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凡經人防部門登記的國家、地方投資或集體、單位自籌資金修建的坑道、地道、掘開式工程以及結合基本建設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地下生產車間、倉庫、指揮通信工程和醫療救護工程等均納入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范圍。各級人防部門對所有人防工程的維護、保養、使用、管理,有檢查、督促、指導的責任。第三條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不間地組織實施。其任務是:做好人防工程的維修保養、保護和管理工作,保證平時和戰時使用的需要。
各級人防部門和有人防工程的單位,都要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落實管理部門和人員,建立必要的維護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總結交流維護管理的經驗。第四條人防工程的維修保養,必須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不同情況的人防工程應分別達到下列要求:
一、已交付使用的工程
1.工程主體和口部的拱頂(頂板)、側牆、地坪(底板)結構應保持完好;
2.工程內部整潔、空氣新鮮、無滲漏水、飲水符合衛生標准;
3.防護密團門(蓋板)、密閉門、防爆波活門密閉性能良好,轉動靈活,風、水、電系統和三防、通信設備工作正常;
4.金屬、木質部件銹蝕損壞;
5.防火、防倒灌設施安全可靠;
6.出入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設施完好。
二、已完成主體部分但口部尚未處理的工程,其工程主體和內部設備、設施和維修保養,應達到已完工交付使用工程的相應要求。
三、主體未完的停緩建工程,已被復的,應保持被復結構不受損壞;未被復的,應定期檢查,採取措施,防止坍塌和損壞。
四、屬於維持現狀的工程,應設管理門或蓋板;平時有用或暫不具備使用條件以及遠離市區的工程,經定期維修保養後,出入口可採取臨時封堵措施。第五條除指揮通信等重要專用工程外,其他人防工程在不影響戰時使用、不損壞工程結構、不降低防護能力和有利於工程維護管理的前提下,平時都可對外開放,因地、因洞制宜地安排使用。第六條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應向當地人防部門辦理使用手續。租用人防工程,應按規定向出租單位繳納租金。第七條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按統一指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城市的公用人防工程(包括中、小學單位工程和未落實單位的聯合工程),由人防部門組織維護管理;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出租的人防工程,由租用單位或個人負責維護管理。第八條凡有人防工程的單位,都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必要的維護保養、治安保衛、防火、防洪、測試、衛生和檢查報告等管理制度,加強人防工程的維護保養和使用管理,使之經常保持良好的狀態。第九條所有人防工程,都要建立工程技術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地質、水文、測量、設計、施工、驗收的圖紙資料和設備說明書及設備運行、維修記錄等。檔案應按統一要求,分項整理,匯編成冊,分別由地、市、州、縣(區)和單位人防部門各保存一份。重點城市的人防工程總體規劃,指揮通信工程的檔案,應報省人防辦公室一份存檔。第十條要認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嚴禁向無關人員泄露工程的性質、座標和防護能力等有關數據;不得遺失工程的機密圖紙、資料、文件;指揮通信工程不得對外開放;參觀人防工程須經城市人防部門同意方可安排;外賓參觀人防工程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所需的勞力,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解決。公用人防工程所需的勞力(包括看管人員),可採取動員城市職工參加義務勞動或雇請臨時工的辦法解決;維護管理設備復雜的工程,可招用臨時工組成精乾的專業隊伍進行維護,也可承包給單位。單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單位安排勞動力進行維修管理;設備技術復雜的維護項目,可承包給外單位或人防部門的維護隊伍進行維護。第十二條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經費、材料按下列辦法解決:
一、公用人防工程中,凡平時使用的有經濟收入的工程,維護管理費從收入中解決;沒有收入的公用工程維護管理費,從人防工程費中解決。公用工程維護所需的鋼材、木材、水泥,由人防部門統籌安排。
二、各單位的人防工程,應列入本單位的固定資產進行管理,除企業單位生產性的專用工程外,免徵固定資產稅,也不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凡平時使用的有收入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從收入中開支。沒有收入的人防工程,企業單位工程的大修,從大修基金中開支,中、小修理費用,計入生產成本;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維護管理費用,從本單位固定資產修繕費中開支。各單位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所需材料,應列入本單位的有關計劃解決。
三、軍隊人防工程(包括原由人防部門投資修建,軍隊使用的工程)的維護護管理費,按軍隊有關規定開支。
四、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的開支范圍,按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國家人防委、財政部頒發的《關於人民防空經費管理的若干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