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下簡稱《郵政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以下簡稱郵電部)是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管理全國郵政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簡稱郵電管理局)是地區郵政管理機構,管理該地區的郵政工作。第三條市、縣郵電局(含郵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以下簡稱郵政企業),經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該地區的郵政工作。
郵電支局、郵電所、郵政支局、郵政所是辦理郵政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郵亭、郵政報刊亭等是郵政企業的服務點。
郵電代辦所視同郵政企業所屬的分支機構。第四條未經郵政企業委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象、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由郵電部規定。第五條郵政企業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業務時,應當協商一致,並簽訂代辦合同。第六條凡使用我國郵政業務的一切單位或者個人統稱郵政用戶(以下簡稱用戶)。第七條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准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負有保護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郵件安全的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郵政業務進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動。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法對通信進行檢查外,郵件在運輸、傳遞過程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檢查、扣留。第八條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檢查、扣留郵件、凍結匯款、儲蓄存款時,必須依法向相關縣或者縣級以上的郵政企業、郵電管理局出具相應的檢查、扣留、凍結通知書,並開列郵件、匯款、儲蓄存款的具體節目,辦理檢查、扣留、凍結手續後,由郵政企業指派專人負責揀出,逐件登記後辦理交接手續;對於不需要繼續檢查、扣留、凍結或者查明與案件無關的郵件、匯款、儲蓄存款,應當及時退還郵政企業。郵件、匯款、儲蓄存款在檢查、扣留、凍結期間造成丟失、損毀的,由相關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負責賠償。第九條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依法沒收國內郵件、匯款、儲蓄存款時,必須出具法律文書,向相關縣或者縣級以上郵政企業、郵電管理局辦理手續。沒收進出口國際郵遞物品應當由海關作出決定,並辦理手續。第十條有關單位依照法律規定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查閱郵政業務檔案時,必須憑相關郵政企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出具有書面證明,並開列郵件具體節目,向相關縣或者縣級以上的郵政企業、郵電管理局辦理手續。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妨害郵政工作的正常進行:
(一)損壞郵政設施;
(二)在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門前或者出入通道設攤、堆物,妨害用戶用郵或者影響運郵車輛通行;
(三)在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無理取鬧或者擾亂正常秩序;
(四)阻礙郵政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尋釁滋事;
(五)攔截郵政運輸工具、非法阻礙郵件運遞或者強行登乘郵政運輸工具;
(六)非法檢查或者截留郵件;
(七)其他妨害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或者郵政人員正常工作的行為。第二章郵政企業的設置和郵政設施第十二條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的設置標准,由郵電部規定;郵政企業的設置或者撤銷,由郵電部批准;分支機構的設置或者撤銷,由郵電管理局批准,報郵電部備案。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的設置和郵政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第十四條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住宅區或者舊城區成片改造,應當同時規劃和設置與之配套的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和郵政設施。第十五條郵政企業依法設置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信箱或者流動服務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方便。第十六條接收郵件的信報箱是居民樓房的配套設施,設計單位應當將其納入民用住宅建築設計標准。
居民樓房每一單元的地面層應當安裝與住戶房號相適應的信報箱或者在樓房集中處設置信報箱間(群),供住戶接收郵件使用。
信報箱由居民樓房的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維修、更換,也可以委託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維修、更換,所需工料費由委託單位支付。
B. 沈陽市郵政通信通郵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郵政通信建設和管理,保障郵政通信的暢通,給全市公民、組織提供迅速、准確、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遼寧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郵政局是我市郵政通信的主管部門,負責我市的郵政通信事務管理。第三條 郵政通信設施及郵電服務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信報間、信報箱群(或信報箱)、收發室,是住宅建築、辦公建築的組成部分,列入建築設計標准和竣工驗收項目。
郵政通信設施的設計標准,應符合郵政通信通郵的規定。住宅建築、辦公建築的竣工驗收,應有郵電部門參加;沒有郵政通信設施的,不予驗收。第四條 新建、改建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建築,應在方便投遞信報的地方設置收發室。多單位同在一處辦公的,應在總出入門外設置聯合收發室。第五條 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區(樓),應在總出入口處設計有收發室、信報間或信報箱群。不適合設計收發室、信報間或信報箱群的住宅小區(樓),應在每個單元一層樓梯口處設計有標准分戶信報箱位置。
標准分戶信報箱的設置要求為:
(一)信報箱數與本單元住戶數相對應;
(二)距地面高度為一點二米;
