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區水管維修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
如果有交納公共維修基金的,應用公共維修基金來解決;沒有共同維修基金的,應該是共用該管道的所有住戶共同出資來解決。
B. 小區污水主管道維修費用誰承擔
法律分析: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經鑒定,污水主管道因質量不符合國家標准而進行維修,可要求開發商、水管供應商承擔;若管道漏水是自然損壞的,產生的費用由物業啟動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若是因為小區業主自身原因導致的,則由業主進行維修承擔。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物業保修期限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於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不低於8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五)房屋建築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本辦法所稱的保修期限自物業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C. 小區大樓里污水管道被堵塞疏通費由誰承擔
小區大樓里污水管道被堵塞疏通費一般由業主共同承擔。
首先,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小區大樓的污水管道屬於該樓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這意味著,每一位業主都有責任和義務維護這些公共設施的正常運行。當污水管道出現堵塞等問題時,通常會影響到整個大樓的居住環境和居民的日常生活。因此,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疏通費用是合理且合法的做法。
其次,考慮到實際情況和公平性原則,共同承擔疏通費用也是一種相對公平的方式。在小區居住環境中,每位業主都享受著公共設施帶來的便利,同時也應該承擔公共設施出現問題時的維修費用。如果僅僅由部分業主或者單個業主承擔這些費用,顯然是不公平的。而通過共同承擔的方式,可以確保每位業主都按照其享有的權益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來看,共同承擔疏通費用也有助於提高問題的解決效率。當污水管道堵塞等緊急問題出現時,如果費用承擔問題無法得到及時解決,可能會導致問題進一步惡化,給居民生活帶來更大的不便。而通過共同承擔的方式,可以迅速籌集到所需的資金,及時解決問題,恢復小區的正常運行。
綜上所述,小區大樓里污水管道被堵塞的疏通費用應由業主共同承擔。這不僅符合物權法的規定,也體現了公平性原則,同時有助於提高問題的解決效率。當然,在實際操作中,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更為詳細的費用分攤方案,以確保每位業主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D. 居民樓污水管道破裂費用誰出
法律分析:室內污水管維修,如果要維修的室內污水管,是隸屬本物業范圍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能夠用維修基金進行維修的。如果要維修的室內污水管,不是隸屬本物業范圍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則應該自費進行維修,不能用維修基金進行維修的。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范圍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交納肯定準則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法律依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六條 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E. 樓上的污水管由誰出資維修
看了下面的規定,就清楚了.
樓上樓下兩戶共同承擔費用,比例見<規定>
有"專項維修資內金"的,費用容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的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一)專有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專有部分的業主承擔;(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部分共用部分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三)全體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按照本規定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部分共用部分、全體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但物業的共用部分屬於人為損壞的,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中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一)專有部分,是指在構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獨立性,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處分的物業部位。
(二)部分共用部分,是指由部分業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業部位、設施設備及場地等部分。
(三)全體共用部分,是指由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業部位、設施設備及場地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