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質量技術監督局歸哪個部門管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我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產品質量監督的范圍
1、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這類產品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往往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是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重點。例如:家用電器、熱水器、電梯、電工設備、飲料、食品等。
2、影響國計民生的主要工業產品
這類產品雖然不直接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但對社會經濟影響較大,如種子、化肥、鋼材、水泥等各種重要的原材料。用戶、消費者或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這部分產品既不屬於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也不屬於影響國計民生的主要工業品。但是,這類產品往往比較受社會的關注,關繫到全社會的質量信譽問題。某一種產品一旦社會反映質量問題較多,就會成為質量問題的熱點和焦點,因此,應當也是質量監督部門監督檢查的重點。
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有關標准化、計量、質量監督管理和安全監察的法律、法規,進行行政執法工作。
(二)制定和實施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協調各行業和專業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三)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監督檢查,負責對生產企業實施產品質量和強制檢驗;管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鑒定;組織依法查處違反標准化、計量、質量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
(四)管理和指導全市質量工作;組織貫徹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組織擬訂提高本市質量水平的發展規劃、意見;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參與省局對重大產品質量事故和鍋爐、壓力容器與毛衣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並提出整改意見;協助省局做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認證和質量體系認證的管理工作;依法負責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標准化工作;管理企業產品標准備案、標准登記工作,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推行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指導企業的標准化工作,推行農業標准化工作;管理全市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六)負責全市計量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推行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量值傳遞和溯源;推行工業計量現代化;規范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八)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授權和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實行監督管理。
(九)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與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十)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嚴格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嚴厲查處生產、加工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質量違法行為,無證生產食品行為,並將生產許可證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工商部門。
(十一)負責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管理防偽技術產品工作。
(十二)承擔打假辦的日常工作。
(十三)管理局直屬單位;指導掛靠的學會、協會工作;領導、管理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工作、管理本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紀檢監察、宣傳、教育、培訓和信息等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所在市人民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八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的管理,促進家用電器商
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發展,提高維修服務質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
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營商業企業、供銷社和商業部系統歸口管理
的集體商業企業(以下簡稱商業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用電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電器商品電子器具類:收音機(包括電子管收音機、晶體
管收音機)、錄音機(包括普通錄音機、單放機、收錄機,立體聲錄音機、
放音機、收錄機)、擴音機、電唱機(包括普通電唱機、立體聲電唱機、激
光電唱機)、音響組合、電視機(包括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監視器)、
投影電視、錄像機(包括錄像機、放像機、激光放視盤)、攝像機及其附屬
產品。
(二)家用電器商品電氣器具類:電風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
壁掛扇)、排氣風扇、抽油煙機、空調器、電冰箱、冷藏櫃、冰櫃、冷飲機、
製冰機、電磁灶、微波爐、電烤箱、電飯煲、電熱水器(包括電熱淋浴器、
電水壺、電熱水杯)、洗衣機、電熨斗、吸塵器、地板打蠟機、電熱毯、電
暖爐等。
(三)家用電器商品辦公設備類:復印機、傳真機、中外文電子打字
機、電子油印機等。
第二章 維修管理機構
第四條 商業部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亦稱中國家用電器維修管理
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是商業部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主管
機構,負責全國商業系統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組織、監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維修服務網的規劃和管理,制定管理辦法、
規章制度,提出有關政策的建議;
(二)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維修人員技術等級標準的制定、組織技術培
