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是由從事家用電子電器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和服務及相關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機構及個人自願組成的,為實現廣大會員的共同意願而依照本協會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的行業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獨立法人資格。
❷ 中國家用電器服務維修協會的行業活動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每五年一屆。負責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定會費標准;討論決定協會工作方針、任務、目標等。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中國電子電器服務節。商務部支持,每兩年舉辦一屆。首屆服務節於2008年3月舉行,以「迎奧運·有形服務·創造無限價值」為主題,旨在普及電子電器使用知識,轉變消費者服務消費觀念展示行業和企業服務有形化最新成果;認知電子電器服務價值,提升電子電器服務質量;推動電子電器服務產業鏈形成。2010中國電子電器服務節於2010年4月25日~5月5日舉行,以「模擬生活服務體驗美好」為主題。
中國國際化電子電器服務論壇。每二年舉辦一屆。首屆論壇以「服務理念與技術」為主題;第二屆論壇以「服務顧客滿意」為主題;第三屆論壇以「服務創造價值」為主題。論壇旨在推動電子電器製造服務業產業化發展,推動服務商發展;推進政府制定服務政策,推進企業實施服務戰略;分享服務創造價值和服務經營管理經驗及成果;營造健康、有序、和諧、發展的服務市場環境,全面提升服務顧客滿意。
中國家用電子電器維修服務行業突出貢獻獎表彰。每五年舉辦一次。表彰對象是為行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在理念、管理、技術、教育、科普、新聞媒介和協會工作等某一領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已舉辦兩屆。
「金剛鑽杯」電子電器維修服務行業比賽。每二年舉辦一次。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財貿輕紡煙草工會、中國商業聯合會支持。已成功舉辦「『金剛鑽·海爾流媒體電視杯』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技能大賽」、「『金剛鑽·索尼杯』前台服務比賽」、「『金剛鑽·美的杯』電話中心服務比賽」、「『金剛鑽·海信科龍杯』房間空調器安裝維修服務競賽」、「『金剛鑽·清華同方杯』家電下鄉電視及維修服務技能競賽」。其中,「『金剛鑽·海爾流媒體電視杯』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技能大賽」 中個人總成績第一名被授予「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是中國家用電子電器維修服務行業有史以來的最高榮譽。
推動全行業技術進步與創新。加強電子電器產品維修/維修性技術及其技術保障系統建設研究和應用推廣工作,交流技術進步與創新成果。建設維修技術研究院、維修服務分會、工作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建設維修/維修性技術實驗基地;建設設備(儀器/儀表/工具等)、從業人員職業裝、維修服務用車輛等保障系統。
公示網點和價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關於商品退貨換貨修理規定》,向消費者公示維修服務網點。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價檢〔2005〕2379號《家用電器維修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向消費者公示安裝維修服務價格。每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定為《家用電器維修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全國咨詢服務月。
服務顧客滿意度測評。推動政府制定顧客服務政策,推動企業實施顧客服務戰略。以顧客關注點為焦點,全面提升服務顧客滿意。依據商務部SB/T10425-2007《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服務顧客滿意度測評規范》行業標准,測評電視機、冰箱、洗衣機、空調器、熱水器、小家電、電腦、手機、數碼相機/攝像機等產品的響應性、保證性、可靠性、有形性、關愛性、公平性等服務顧客滿意度。每年測評一次。
組織起草法規/標准/規范。協會組織起草的法規/標准/規范有:《家用電器維修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家用電器維修服務部等級評定規范》、《微型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維修服務部等級評定規范》、《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維修服務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維修服務顧客滿意度測評規范》、《房間空氣調節器拆裝和維修服務技術規范》、《家用平板顯示電視接收機安裝和維修技術規范》、《房間空氣調節器拆裝質量檢驗規范》、《房間空氣調節器安裝服務規范》、《房間空調器節能清洗維護規范》、《家用電子電器維修服務經營者權益保護辦法》、《家用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業經營服務規范》等。
❸ 中國家用電器服務維修協會的介紹
中國家用電來器服務維修協自會原名為中國家用電器維修協會,於1989年經民政部注冊成立,是由從事家電產品服務維修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 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根據民政部民函[2009]322號《民政部關於中國家用電器維修協會更名為中國家用電器服務維修協會的批復》要求,於2010年3月26日正式更名並發布公告。協會會員由從事家電生產、製造、經營、服務、安裝、維修、回收再利用等業務的企業或組織機構,家電服務維修的咨詢、調查、中介等服務的單位,以及個人自願組成。
❹ 中國家用電器服務維修協會的建設宗旨
積極促進中國家用電子電器製造服務業產業化發展;促進服務向服務商轉化;大力培育和發展專服務商;大力屬支持、扶植中小服務維修企業建設和發展;加快建立系統化、規范化、專業化、社會化的中國家用電子電器服務市場新體系。
❺ 中國家用電器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國家用電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譯名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SSOCIATION,簡稱CHEA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協會是由在中國登記注冊的家用電器行業的製造商企業、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業、科研機構和院校等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經濟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代表本行業企業的利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反映會員企業訴求,協調會員之間關系,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聯系政府,為行業、會員、政府提供服務,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中國 北京市
第六條 協會的會徽為紅底白色圖案的圓形標志。整體圖形為中國家用電器協會的英文縮寫,並配有CHEAA字母。
第二章 職 能
第七條 本協會的基本職能為,維權、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具體職能如下:
