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修理廠去幫定損的,然後定損比實際高多餘的錢怎麼處理
汽車保險定損金額比實際維修費高,在修理廠修,可以要求修理廠正常按照保險額開發票,剩餘部分,自己可以提出來。
一、汽車保險索賠流程:
機動車主在機動車出險時,機動車所有人首先要做的就是打電話報告事故,保護現場,可以私下解決。主動去投保的4s店或者等4s店來拖車。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事故授權人、4s站接待服務人員、保險公司定損員共同確定車輛損失。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結果出具相關損失評估報告。進入維修,=機動車車主需要向4s店提供車輛相關材料和保險材料,車輛維修完畢車主可以離開。提供維修服務的授權4s店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要維修費用,賠償金由保險公司直接匯至4s店賬戶。
二、汽車保險損失確定流程:
1.接到報告後及時聯系被保險人,通過電話了解一般事故原因和車輛信息。
2.如有現場,需在約定時間內趕赴現場勘察(拍照)。一是了解事故機理,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是否有必要裁決交警進行調查。然後制定維修計劃,並繕制調查報告。
3.收集索賠數據。
4.定損(定損中提到,如果維修計劃需要拆卸檢查,應該去修理廠對內部零件拍照,定損)。核對損失後,告知被保險人核對損失後是否同意金額,如無異議,可開始理賠。
5.記錄機器,等待補償。
6.賠償經批準的,通知被保險人領取賠償。至於領取補償金的方式,每個公司都不一樣,所以例子也不一樣。
一般由同城保險公司的調查人員負責確定車險損失。測量員需要從事故現場的痕跡來判斷責任,所以車主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要及時投保現場。如果車主因特殊情況擔心阻礙交通或駕車離開現場,車主還需要註明事故現場,如拍攝事故現場照片。這樣,車主就可以在不造成交通擁堵的情況下掌握索賠依據。很多車主缺乏保護事故現場的意識,導致與保險測量師發生糾紛,沒有任何理賠依據,也沒有辦法獲得最大賠償。
『貳』 定損高於維修費怎麼辦
1、如果定損價格與實際修理費用差距較大的話,車主應該與保險公司客服聯系要求協商。如果對方不積極參與協商,可以直接起訴。在起訴時,需要保存好事故發生時以及發生後車損情況的照片。2、在車輛維修前,車主需要和修理廠溝通,只對因此次事故產生的合理維修項目進行維修。不可以「順便」對非事故導致的日常損耗配件進行更換或者維修,以免產生額外的費用。
在我們的生活中,常常發生這種情況,給車子買了保險,但是因為不同的事故造成的損傷不同,有的時候定損的金額要高於維修費,這樣就經常會讓我們很頭痛,畢竟高出的部分也不是小的金額,所以都想盡量避免。
一、定損高於維修費怎麼辦
1、如果定損價格與實際修理費用差距較大的話,車主應該與保險公司客服聯系要求協商。如果對方不積極參與協商,可以直接起訴。在起訴時,需要保存好事故發生時以及發生後車損情況的照片。
2、在車輛維修前,車主需要和修理廠溝通,只對因此次事故產生的合理維修項目進行維修。不可以「順便」對非事故導致的日常損耗配件進行更換或者維修,以免產生額外的費用。
3、如果車輛維修的實際費用比定損金額高出很多,車主與保險公司協商失敗後提出訴訟。可以在訴訟階段申請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依法由敗訴方承擔。
二、可以避免的定損:
第一種是當保險公司在定損的時候是不是有些配件建議為修理,但是因為各種原因覺得應該必須更換。
第二種是車上有一些傷痕並不是本次事故產生的,但是要求同此次事故一起處理。
第三種是一般保險公司可能都會按照二類維修價格給報價,但是卻要選擇4S店等相對價格比較高的地方進行修理。
根據的不同需求保險公司會有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如果是因為上述的問題產生了超高的維修費,可以想方法去解決。
三、減少維修費的方法:
第一種需要換件的情況,還是要多和保險公司溝通,把相對應的的隱患當面說清楚,這種一般只能盡量協商,有的還會加入第三方的評估機構來鑒定,但是其實也解決不了太多的問題,還是雙方協商比較合理。
第二種情況的話除非真的證明了損傷是本次事故造成的,不然很有可能只能自己承擔,畢竟保險公司經常遇到這種情況,在這方面的處理還是相對成熟的。
第三種情況一般可能就要走法律途徑了,這一般會取決於如何投保,如果沒有明確規定,贏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這時候需要找一個專業點的律師幫多爭取點利益。不管是哪一種方式,我們肯定都是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們不要再發生事故的時候才想到保險的合同問題,我們在購買保險時也要看下相應的條款,才能在出險的時候保證自己的最大權益。
『叄』 定損價格高於維修價格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定損價格與實際修理費用差距較大的話,車主應該與保險公司客服聯系要求協商。如果對方不積極參與協商,可以直接起訴。在起訴時,需要保存好事故發生時以及發生後車損情況的照片。如果車輛維修的實際費用比定損金額高出很多,車主與保險公司協商失敗後提出訴訟。可以在訴訟階段申請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依法由敗訴方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