訓和技術職稱的考核;
(三)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經銷的家用電器商品售後的維修服務管理;
(四)負責全國家用電器維修用零部件進口的歸口管理;
(五)負責全國家用電器整機維修零部件、維修儀器、維修工具的組
織進口和供應;
(六)受商業部委託,負責與外商洽談進口家用電器整機在華的維修
服務、建立維修站、零部件供應站、保稅倉庫等事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
「省中心」),負責本地區商業企業的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組織、
監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企業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網
點的具體規劃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企業維修服務工作的具體管理
措施和規章制度;
(三)會同物價部門制定本地區商業企業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的收費標
准;
(四)負責對本地區從事家用電器商品維修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
術考核;
(五)負責組織本地區家用電器商品維修零部件、儀器、工具的進貨
和供應;
(六)設立「省中心」的維修服務機構,具體承擔本地區家用電器商
品維修服務業務,儲備必要的零部件,經營有關的批發和零售業務;
(七)負責處理消費者投訴和開展技術咨詢服務;
(八)及時向當地商業主管部門和「部中心」反映維修服務工作開展
情況、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管理機構是由「省
中心」統一歸口管理的,其設置和職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
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自定。
第七條 各級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應協助商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
管理部門、物價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消費者協會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辦
法的執行情況和商業系統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工作進行監督檢
查,並負責解決有關問題。
第三章 維修企業和維修人員
第八條 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業務的商業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接受「省中心」或「省中心」委託的所在地家用電
器維修管理機構的歸口管理,執行有關維修服務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及有
關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維修場地、維修設備、儀器、工具及維修用零部件;
(三)經過「省中心」或「省中心」委託的當地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
構的審核後,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四)按規定張掛營業執照,公布經營服務項目和收費標准,做到明
碼標價。
第九條 商業企業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業務的職責:
(一)在所在地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的統一歸口管理下,從事具體
的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業務;
(二)對職工進行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認真做好家用電器商品
的維修服務;
(三)協助商業企業,做好商品的售後服務;
(四)開拓維修項目,積極創收,增加社會效益;
(五)定期派維修技術人員參加新技術培訓,更新知識,適應商品更
新換代的維修發展要求。
第十條 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的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具有一定的維修技術水平;
(二)取得家用電器維修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證書或「部中心」認可的
專業證書。
第十一條 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的技術人員的職責:
(一)遵紀守法,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消費者服務;
(二)積極參加家用電器維修技術方面的培訓與進修,不斷提高維修
技術與技能,適應家用電器商品更新換代的技術發展要求;
(三)對本職工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第四章 「三包」和社會維修
第十二條 凡經營家用電器商品的商業企業,必須開展維修服務業務。
第十三條 家用電器商品電子器具類中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
收錄機,家用電器商品電氣器具類中的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為國家規
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換、包退)商品,要認真做好「三包」工作。
第十四條 凡國家正常渠道進口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錄像機、
收錄機、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具有商檢部門的合格證明;其中收錄
機、錄像機包修半年,其他均為一年。包修期從開具發票之日算起。
第十五條 國產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收錄機、電冰箱、洗衣
機、電風扇和其他家用電器商品,具有產品合格證並附帶隨機包修費(即
保修費)的,實行「三包」,包修期視包修費的比例,由維修企業決定,包
修期從開具發票之日算起。若因產品質量不合格,由生產企業負責。
第十六條 凡屬下例情況之一者,不論國產或進口,不實行「三包」,
但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損壞的;
(二)自行拆動的;
(三)無包修單和發票的;
(四)包修單上填寫的機型機號和送修的不符或塗改的;
(五)海關罰沒走私處理的;
(六)無隨機包修費的;
(七)降價銷售的處理品。
第十七條 「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發生的故障,
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內由經銷企業負責「三包」。
第十八條 在包修期內,如確屬商品質量而出現的故障,在半年內同
一故障修理三次仍無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據用戶要求,由經銷企業免費調
換同型號的商品,如無貨更換或用戶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經銷企業應
允許退貨,但可收取折舊費。換貨的包修從換貨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彩色電視機、電冰箱、收錄機按每日0.02%,黑白電
視機、洗衣機、電風扇按每日0.01%計算折舊費。折舊基價為發票價
格。折舊費計算范圍是從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
第二十條 對超過包修期的間品,各維修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承接有償
