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居民用電和非居民用電的定義
銷售電價簡化為居民用電、農業用電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三大類
非居民用電直觀來講,就是除了居民以外的用電者。比如工廠,企事業單位等等。與普通居民用電的標准和制度都有所不同。
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
當前,電力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為解決這一矛盾,除加快電力建設外,還要進一步加強節約用電工作。為此,特製訂本規定。
一、嚴格生產用電定額管理
(一)各行業歸口部門應按照國務院關於企業上等級的規定和國家標准局《產品電耗定額制定和管理導則》的要求,組織制定主要產品或設備的分類電耗定額。各地區應據此制定本地區分類電耗定額。
各地經委(計經委)應組織企業主管部門和電力分配部門,根據產品或設備的分類電耗定額,制定企業用電定額,並按月考核,考核面應逐步達到本地區工業用電量的70%。按電耗定額水平,結合綜合效益,對企業實行擇優供電。
(二)實行計劃用電,節約歸己。企業比當年計劃節約少用的電量,電力分配部門不扣減下年計劃指標。少用電量按自籌燃料電價的價差,提取一定比例獎給節電企業,由超計劃用電加價收入交納產品稅、所得稅後留用部分中列支。
企業超計劃用電,按現行電價五至十倍加價收費,加價收入按規定交納產品稅、所得稅,留用部分主要用於改善用電管理的技術措施以及企業的節電措施等。
企業節約用電,按國家現行規定提取節約獎。產品電耗達到國家等級標准或省級標準的,可按前兩年實際單耗的平均值為起獎基數,一定三年不變,實行差別獎金率,分等計獎。提獎率為:國家特級30~50%,國家一級20~30%,國家二級13~15%,省級標准10~13%。未達到省級標準的仍以上年實際單耗為起獎基數,提獎率為8~10%。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節約獎的宏觀控制,對所屬企業發放節電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地區、本部門節電總價值的15%。
產品電耗有回升的單位(其中達到國家特級、國家一級標準的企業,允許其產品電耗上浮3%),要按照「獎罰同率」的原則,予以罰款。
(三)各地區經委(計經委)應組織制定主要產品電耗最高限額,限額不得超過本文附件的規定值。對超過最高限額的企業,電力分配部門應採取限供或停供措施。
(四)新建、擴建項目的產品設計電耗定額,不得高於本行業同類型企業國內先進定額,並不得選用淘汰型設備。否則,審批部門不予批准設計,供電部門不予報裝接電。
二、開展調荷節電
(一)輪流安排可間斷生產的企業和高電耗設備在後夜用電。有計劃地安排有色金屬、冶金、化工等部分高電耗產品在豐水期多用電,枯水期或農灌期檢修設備,少用電。
有條件的電網,在電網低谷和豐水期,企業超過計劃多用的電量,經電力部門同意,不作為超計劃用電處理。
(二)水利電力部應會同國家物價局,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等部門《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5〕72號文),今年上半年制定多種電價的實施細則。為鼓勵非連續生產的企業或設備在電網低谷和豐水期多用電,在不影響國家財政收入的條件下,可再適當加大低谷和豐水期電價降低的幅度。
(三)用戶在分配的計劃內用電,無特殊情況,供電部門應做到不拉閘,確需拉閘時應提前通知重要用戶。無故拉閘造成用戶的損失,供電部門應按合同規定予以賠償。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地方經委(計經委)組織調查,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電力部門應積極採用電力定量器等用電管理的技術措施,逐步實現分戶拉閘、分戶管理。
三、發展高效省能設備,加速淘汰設備的更新
(一)機械工業部門應制定規劃,優先研製開發高效省能設備。生產國家公布的節能機電產品的企業,應按國家經委等四個部門頒發的《鼓勵推廣節能機電產品的和停止生產淘汰落後產品的暫行規定》(經機〔1986〕366號),在提供貸款、減免稅收和原材料、能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
(二)國家公布的淘汰機電產品,製造企業必須按規定期限停止生產和銷售,經銷部門不得經銷、代銷。否則,應停發貸款,停供動力、燃料、原材料,並處以罰款。
(三)根據國家公布的淘汰機電產品目錄,主管部門對企業在用淘汰設備應分期分批制定規劃,限期更新改造。
企業逾期繼續使用淘汰設備所浪費的電力,按現行電價五至十倍加價收費。
企業在用的淘汰型機電設備,不準安排恢復性大修。
(四)設備更新資金的來源:
1、企業的折舊基金和留用的生產發展基金;
2、地方分成的能源交通建設基金;
3、地方籌集的銀行貸款和部分國家節能專項貸款,可在一些企業試行按更新單台設備核算,用節電效益還貸的辦法;
4、發展租賃事業,支持企業改造風機、水泵等設備,還款可採用本款第3項辦法;
5、超計劃用電加價款交納產品稅、所得稅後,安排支持企業節電措施的部分。
(五)企業更換下來的淘汰設備,一律就地報廢,嚴禁轉讓和再次使用。違者除報廢設備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轉讓和使用雙方處以罰款。
四、認真推廣節電技術措施,鼓勵企業利用余熱、余壓辦電
(一)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要制定節電技措計劃,並結合具體情況認真推廣下列重點節電措施:
1、用電設備的經濟運行;
2、低效風機、水泵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統效率,包括採用微阻緩閉止回閥和管網改造;
3、高頻可控硅調壓裝置;
4、交流電機調速節電;
5、電動機及其附屬裝置節電措施;
6、熱處理爐採用硅酸鋁等新型保溫材料;
7、照明採用新光源和光電自控裝置;
8、有熱源的大面積空調單位,裝設溴化鋰製冷裝置;
9、紡織廠以熱油載熱循環裝置代替電加熱定型設備;
10、電弧爐、礦熱爐等的短網改造;
11、燒鹼、電解鋁等電解槽降低槽電壓;
12、重點耗電設備和工藝採用微機監控;
13、推行熱處理、電鍍、鑄鍛、制氧等專業化生產。
(二)鼓勵企業利用余熱、壓差或煤矸石發電,並給予下列優惠:
1、新增自發自用電量,電網不抵扣統配電指標;少用統配電量,視同企業節約少用的電量,由電力分配部門給予獎勵;富餘電量委託電網銷售時,按市場價格代購代銷;
2、此類綜合利用項目,各部門、各地區應優先安排,貸款可向國家經委申請貼息。
(三)企業凡裝設單台容量10噸/小時及以上的鍋爐,有穩定的熱負荷、年運行時間在四千小時以上的,可安排熱電聯產。
五、管好農業用電
(一)認真抓好電力排灌站的運行管理和更新改造工作。排灌用電必須有核定的定額,排灌變壓器的負載率低於20%者,停止供電。
(二)未經電力部門許可,工礦企業或鄉鎮企業不得擅自向農村轉供電,違者不予供電。現已轉供的,必須按價收費,對拒付電費者,轉供單位有權停止供電,由地方政府監督執行。
供電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通過試點,逐步將被轉供戶改由供電部門直接管理。
(三)加強農村電網的管理和改造,包括改造迂迴供電或供電半徑超過規定的網路,更新非標准或高能耗電氣設備,實行線損率承包責任制等。到1990年,農村電網線損率應降到11%。
六、控制非生產用電
(一)在國家電網供電地區,對賓館、飯店(包括外資企業)、機關、商店、事業單位等,實行計劃供電,按照節約用電的原則,定期下達用電指標。超計劃用電按現行電價五至十倍加價收費。
(二)賓館、飯店(包括外資企業)、機關、商店、事業單位等不得使用電熱燒水。取暖。除旅遊賓館、科研實驗室、凈化室、醫院手術室、通訊室、計算機房、影劇院等特殊需要外,不得使用電力空調器、冷熱風機。
(三)各地應根據國家計委《旅遊賓館設計暫行標准》,制定本地區賓館、飯店的空調系統控制標准。裝有電力空調器和冷熱風機的賓館、飯店,必須加裝控溫裝置,室內溫度、濕度或新風量超過控制標准者,按賓館、飯店全月空調用電量現行電價的一至二倍加價收費。
(四)除小水電供電地區或已經國家計委批準的地區以外,在居民中不推廣電炊。
(五)適當控制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增長速度。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採取以下辦法:
1、居民裝設電力空調器、冷熱風機和在第六條(四)款規定范圍外使用電炊具時,除一律按國家照明電價計收電費外,在使用期內,每月按基本電價五至十倍加收設備容量費。
2、除第六條(四)款規定范圍外,根據不同地區情況,每戶每月用電最高限量為六十至一網路,超限量用電的,超過部分按現行電價五至十倍加價收費。
七、做好節電管理工作
(一)國家標准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在今明兩年抓緊制定風機、水泵、變壓器、電動機經濟運行標准,家用電器耗電標准,賓館、飯店合理用電標准,重點耗電設備電平衡測試標准,節約用電經濟效益計算與評價等國家標准,各單位應嚴格執行。
(二)國家戴帽下達用電指標的企業,應在今明兩年內完成電平衡測試,其它年用電量在五百萬度以上的企業,應在一九八九年內完成。據此制定節電技措規劃,邊測邊改,取得實效。
(三)加強節電標准、規程的宣傳貫徹和節電培訓工作。今明兩年,首先在一百千伏安以上的高壓用戶中,貫徹落實《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和《產品電耗定額制定和管理導則》。
(四)國家統計局應按月考核分析重點行業主要產品電耗指標,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公布各地區的單位產值電耗和主要產品電耗指標。各地區、各部門也要定期考核並評比公布重點企業產品電耗指標。
(五)各地區在平衡年度用電指標時,可安排一些統配電量,獎給節電成績顯著的地區或企業。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節約用電工作的組織領導。水利電力部要在部內確定一個現有機構,冠以「全國節約用電辦公室」名稱(不提高行政級別,不增加編制),負責組織推動和監督、檢查全國的節約用電工作,重大問題報請國務院節能辦公會議決定。各地三電辦公室在同級經委(計經委)領導下,負責節電工作的具體實施、督促和檢查。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委(計經委)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發布日期:1987-03-30
生效日期:1987-03-30
B. 電路的功能
1、傳復輸和轉換電能。2、傳遞和處理制信號。電路的組成主要包括電源、負載和中間環節三個。最簡單的電路,是由電源,用電器(負載),導線,開關等元器件組成。電路導通時叫做通路,斷開時叫開路。
電路的作用
1組成電路的元器件在電路中的作用
1、電源是提供電能的設備。電源的功能是把非電能轉變成電能。例如,電池是把化學能轉變成電能;發電機是把機械能轉變成電能。由於非電能的種類很多,轉變成電能的方式也很多。
電源分為電壓源與電流源兩種,只允許同等大小的電壓源並聯,同樣也只允許同等大小的電流源串聯,電壓源不能短路,電流源不能斷路。
2、在電路中使用電能的各種設備統稱為負載。負載的功能是把電能轉變為其他形式能。例如,電爐把電能轉變為熱能;電動機把電能轉變為機械能,等等。通常使用的照明器具、家用電器、機床等都可稱為負載。
3、連接導線用來把電源、負載和其他輔助設備連接成一個閉合迴路,起著傳輸電能的作用。
4、輔助設備。輔助設備是用來實現對電路的控制、分配、保護及測量等作用的。輔助設備包括各種開關、熔斷器、電流表、電壓表及測量儀表等。
C. 節約能源法規定,國家對家電實行什麼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注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中予以說明,並按照規定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准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注而未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
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條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國務院統計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D.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工業節能
第三節 建築節能
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五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六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第三條 本法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第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
國家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節能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建立健全節能標准體系。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強制性的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標准和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
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節能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建築節能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准,並報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對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
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十八條 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注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中予以說明,並按照規定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准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注而未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
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條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國務院統計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並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十八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節 工業節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進能源資源優化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推進有利於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用能結構和企業布局。
