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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電器維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4-10-28 09:39:55

㈠ 國家三包政策指的是什麼

㈡ 湖北省家電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家電維修行業的管理,規范行業服務行為,提高行業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家電產品維修和保修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家電,包括電子產品和家用電器器具。第三條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負責全省家電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
各市(含地區行署、州)、縣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電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
各級工商、技術監督、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家電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從事家電維修,必須具備必要的固定場地、檢測儀器、維修工具和技術人員。第五條家電維修從業人員必須具備與該行業相適應的技術服務素質。從業人員應進行技術培訓,取得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核發的《湖北省家電維修范圍技術核准證》和《湖北省家電維修人員技術資格證》,並依法辦理工商執照。未取得《湖北省家電維修范圍技術核准證》、《湖北省家電維修人員技術資格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家電維修營業。第六條從事家電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家電維修。縣以上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對《湖北省家電維修范圍技術核准證》實行年度審核。
家電維修網點必須在營業場地醒目處懸掛工商執照、《湖北省家電維修范圍技術核准證》以及收費標准等。第七條家電維修網點實行等級管理。等級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為提高家電維修行業的技術水平,各級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家電維修技術培訓的監督管理。第八條家電維修網點必須建立接修、發放登記制度,維修質量保證制度,接待處理用戶咨詢、投訴制度,維修記錄及維修收費計算、復核制度和產品維修後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檢驗制度。第九條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對家電維修行業的維修期限,應根據行業的實際情況予以明確規定。第十條嚴禁維修人員維修其技術資格範圍以外的產品。維修時的檢測、焊接、裝配、調試必須符合工藝要求、技術標准和操作規程。第十一條家電維修對涉及其主要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元件,必須使用家電產品指定的或可替代的正品件。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使用涉及產品主要使用性能和完全性能的非合格配件。第十二條從事家電維修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省物價部門制定的《湖北省家電維修等級收費標准》。嚴禁超標准超項目收費,嚴禁未換件或好件互換而收元件費,嚴禁超網點等級收費。第十三條用戶在領取修復家電時,維修者應向用戶演示機器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並介紹故障原因及修復、換件情況和收費項目及標准。對因機器正常老化引起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下降情況應向用戶說明。同時向用戶開具稅務發票,交給用戶維修記錄單和退給換下的壞件(保修產品不退壞件)。第十四條凡在本省境內銷售家電產品,其生產者、經營者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產品的「包退、包換、包修」。家電保修(即包修,下同)承擔者必須具備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授予的一級和特級家電維修單位資格,其它等級的家電維修單位不得承擔保修業務。第十五條家電保修以全國聯合保修、生產者特約維修、經營者自己保修三種形式實施。第十六條屬全國聯合保修產品,由各級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和管理,並由全國聯合保修網定點維修站和廠家特約維修點承擔保修,其它維修單位、經營者不得改變其保修形式和自己承擔保修。第十七條生產者在本省境內設立家電產品特約維修點,應到縣以上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辦理家電維修特約許可手續,未經許可者禁止設立特約保修業務。第十八條經營家電產品的單位,應當按產品的不同保修形式落實有關保修措施,並由當地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發給家電產品售後保修合格證明。其內設維修機構不具備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授予的一級和特級家電維修單位資格的,由當地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指定符合條件的專業維修單位進行保修,經營者不得自己承擔保修。第十九條家電產品的保修憑證,屬消費者家電保修權益憑證。生產者、經營者在銷售時應完整交給用戶,由用戶持證就近選擇保修點進行保修。經營者在銷售時應向用戶介紹本地承擔保修的單位及地址。
嚴禁非法印製、偽造、收購、倒買倒賣保修憑證,嚴禁經營者回籠保修憑證。

㈢ 電器產品三包法規定

法律分析: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法律依據:
《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家用電器商品電子器縣類中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收錄機,家用電器商品電氣器縣類中的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為國家規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換、包退)商品,要認真做好「三包」工作。

衍生問題:
購買使用電器應該認證什麼標志?3c標志。CCC是「中國強制認證」(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縮寫。CCC構成了中國強制認證標志的基本圖案。國家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