修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 經過維修的商品,如在一個月內,原修復部位再次發生
故障,影響正常使用的,屬於包修的,應免費重新修理;屬於社會維修的,
免收修理費。
第五章 維修零部件的供應
第二十二條 維修家用電器所需零部件,凡國內能生產、代用並能保
證供應的,一律用國產件;各級維修管理機構要積極組織,保證供應。
第二十三條 國內不能生產或不能代用的零部件,需要進口的,「省中
心」要及時編制要貨計劃,報送「部中心」統一組織進口。進口所需外匯,
原則上由地方自籌。
第二十四條 進口和在國內組織到的家用電器維修零部件、儀器、工
具等,要通過商業系統的各級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供應全國各地。
第二十五條 進口的各種家用電器維修零部件,只能用於維修,不得
挪作他用。
第六章 技術培訓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 「部中心」和「省中心」必須加強對維修人員進行技術
培訓和技術職稱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條 「部中心」設立直屬培訓中心,負責較高水平的培訓工
作。「省中心」負責基礎知識的培訓和上崗操作的訓練。兩級培訓,都要統
一考試;合格者,發給「部中心」統一制定的結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各級培訓,可向受培訓學員收取適當的學習材料工本費
和學雜費,但不以盈利為目的,收費標准須經「部中心」核准。
第二十九條 對家用電器商品維修人員、檢驗人員的中、高級技術職
稱的考評工作,原則上由「省中心」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自行組織。如
考評機構不健全,可委託商業部全國電器商品維修檢驗技術職稱考評委員
會代為考評。
第七章 獎勵與懲處
第三十條 凡在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管理、服務工作中,成績突出者,「部
中心」與「省中心」應當視不同情況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根據不同情況,提請並協助有關部門
給予罰款、暫停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
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商業系統現行的有關規
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③ 中國家用電器協會的介紹
中國家用電來器協會(自英文名:CHINA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SSOCIATION,簡稱:CHEAA)成立於1988年12月,是由在中國登記注冊的家用電器行業的製造商企業、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業、科研機構和院校等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經濟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會員單位生產涉及的產品主要有家用製冷器具及壓縮機;家用空調及壓縮機;廚房器具,包括家用電熱蒸煮、烘烤、煎炒器具,電熱水器及飲料加熱器具,家用飲水處理器,家用電灶(含微波爐、電磁灶等),家用食品制備器具,家用食品清潔器具及其它器具;清潔衛生器具,包括洗衣機、乾衣機、吸塵器等其它家用清潔衛生器具;熨燙器具;整容器具;通風器具;取暖器具;保健器具;家用電器專用配件,包括家用電器專用電機、溫控器,蒸發器、冷凝器、程式控制器等。
④ 中國家用電器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國家用電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譯名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SSOCIATION,簡稱CHEA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協會是由在中國登記注冊的家用電器行業的製造商企業、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業、科研機構和院校等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經濟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代表本行業企業的利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反映會員企業訴求,協調會員之間關系,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聯系政府,為行業、會員、政府提供服務,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中國 北京市
第六條 協會的會徽為紅底白色圖案的圓形標志。整體圖形為中國家用電器協會的英文縮寫,並配有CHEAA字母。
第二章 職 能
第七條 本協會的基本職能為,維權、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具體職能如下:
(十六) 參與政府有關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議;組織開展行業發展、戰略規劃等重大問題的研究;
(十七) 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八) 開展行業數據統計調查,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為會員、政府和社會各界提供咨詢服務;
(十九) 組織和參與制訂、修訂國家標准或行業的技術標准、服務標准和行業准入標准,開展協會標準的制訂工作;
(二十) 健全行業自律管理制度,規范會員企業之間的競爭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十一) 促進品牌建設,推進產品質量的提高,配合政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管理;
(二十二) 組織開展新技術的交流與推廣,組織新產品鑒定和推廣,推動新技術在本行業中的推廣和應用,推進技術創新和科學管理,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二十三) 組織和推動行業開展節能減排工作,開展綠色設計、廢家電產品資源回收和再利用,促進家電產品的節能水平不斷提高;
(二十四) 促進國內、國際貿易活動開展,促進消費知識的普及,組織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維護企業在貿易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參與協調國際貿易爭端;
(二十五) 組織開展本行業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政策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二十六) 積極發展與國外相關協會、國際組織的聯系與合作,組織行業參加有關國際交流活動;
(二十七) 宣傳行業,創辦協會出版物和行業網站;
(二十八) 發展公益事業,承擔社會責任;
(二十九) 承擔政府委託的職能和工作;
(三十) 開展有益於會員企業及國家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有:團體會員、聯系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主動提出申請。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家用電器製造企業(整機、零部件、設備、相關原材料)經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
(四)家用電器經銷商、零部件原材料供應商、設備製造商、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地方協會以及相關的社會團體,經批准可成為聯系會員。
(五)團體會員,必須在工商行政局登記注冊二年以上,方可以成為團體會員。
