生產廠家。 第八條 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的約定 8.1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其他相關的法規、規范以及甲方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接受甲方的檢查監督。 8.2由於乙方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 8.3施工單位應對其員工進行人身安全保險,如出現安全事故應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九條 質量保修 9.1承包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屋和外牆的防滲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器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范圍,雙方約定如下: 9.2質量保修期(不得低於法定保修期): 9.3屬於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託他人修理,發生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進行搶修。 9.4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因施工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10.2工程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償付逾期違約金,造成損失的,還要賠償損失。 10.3乙方應妥善保護甲方提供的設備和現場堆放的傢具、陳設和工程成品, 如造成損失應照價賠償。 10.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築物結構或管線設備,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並承擔損失。 10.5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並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損失。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或延期,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0.6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同項下對甲方的應收工程費用債權擅自轉讓給第三方。擅自轉讓行為無效,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或糾紛處理 11.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採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11.2協商調解不成時,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12.1 12.2 12.3 12.4 第十三條 附則 13.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持 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13.2附件 (1) 施工圖紙或做法說明 共 頁 (2) 工程預算書審計報告書 共 頁 (3) 材料供應清單 共 頁 (4) 設計變更 共 頁 (5) 驗收標准 共 頁 (6) 其他約定事項 共 頁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授權)代表人: 法定(授權)代表人: 日期: 日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