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家裡電器燒了物業有責任嗎
小區電路燒壞而燒壞了家裡的電器,屬於物業管理的電力設備故障,由物業進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條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戶自身的過錯。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小區業主家用電器燒壞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❷ 配電室主線零線燒斷住戶家用電器燒壞誰的責任
在一些老小區為6平進線隨著社會發展變為10平進線!零線斷了!220伏電壓就會隨著每戶功率的變化而有高有低!損壞電器!主要還是上一級配電室歸誰管就是誰的責任!
❸ 小區電壓不穩電器燒壞誰負責
首先你得確認小區的變壓器產權歸屬。新建小區的供電設備由開發商負責投資建設,產權歸所有業主所有。如果小區的供電設備還沒有移交給電力公司,這種情況只能找物業,由物業解決。
如果供電設備產權已經移交給電力公司了,可以到最近的營業廳反映問題,電力公司會有技術人員到頃散現場核實。確實因電壓不穩燒了電器設備,電力公司會給出相應賠償。公用供電設施是投了保險的,燒壞電器理當賠償。賠償金額會由保險公司進行定損賠償。
電力公司定位是服務行業,不要擔心正當的業務他們不辦理。
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的主要責任有:
1、物業維修管理。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對物業管理的標准,對其經營管理的物業進行維修和技術管理,包括對房屋安全與質量的管理、對房屋維修技術的管理以及對房屋維修施工的管理;
2、物業設備的管理。
需要管理的物業設備主要有給排水設備、燃氣設備、供暖設備和通風設備、電氣設備等;
3、物業環境管理。
物業管理公司有義務對住宅小區的環境進行管理,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具體包括污染防治、環境保潔、環境綠化等;
4、物業管理安全。
物業公司應當採取各種措施,保障業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對小區的治安進行管理,對小區的消防安全進行管理以及對出入小區的車輛與人員進行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二十八條供電企業應當保證供給用戶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標准。對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第二十九條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亮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雀鍵氏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❹ 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供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的理賠處理,公正、合理地調解糾紛,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供電企業以220/380伏電壓供電的居民用戶,因發生電力運行事故導致電能質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時的索賠處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力運行事故,是指在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的220/380伏供電線路或設備上因供電企業的責任發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相線與零線接錯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零線斷線;
3、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相線與零線互碰;
4、同桿架設或交叉跨越時,供電企業的高電壓線路導線掉落到220/380伏線路上或供電企業高電壓線路對220/380伏線路放電。第四條 由於第三條列舉的原因出現若干戶家用電器同時損壞時,居民用戶應及時向當地供電企業投訴,並保持家用電器損壞原狀。供電企業在接到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投訴後,應在24小時內派員赴現場進行調查、核實。第五條 屬於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事件引起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會同居委會(村委會)或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對受害居民用戶損壞的家用電器名稱、型號、數量、使用年月、損壞現象等進行登記和取證。登記筆錄材料應由受害居民用戶簽字確認,作為理賠處理的依據。第六條 供電企業如能提供證明,居民用戶家用電器的損壞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責任、受害者自身過錯或產品質量事故等原因引起,並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核實無誤,供電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條 從家用電器損壞之日起七日內,受害居民用戶未向供電企業投訴並提出索賠要求的,即視為受害者已自動放棄索賠權。超過七日的,供電企業不再負責其賠償。第八條 損壞的家用電器經供電企業指定的或雙方認可的檢修單位檢定,認為可以修復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處理;認為不可修復的,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處理。第九條 對損壞家用電器的修復,供電企業承擔被損壞元件的修復責任。修復時應盡可能以原型號、規格的新元件修復;無原型號規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復時,可採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修復所發生的元件購置費、檢測費、修理費均由供電企業負擔。
不屬於責任損壞或未損壞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戶也要求更換時,所發生的元件購置費與修理費應由提出要求者負擔。第十條 對不可修復的家用電器,其購買時間在六個月及以內的,按原購貨發票價,供電企業全額予以賠償;購置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按原購貨發票價,並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使用壽命折舊後的余額,予以賠償。使用年限已超過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舊後的差額低於原價10%的,按原價的10%予以賠償。使用時間以發貨票開具的日期為准開始計算。
對無法提供購貨發票的,應由受害居民用戶負責舉證,經供電企業核查無誤後,以證明出具的購置日期時的國家定價為准,按前款規定清償。
以外幣購置的家用電器,按購置時國家外匯牌價折人民幣計算其購置價,以人民幣進行清償。
清償後,損壞的家用電器歸屬供電企業所有。第十一條 在理賠處理中,供電企業與受害居民用戶因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由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司法機關申請裁定。第十二條 各類家用電器的平均使用年限為:
電子類:如電視機、音響、錄像機、充電器等,使用壽命為10年;
電機類:如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電風扇、吸塵器等,使用壽命為12年;
電阻電熱類:如電飯煲、電熱水器、電茶壺、電炒鍋等,使用壽命為5年;
電光源類:白熾燈、氣體放電燈、調光燈等,使用壽命為2年。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對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所支付的修理費用或賠償費,由供電生產成本中列支。第十四條 第三人責任致使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協助受害居民用戶向第三人索賠,並可比照本辦法進行處理。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