(六)凡關心本行業發展,熱心本行業工作,並對本行業和協會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人員(包括僑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員)、或經協會業務指導部門推薦的人員,經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協會可聘請有關人員擔任協會名譽職務。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批准,向理事會通報備案。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理事會的監督權和提出罷免理事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聯系會員無第一、五條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本行業合法權益。
(三)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定期進行會員登記。
(聯系會員無第三、四條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應按時交納會費,團體會員、聯系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若因年度經營問題,團體會員經申請並經秘書處批准可減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本協會宗旨行為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也可以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幹人、秘書長一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或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免交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2010年1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⑤ 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的管理,促進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發展,提高維修服務質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營商業企業、供銷社和商業部系統歸口管理的集體商業企業(以下簡稱商業企業)。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家用電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電器商品電子器具類:收音機(包括電子管收音機、晶體管收音機)、錄音機(包括普通錄音機、單放機、收錄機,立體聲錄音機、放音機、收錄機)、擴音機、電唱機(包括普通電唱機、立體聲電唱機、激光電唱機)、音響組合、電視機(包括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監視器)投影電視、錄像機(包括錄像機、放像機、激光放視盤)、攝像機及其附屬產品。
(二)家用電器商品電氣器具類:電風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壁掛扇)、排氣風扇、抽油煙機、空調器、電冰箱、冷藏櫃、冰櫃、冷飲機、製冰機、電磁灶、微波爐、電烤箱、電飯煲、電熱水器(包括電熱淋浴器、電水壺、電熱水杯)、洗衣機、電熨斗、吸塵器、地板打蠟機、電熱毯、電暖爐等。
(三)家用電器商品辦公設備類:復印機、傳真機、中外文電子打字機、電子油印機等。第二章維修管理機構第四條商業部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亦稱中國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是商業部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主管機構,負責全國商業系統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組織、監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維修服務網的規劃和管理,制定管理辦法、規章制度,提出有關政策的建議;
(二)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維修人員技術等級標準的制定、組織技術培訓和技術職稱的考核;
(三)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經銷的家用電器商品售後的維修服務管理;
(四)負責全國家用電器維修用零部件進口的歸口管理;
(五)負責全國家用電器整機維修零部件、維修儀器、維修工具的組織進口和供應;
(六)受商業部委託,負責與外商洽談進口家用電器整機在華的維修服務、建立維修站、零部件供應站、保稅倉庫等事宜。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本地區商業企業的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組織、監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企業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網點的具體規劃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企業維修服務工作的具體管理措施和規章制度;
(三)會同物價部門制定本地區商業企業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的收費標准;
(四)負責對本地區從事家用電器商品維修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
(五)負責組織本地區家用電器商品維修零部件、儀器、工具的進貨和供應;
(六)設立「省中心」的維修服務機構,具體承擔本地區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業務,儲備必要的零部件,經營有關的批發和零售業務;
(七)負責處理消費者投訴和開展技術咨詢服務;
(八)及時向當地商業主管部門和「部中心」反映維修服務工作開展情況、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管理機構是由「省中心」統一歸口管理的,其設置和職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自定。第七條各級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應協助商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消費者協會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和商業系統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解決有關問題。第三章維修企業和維修人員第八條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業務的商業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接受「省中心」或「省中心」委託的所在地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的歸口管理,執行有關維修服務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及有關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維修場地、維修設備、儀器、工具及維修用零部件;
(三)經過「省中心」或「省中心」委託的當地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的審核後,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四)按規定張掛營業執照,公布經營服務項目和收費標准,做到明碼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