(三)方便投取信報。第六條 收發室、信報間、信報箱群及標准分戶信報箱的建築、施工費用和維修費用,列入工程預算;日常的維修和更換,由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負責,也可與當地區郵電部門訂立合同由當地區郵電部門維修和更換,由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承擔費用。第七條 建築施工部門應按設計標准施工和安裝通郵設施。對設計中沒有郵政通信設施的工程,應拒絕承建。第八條 信報間、信報箱群設置的標准分戶信報箱和每單元內安裝的標准分戶信報箱的編號、配鎖,由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負責。第九條 公民和單位都有保護郵政通信設施的義務,不得故意損毀、破壞郵政通信設施,不得在通信設施旁堆放雜物,妨礙投取信報。第十條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樓)無通郵設施的,已有信報箱但無編號或損壞的,由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列出計劃,逐步補修。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區(樓),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新建、更名、遷移,由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持地名機關批準的門牌號碼證明,在投入使用三個月內,到市郵政局辦理通郵申請手續。
郵電部門應在接到通郵申請書五日內到現場勘察,十日內作出是否通郵的決定。對符合通郵條件批准通郵的,須從批准之日起七日內通郵。第十二條 通郵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辦公建築的總出入口處,設置有收發室或聯合收發室,配有收發人員,備有收發專用章和接收人員名章。
(二)住宅小區(樓),凡設置收發室的,應備有收發專用章和接收人員名章;凡設置標准分戶信報箱的,應編號、配鎖。
(三)通往申請通郵地的通路能保證投遞人員和車輛通行。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責任單位或產權單位應承擔補設通郵設施所需的全部費用,並處以補設費的二至五倍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除責令其排除妨礙外,賠償實際損失。對故意破壞通郵設施的,轉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除令其限期改正外,並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郵政部門應向申請部門賠禮道歉,並對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郵政通信主管部門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郵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郵政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C. 海南省郵政條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
國家給予郵政企業用於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補貼資金,郵政企業需將其使用計劃向省財政部門、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督。
縣級以上政府對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企業,給予必要的財力、物力扶持和其他政策優惠。相關部門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政府應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扶持農村地區的郵政設施建設,投入村郵站,提高農村郵政普遍服務水平。村郵站運營和人員補助由政府提供。
郵政企業需在農村地區逐步設置村郵站或其他郵件接收場所,簽訂郵件接收、轉投協議。村郵站代辦其他郵政業務支付酬金。
城市新區、開發區、高校區、旅遊度假區、工業園區、城鎮社區或舊城區改造,應配套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營業和郵件處理場所。重點旅遊景區景點、較大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等地應設置郵政營業場所。
郵政設施用地符合劃撥條件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劃撥,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郵政企業可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旅遊景區景點等公共場所設置郵政信箱(筒)、報刊亭等設施,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免繳城市道路佔用費等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郵政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郵件處理場所,應在保證郵政通信正常進行的情況下,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郵原則作出妥善安排。
住宅區、居民住宅樓在便於投遞位置設置信報箱,建設納入統一規劃,同步進行,費用納入建設成本。已有住宅樓未設置信報箱,產權人或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補建。破損信報箱應及時維修或更新。
運輸企業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交運郵件保證安全,優先運輸,並在運費方面給予優惠。郵件裝卸固定場所和出入通道應妥善安排於機場、港口、車站。
郵政企業運遞郵件的專用車輛需按規定噴塗郵政專用標志色和標識,減收或免收柴油車車輛通行附加費。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和執行投遞任務的郵政從業人員通過渡口、檢查站時,有關方面應優先放行。
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確需通過禁行路段或在禁止停車地點停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可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前提下通行或停車。輕微交通事故,交通民警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後優先放行。重大交通事故不能當場放行時,應通知郵政企業協助保護郵件安全和轉運。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檢查、截留郵件,或非法檢查、扣押、攔截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
禁止擅自拆除、遷移、損毀郵政信箱(筒)、郵政報刊亭、信報箱等郵政設施;私自開啟、封閉郵政信箱(筒)或向內投放危險性物品或其他雜物;在郵政營業場所門前通道或郵政設施周圍設攤、堆物;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海南省郵政條例》經2011年11月30日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1年11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6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普遍服務、保障措施、市場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61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