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屋維修費
房屋維修費是房屋大修基金是由買房人集資繳納的以後用於房屋維修的費用,這筆錢交納以後可以去當地房交所查詢開發商時候將所收費用交到房管局備案,一般情況所交金額不超過房屋總價的3%。這筆錢的主要用途是在房屋交房後開發商對房屋的保修期滿後對房屋損壞部分修葺的費用,每次動用這筆資金都必須全體業主簽字確定。
房屋維修費就是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中國的房屋維修金制度始於1998年,2004年,房屋維修金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其繳納標准也由最初的"按購房款2%-3%的比例繳交"變為2008年的"按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米造價的5%-8%繳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訂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共維修基金專門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歸全體業主共有。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該資金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
房屋維修費的名字多年來經過數次變化,1998年時,叫做房屋維修基金,後改為商品房公共維修基金,2007年,根據當時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165號令,最終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②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 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住房維修金到底該怎麼用
1、依據住房出售相關規定,房屋維修基金的計算公式:每平米總建築面積出廠價×佔比×總面積。比例是雙層:購房者付1.5%,售賣人付6%;高層住宅:購房者付1.5%,售賣人付12%;
4、使用權不一樣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全部,專項維修基金商品住房由買房者繳納的股票歸屬於整體業主夫妻共有財產。不難看出,二者之間存在顯著的差別,因而,不可以得到「專項維修基金」便是「專項維修資金」的觀點。此外,物業費和維修資金也是不一樣的。
1、並沒有創立業委會小區
在沒有任何創立聯合會小區,假如業主要想應用房屋維修基金得話,需要在產生公用設施或是公共面積嚴重受損時,必須由業主提交申請,再經過住宅小區業主樓盤介紹一半以上的業主允許,或是通過佔地面積總面積超出一半以上的業主允許。
再由業主委託物業公司向有關主管部門(住建局物管科)提出房屋維修基金的應用申請辦理,城建局物管科審查完相關情況,如情況屬實,還要在社區進行更換公示公告以確定預算金額。公示公告到期,執行招標會事宜,並依據有關程序流程工程施工。工程項目完成後,經審計公司財務審計後,按明確金額清算。
2、建立了業委會小區
假如小區裡面有創立過業主聯合會,使用維修基金時,需要由業委會依據業主體現,及其平時上班中巡視找到的一些安全風險,確定必須進行更換。隨後進行舉辦業主交流會,經業主交流會投票選舉後,受權業委會進行相應的檢修招標會執行事項。
業主聯合會能夠自行申請辦理,或受權物業進行相應的檢修事項申請辦理。經城建局物管科審批並核實後,在全住宅小區連公示和費用預算一起公示公告。再按照招標流程執行。工程項目施工驗收結束,經審計公司財務審計,依照審計結果清算。
③ 維修基金收費標准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開發商)交納維修基金。開發商代收的維修基金屬與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標准:高層(含弊梁帶電梯的多層)90元/㎡、多層(含別墅)50元/㎡(各地房屋維修基金標准與經濟水平掛鉤,具體收取標准略有出入);
房屋維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x比例x面積。
注意事項:維修基金的具體標准由當地房產行政部門確定,所以維修基金比例在各地區之間都有一定的差異,建議各位購房者到當地站或房管局站進行詳情查詢。
維修基金是業主為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其繳納標准、繳納時間、使用條件都有一定的要求。維修資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資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
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談神戶里的余額資金含卜虧也隨之轉移給房屋新的產權所有人。
④ 維修基金收費標准
房屋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是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的百分之2到百分之3收取或按每平方100至200元的繳納標准進行收費。所以,不同的房價,收取的房屋維修基金有所不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