㈣ 家用電器售後管理制度

售後服務管理制度
售後服務管理辦法

□ 總 則
(一)本公司為求增進經營效能,加強售後服務的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㈤ 國家關於家電退換貨的規定

《國家家電三包規定細則》中,關於家電退換規定如下:
第九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
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四條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列換章。
第十五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如何判定商品完好、如何界定是否影響二次銷售,經營者和消費者常存在不同解讀,一些電子商務企業瞄準法律的彈性,對消費者退貨設置了各種嚴苛的條件,讓消費者行使退貨權困難重重。
比如,仍有個別電子商務企業對包裝、附件、發票等作出明確要求,一項不達標便不是「商品包裝完好」、「不接受退換貨」;消費者在沒有打開商品外包裝或沒有試用商品的情況下,很難判斷商品是否存在問題,這讓消費者陷入兩難境地。
為貫徹新《消法》中的相關條款,從2015年3月15日開始,國家工商總局的配套辦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已實施。其中明確規定,「已拆封」不得作為商家拒絕退貨的理由,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的商家最高將受到50萬元的處罰。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家電類產品被納入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范圍,新辦法將從2017年3月15日起執行。
《辦法》中明確指出: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這就意味著,產品開箱不再能夠成為電商拒絕7天無理由退貨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家用電器國家三包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發布。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三包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末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六條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理的查詢。