(十六) 參與政府有關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議;組織開展行業發展、戰略規劃等重大問題的研究;
(十七) 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八) 開展行業數據統計調查,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為會員、政府和社會各界提供咨詢服務;
(十九) 組織和參與制訂、修訂國家標准或行業的技術標准、服務標准和行業准入標准,開展協會標準的制訂工作;
(二十) 健全行業自律管理制度,規范會員企業之間的競爭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十一) 促進品牌建設,推進產品質量的提高,配合政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管理;
(二十二) 組織開展新技術的交流與推廣,組織新產品鑒定和推廣,推動新技術在本行業中的推廣和應用,推進技術創新和科學管理,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二十三) 組織和推動行業開展節能減排工作,開展綠色設計、廢家電產品資源回收和再利用,促進家電產品的節能水平不斷提高;
(二十四) 促進國內、國際貿易活動開展,促進消費知識的普及,組織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維護企業在貿易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參與協調國際貿易爭端;
(二十五) 組織開展本行業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政策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二十六) 積極發展與國外相關協會、國際組織的聯系與合作,組織行業參加有關國際交流活動;
(二十七) 宣傳行業,創辦協會出版物和行業網站;
(二十八) 發展公益事業,承擔社會責任;
(二十九) 承擔政府委託的職能和工作;
(三十) 開展有益於會員企業及國家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有:團體會員、聯系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主動提出申請。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家用電器製造企業(整機、零部件、設備、相關原材料)經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
(四)家用電器經銷商、零部件原材料供應商、設備製造商、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地方協會以及相關的社會團體,經批准可成為聯系會員。
(五)團體會員,必須在工商行政局登記注冊二年以上,方可以成為團體會員。
(六)凡關心本行業發展,熱心本行業工作,並對本行業和協會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人員(包括僑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員)、或經協會業務指導部門推薦的人員,經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協會可聘請有關人員擔任協會名譽職務。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批准,向理事會通報備案。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理事會的監督權和提出罷免理事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聯系會員無第一、五條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本行業合法權益。
(三)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定期進行會員登記。
(聯系會員無第三、四條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應按時交納會費,團體會員、聯系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若因年度經營問題,團體會員經申請並經秘書處批准可減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本協會宗旨行為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也可以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幹人、秘書長一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或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免交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2010年1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❻ 中國家用電器商業協會的協會職能
(一) 為全行業和協會會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提高會員和行業的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增強抗禦市場風險的能力。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
(二) 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系。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制定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監督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參與制定、修訂行業各類標准,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經濟法規、行業規劃與經濟技術政策提供依據。
(三) 組織全國性家電商品交易會和博覽會,通過交易會、博覽會宣傳民族品牌、展示世界相關行業的最新成果,推進國內外廠商的相互交流,促進國內家電流通行業水平的提高。
(四) 向用戶和消費者推薦行業內高新技術產品和名特優新產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商品質量檢測活動,積極維護會員單位新技術、新產品及其他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積極維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五) 推動家用電器廠商之間、商商之間、科工貿之間的橫向經濟聯系與合作,認真開展業務培訓、咨詢服務和商譽信用評估活動,努力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六) 發揮協會的組織協調作用,加強內外交流,將會員組織起來建立新型的工商關系,實現會員間的優勢互補。倡導和推廣現代營銷形式,著力培育現代新型商業隊伍。
(七) 開展科學技術交易,產權置換中介,無形資產轉讓,制度創新等新型業務項目,促進業內資源的優化配置;積極開展其他以非盈利為目的的各項經營業務活動,增強行業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八) 搜集行業科技情況、經濟信息和產業政策,建立行業信息庫,建設電子商務,開展網上資訊業務,辦好協會會刊,編寫出版行業專業圖書。
(九) 開展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及時了解、掌握行業的最新國際動態和科技發展水平;組織國內企業出國考察國外市場和先進業態;為國內外企業開展貿易活動提供服務。
❼ 中國家用電器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制訂行規行約,協調、規范同行業企業之間的競爭行為,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
