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維修基金收費標准
一、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是怎麼規定的?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 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綜上所述,房屋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是法定的,也不是開發商想收多少就能收多少的。而且,房屋維修基金是專款專用,雖然平時由物業公司統一保管,但物業公司將房屋維修基金挪作他用的話,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❷ 維修基金收費標准
住房維修基金收費標準是按敬好購房款2-3%的比例交納,或者參考總房價按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交納。住房維修基金屬於業主,一般用於住房大規模維修。
法律依據
《《改稿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住房維修基金收費標準是按購房款2-3%的比例交納,或者參考總房價按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交納。住房維修基金屬於業主,一般用於住房大規模維修。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商品住核啟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❸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收費
1、房屋維修基金一般由售房單位代收,收費標准分為兩種:多層建築90元每平方米,別墅50元每平方米。
2、房屋維修基金是終身使用的,在辦理交房手續之前只需要繳交一次就夠了,如果在業主居住期間動用了房屋維修基金,導致賬面金額低於百分之三十,那就需要再次續交。
1、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
在沒有成立委員會的小區,如果業主想要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話,應該在發生公共設施或者公共面積嚴重損壞時,需要由業主提出申請,並經過小區業主總戶數一半以上的業主同意,或者經過佔地總面積超過一半以上的業主同意。
然後由業主委託物業公司向相關管理部門(住建局物管科)提出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申請,住建局物管科核查完相關情況,如情況屬實,還需要在小區進行維修公示並確定預算金額。公示期滿,實施招標事項,並按照相關程序施工。工程完畢後,經審計事務所審計後,按確定的金額結算。
2、成立了業委會的小區。
如果小區裡面有成立過業主委員會,在使用維修基金的時候,應該由業委會根據業主反映,以及平時工作中巡查發現的一些安全隱患,確認需要進行維修。然後發起召開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投票表決後,授權業委會進行相關維修招標實施事宜。
❹ 交房的時候維修金大概多少錢
再購買商品住房的時候,交房是不需要繳納維修金的,公共維修基金一來說都是在,房子辦理房證的時候繳納一般根據建築面積來繳納,大多是在五六十左右一平方
❺ 買房維修基金和契稅怎麼收費
法律分析:
一、新房交房稅費有:
1、契稅:非普通住宅契稅按4%徵收,普通住房標准為按1.5%徵收。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約按1%徵收。各城市具體收費標准略有不同。
2、住房維修基金: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返穗枝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3、房屋產權登記費:有的開發商是辦證時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證照印花稅:5元/本。
5、工本費:10元/本。
二、開發商收取的費用:
1.房款尾款:根據雙方合同約定。
2.面積差額款:根據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
3.裝修變更費用:根據業主與開發商的補充協議。
4.車位款:針對需要購買車位的業主,雙方需另行簽署合同(原購房合同約定贈送車位的除外,但要注意車位是有產權的)
5.寬頻、有線電視開通費:可以向自願接受相關服務的購房人收取,但不應在交房時強行向不希望接受相關服務的購房人收費。建議裝修完後再交納比較合理,否則可能會多交幾個月的服務費。
6.其它增值服務項目開通費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單獨約定的,均可以不交。
三、物業管理收取的費用:
1.物業管理費用:以合同約定為准。
2.北方城市供暖費:物業公司沒有權利強行和提前收取這筆費用,更沒有權利以此作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
3.水、電費周轉金或保證金:有部分物業會收取,但費用最高不宜超過常規家庭3個月的水電費用(分戶計量除外)
4.停車管理費
四、物業裝修管理收取的費用:
1.裝修保證金:沒有明確規定,但收費不應過高,且無特殊原因必須退還。
2.裝修管理費
3.垃圾消納費
4.裝修施工臨時出入證制證費:沒有明確規定,原則上不超過5元/證。
五、新房交房費用繳納注意事項
1.公共維修基金:何時交納、由誰收取、日後管理使用等。按規定,公共維修基金應在入住時交納。有不少開發商在交樓時,以各種借口強迫買房人委託他們或他們委託的公司代辦房產證,強行「代收」公共維修基金和契稅。對此,業主有權拒絕。
2.契稅:按規定,契稅應在辦理產權證時交,有很多開發商會要求入住前就交,業主們完全可以拒絕。契稅在國內只有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指定族辯的單位才有權收取,物業公司是無權向業主收取的。
3.中維修基金:目前有不少物業公司,利用早於交納維修基金規定出台的北京關於普通住宅和高檔住宅物業管理的收費規定,誤導業主在交納共同維修基金的同時,在收房時再交納大、中修費,對這種重復收費的做法,業主有權拒絕。具體可見國土和房管局《關於建立公共維修基金後中修費收繳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總體而言,業主在收樓時只需按照購房合同和補充協議的約定,交齊收樓時應交納的購樓款,建設單位就應將鑰匙直接交給買房人,如果買房人和建設單位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進行過承諾,還應交納自己承諾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用。
4.物業費:一般來說,物業管理費交一年,具體以合同約定為准。
5.北方城市取暖費:一般情況,對物業公司代收的取暖費,買房人在供暖開始前繳納即可,不一定要在入住前繳納,並有權拒絕繳納辦理入住手續前的供暖費。
6.其他各種收費:交房時,開發商可能會列出的相當多的費用交納清單。其中部分為合理,但有很大部分很可能為不合理收費。如開發商會要求業主交納電力增容費,煤氣、天然氣、電話等初裝費、開通費等等。對此,也完全可以拒絕。具體可見《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該文件明確規定對於新建住宅,所有基礎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和安裝費用都應包涵在房價之內。那麼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時另行收取的,都屬於「未予標明的費用」。同樣,購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線電視、熱水、門禁系統、寬頻系統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時需另外收取費用的,在交房時也不應就相關項目收取各種名義的初裝費、開通費。如果在合同外新增加設備,則可向自願接受相關服務的買房人收取,但不應在交房時強行向不希望接受相關服務的買房人收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漏敏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❻ 買新房以後.房屋本體維修費誰交.標准多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回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答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內銷商品住宅應建立房屋維修基金並按規定籌集:
(1)房屋出售人應一次性按多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高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2)購房人首期應按多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5%,高層房屋建設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3)開發單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應根據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築面積按本款第(1)項、第(2)項規定繳納。
❼ 維修基金收費標准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開發商)交納維修基金。開發商代收的維修基金屬與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標准:高層(含弊梁帶電梯的多層)90元/㎡、多層(含別墅)50元/㎡(各地房屋維修基金標准與經濟水平掛鉤,具體收取標准略有出入);
房屋維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x比例x面積。
注意事項:維修基金的具體標准由當地房產行政部門確定,所以維修基金比例在各地區之間都有一定的差異,建議各位購房者到當地站或房管局站進行詳情查詢。
維修基金是業主為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其繳納標准、繳納時間、使用條件都有一定的要求。維修資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資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
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談神戶里的余額資金含卜虧也隨之轉移給房屋新的產權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