㈥ 家電維修行業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的管理,促進家用電器商
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發展,提高維修服務質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
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營商業企業、供銷社和商業部系統歸口管理
的集體商業企業(以下簡稱商業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用電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電器商品電子器具類:收音機(包括電子管收音機、晶體
管收音機)、錄音機(包括普通錄音機、單放機、收錄機,立體聲錄音機、
放音機、收錄機)、擴音機、電唱機(包括普通電唱機、立體聲電唱機、激
光電唱機)、音響組合、電視機(包括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監視器)、
投影電視、錄像機(包括錄像機、放像機、激光放視盤)、攝像機及其附屬
產品。
(二)家用電器商品電氣器具類:電風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
壁掛扇)、排氣風扇、抽油煙機、空調器、電冰箱、冷藏櫃、冰櫃、冷飲機、
製冰機、電磁灶、微波爐、電烤箱、電飯煲、電熱水器(包括電熱淋浴器、
電水壺、電熱水杯)、洗衣機、電熨斗、吸塵器、地板打蠟機、電熱毯、電
暖爐等。
(三)家用電器商品辦公設備類:復印機、傳真機、中外文電子打字
機、電子油印機等。
第二章 維修管理機構
第四條 商業部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亦稱中國家用電器維修管理
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是商業部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主管
機構,負責全國商業系統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組織、監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維修服務網的規劃和管理,制定管理辦法、
規章制度,提出有關政策的建議;
(二)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維修人員技術等級標準的制定、組織技術培
訓和技術職稱的考核;
(三)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經銷的家用電器商品售後的維修服務管理;
(四)負責全國家用電器維修用零部件進口的歸口管理;
(五)負責全國家用電器整機維修零部件、維修儀器、維修工具的組
織進口和供應;
(六)受商業部委託,負責與外商洽談進口家用電器整機在華的維修
服務、建立維修站、零部件供應站、保稅倉庫等事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
「省中心」),負責本地區商業企業的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組織、
監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企業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網
點的具體規劃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企業維修服務工作的具體管理
措施和規章制度;
(三)會同物價部門制定本地區商業企業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的收費標
准;
(四)負責對本地區從事家用電器商品維修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
術考核;
(五)負責組織本地區家用電器商品維修零部件、儀器、工具的進貨
和供應;
(六)設立「省中心」的維修服務機構,具體承擔本地區家用電器商
品維修服務業務,儲備必要的零部件,經營有關的批發和零售業務;
(七)負責處理消費者投訴和開展技術咨詢服務;
(八)及時向當地商業主管部門和「部中心」反映維修服務工作開展
情況、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管理機構是由「省
中心」統一歸口管理的,其設置和職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
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自定。
第七條 各級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應協助商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
管理部門、物價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消費者協會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辦
法的執行情況和商業系統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工作進行監督檢
查,並負責解決有關問題。
第三章 維修企業和維修人員
第八條 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業務的商業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接受「省中心」或「省中心」委託的所在地家用電
器維修管理機構的歸口管理,執行有關維修服務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及有
關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維修場地、維修設備、儀器、工具及維修用零部件;
(三)經過「省中心」或「省中心」委託的當地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
構的審核後,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四)按規定張掛營業執照,公布經營服務項目和收費標准,做到明
碼標價。
第九條 商業企業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業務的職責:
(一)在所在地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的統一歸口管理下,從事具體
的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業務;
(二)對職工進行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認真做好家用電器商品
的維修服務;
(三)協助商業企業,做好商品的售後服務;
(四)開拓維修項目,積極創收,增加社會效益;
(五)定期派維修技術人員參加新技術培訓,更新知識,適應商品更
新換代的維修發展要求。
第十條 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的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具有一定的維修技術水平;
(二)取得家用電器維修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證書或「部中心」認可的
專業證書。
第十一條 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的技術人員的職責:
(一)遵紀守法,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消費者服務;
(二)積極參加家用電器維修技術方面的培訓與進修,不斷提高維修
技術與技能,適應家用電器商品更新換代的技術發展要求;
(三)對本職工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第四章 「三包」和社會維修
第十二條 凡經營家用電器商品的商業企業,必須開展維修服務業務。
第十三條 家用電器商品電子器具類中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
收錄機,家用電器商品電氣器具類中的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為國家規
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換、包退)商品,要認真做好「三包」工作。
第十四條 凡國家正常渠道進口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錄像機、
收錄機、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具有商檢部門的合格證明;其中收錄
機、錄像機包修半年,其他均為一年。包修期從開具發票之日算起。
第十五條 國產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收錄機、電冰箱、洗衣
機、電風扇和其他家用電器商品,具有產品合格證並附帶隨機包修費(即
保修費)的,實行「三包」,包修期視包修費的比例,由維修企業決定,包
修期從開具發票之日算起。若因產品質量不合格,由生產企業負責。
第十六條 凡屬下例情況之一者,不論國產或進口,不實行「三包」,
但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損壞的;
(二)自行拆動的;
(三)無包修單和發票的;
(四)包修單上填寫的機型機號和送修的不符或塗改的;
(五)海關罰沒走私處理的;
(六)無隨機包修費的;
(七)降價銷售的處理品。
第十七條 「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發生的故障,
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內由經銷企業負責「三包」。
第十八條 在包修期內,如確屬商品質量而出現的故障,在半年內同
一故障修理三次仍無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據用戶要求,由經銷企業免費調
換同型號的商品,如無貨更換或用戶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經銷企業應
允許退貨,但可收取折舊費。換貨的包修從換貨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彩色電視機、電冰箱、收錄機按每日0.02%,黑白電
視機、洗衣機、電風扇按每日0.01%計算折舊費。折舊基價為發票價
格。折舊費計算范圍是從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
第二十條 對超過包修期的間品,各維修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承接有償
修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 經過維修的商品,如在一個月內,原修復部位再次發生
故障,影響正常使用的,屬於包修的,應免費重新修理;屬於社會維修的,
免收修理費。
第五章 維修零部件的供應
第二十二條 維修家用電器所需零部件,凡國內能生產、代用並能保
證供應的,一律用國產件;各級維修管理機構要積極組織,保證供應。
第二十三條 國內不能生產或不能代用的零部件,需要進口的,「省中
心」要及時編制要貨計劃,報送「部中心」統一組織進口。進口所需外匯,
原則上由地方自籌。
第二十四條 進口和在國內組織到的家用電器維修零部件、儀器、工
具等,要通過商業系統的各級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供應全國各地。
第二十五條 進口的各種家用電器維修零部件,只能用於維修,不得
挪作他用。
第六章 技術培訓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 「部中心」和「省中心」必須加強對維修人員進行技術
培訓和技術職稱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條 「部中心」設立直屬培訓中心,負責較高水平的培訓工
作。「省中心」負責基礎知識的培訓和上崗操作的訓練。兩級培訓,都要統
一考試;合格者,發給「部中心」統一制定的結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各級培訓,可向受培訓學員收取適當的學習材料工本費
和學雜費,但不以盈利為目的,收費標准須經「部中心」核准。
第二十九條 對家用電器商品維修人員、檢驗人員的中、高級技術職
稱的考評工作,原則上由「省中心」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自行組織。如
考評機構不健全,可委託商業部全國電器商品維修檢驗技術職稱考評委員
會代為考評。
第七章 獎勵與懲處
第三十條 凡在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管理、服務工作中,成績突出者,「部
中心」與「省中心」應當視不同情況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根據不同情況,提請並協助有關部門
給予罰款、暫停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
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商業系統現行的有關規
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㈦ 《居民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中規定家用電器的使用年限是多少