(二)調查研究本行業國內外發展方向,分析本行業經濟形勢,研究本行業的共同利益,向政府部門提出與家用電器行業發展相關的產業政策、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接受政府的委託,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與發展戰略;承擔政府委託的項目課題及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進行行業統計工作,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實行行業的信息指導與服務。為企業的發展規劃提供咨詢意見,為會員提供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咨詢服務。
(五)推動行業標准化工作。參與本行業相關的產品技術和服務的國家標准制、修訂工作;組織開展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參加國際標准化活動;組織、推動標準的貫徹實施,並開展制定協會標准、標識工作。
(六)促進行業技術進步。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接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的鑒定,開展技術咨詢活動,組織行業技術培訓、技術服務、專業技能教育和等級考核工作。
(七)促進本行業產品質量進步。配合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管理和監督考核;實施名牌推進戰略;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產業信譽。
(八)發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系,開展行業在政策、信息、技術、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國際交流;組織企業參加有關國際交流活動,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
(九)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建立市場預警機制,參與行業相關的反傾銷、反補貼等對外貿易爭端的產業損害調查和應訴協調工作,保護產業安全。
(十)開展消費者教育活動,培育市場的成長,參與市場建設。組織和舉辦國內、外展覽會。
(十一)加強行業宣傳,主辦行業網站,出版行業刊物。
(十二)開展符合協會宗旨的其他工作,承擔會員、其他團體和政府委託的事項。
❽ 中國家用電器服務維修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家用電器服務維修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家用電器服務維修協會,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HOUSEHOLD ELECTRONIC APPLIANCES SERVICE & MAINTENANCE ASSOCIATION,縮寫:CNHEASM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家電產品服務維修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 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成為行業業主合法利益的真正代表,維護行業的健康和諧發展,發揮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服務於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45號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政策研討。組織行業成員參與制定標准、行規、行約及實施指南;調查研究行業經營、改革、發展的基本情況和問題,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發展和法規政策執行情況。
(二)法規貫徹。積極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規章,制定適合行業發展需要的行規、行約,對行業進行引導,並組織實施。
(三)標准推動。經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參與並組織制定中國家電服務維修行業的技術標准、管理標准等,推進各項標準的貫徹、實施;承擔中國家電服務維修行業企業的信用等級、資質等級、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等的測評鑒定,開展行業專業職業技能(技術職稱)資格考評等工作。
(四)行業自律。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公平競爭,規范市場秩序。
(五)權益維護。切實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護中國家電服務維修行業的健康發展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積極促進家電服務向服務商轉化,大力培育和發展中國家電服務商;大力支持、扶植中小服務維修企業建設和發展。
(六)關系協調。反映本行業廣大企業的意見,協調行業、企業及會員間的關系。
(七)信息統計。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做好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預測、發布等工作,建立中國家電行業服務維修信息網,及時調查、研究、傳遞和反饋信息。
(八)服務推廣。組織國內外的同行進行對外合作與交流;創新服務模式,擴大服務范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九)技術交流。定期舉辦國際論壇和專題研討,開展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十)職業教育。建立和發展定點培訓基地和定點培訓學校,搭建職業人才交流和服務平台;定期舉辦行業技術和崗位技能競賽。
(十一)其它事項。完成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工作,完成其他社會組織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家電生產、製造、經營、服務、安裝、維修、回收再利用等業務的企業或組織機構,各地同業協會、學會,家電服務維修的相關監督管理、科研、教育、培訓、檢測、認證、傳播媒體等單位和組織機構,從事家電服務維修的咨詢、調查、中介等服務的單位,承認本協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成為本協會的單位會員。
凡熱心家電服務維修事業的專業人士、專家學者或從業人士等,承認本協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執行本協會決議;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方面反映意見、建議和訴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行業行規行約;
(七)遵守本協會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九)自覺維護行業和本協會聲譽,誠實守信,維護會員間的團結協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任務、目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須提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的議題;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助會長、副會長提出需交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的議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 年5 月29 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