《居民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中規定不同家用電器的使用年限不同,最低1年最高14年。

㈧ 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的管理,促進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發展,提高維修服務質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營商業企業、供銷社和商業部系統歸口管理的集體商業企業(以下簡稱商業企業)。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家用電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電器商品電子器具類:收音機(包括電子管收音機、晶體管收音機)、錄音機(包括普通錄音機、單放機、收錄機,立體聲錄音機、放音機、收錄機)、擴音機、電唱機(包括普通電唱機、立體聲電唱機、激光電唱機)、音響組合、電視機(包括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監視器)投影電視、錄像機(包括錄像機、放像機、激光放視盤)、攝像機及其附屬產品。
(二)家用電器商品電氣器具類:電風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壁掛扇)、排氣風扇、抽油煙機、空調器、電冰箱、冷藏櫃、冰櫃、冷飲機、製冰機、電磁灶、微波爐、電烤箱、電飯煲、電熱水器(包括電熱淋浴器、電水壺、電熱水杯)、洗衣機、電熨斗、吸塵器、地板打蠟機、電熱毯、電暖爐等。
(三)家用電器商品辦公設備類:復印機、傳真機、中外文電子打字機、電子油印機等。第二章維修管理機構第四條商業部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亦稱中國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是商業部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主管機構,負責全國商業系統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組織、監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維修服務網的規劃和管理,制定管理辦法、規章制度,提出有關政策的建議;
(二)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維修人員技術等級標準的制定、組織技術培訓和技術職稱的考核;
(三)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經銷的家用電器商品售後的維修服務管理;
(四)負責全國家用電器維修用零部件進口的歸口管理;
(五)負責全國家用電器整機維修零部件、維修儀器、維修工具的組織進口和供應;
(六)受商業部委託,負責與外商洽談進口家用電器整機在華的維修服務、建立維修站、零部件供應站、保稅倉庫等事宜。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本地區商業企業的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組織、監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企業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網點的具體規劃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企業維修服務工作的具體管理措施和規章制度;
(三)會同物價部門制定本地區商業企業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的收費標准;
(四)負責對本地區從事家用電器商品維修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
(五)負責組織本地區家用電器商品維修零部件、儀器、工具的進貨和供應;
(六)設立「省中心」的維修服務機構,具體承擔本地區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業務,儲備必要的零部件,經營有關的批發和零售業務;
(七)負責處理消費者投訴和開展技術咨詢服務;
(八)及時向當地商業主管部門和「部中心」反映維修服務工作開展情況、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管理機構是由「省中心」統一歸口管理的,其設置和職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自定。第七條各級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應協助商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消費者協會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和商業系統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解決有關問題。第三章維修企業和維修人員第八條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業務的商業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接受「省中心」或「省中心」委託的所在地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的歸口管理,執行有關維修服務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及有關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維修場地、維修設備、儀器、工具及維修用零部件;
(三)經過「省中心」或「省中心」委託的當地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的審核後,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四)按規定張掛營業執照,公布經營服務項目和收費標准,做到明碼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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