第三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政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三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並網運行,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第三節 建築節能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節能規劃。建築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
第三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准。
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建建築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使用空調採暖、製冷的公共建築應當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採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築或者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條 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交通運輸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分別制定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指導、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引導道路、水路、航空運輸企業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開發、生產、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摩托車、鐵路機車車輛、船舶和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實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
國家鼓勵開發和推廣應用交通運輸工具使用的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用於營運。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
第五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四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
第四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准。
第五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管理,保證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並根據能源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應當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六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五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准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准煤的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四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並組織實施。
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節能技術政策大綱,指導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制定節能標准,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農業、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推廣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
國家鼓勵、支持在農村大力發展沼氣,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按照科學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發展小型水力發電,推廣節能型的農村住宅和爐灶等,鼓勵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大力發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十條 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六十一條 國家對生產、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推廣目錄的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國家通過財政補貼支持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的推廣和使用。
第六十二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約能源資源的稅收政策,健全能源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及其開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條 國家運用稅收等政策,鼓勵先進節能技術、設備的進口,控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應當優先列入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
第六十五條 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
國家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國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願協議等節能辦法。
國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六十九條 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二條 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四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瞞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電網企業未按照本法規定安排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和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與電網並網運行,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上網電價規定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造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未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八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 一度電能跑9.5公里,配220V外放電,寶駿雲朵三電解析
過去的一個月,圍繞寶駿品牌旗下全新的舒適大五座純電家用車——寶駿雲朵的討論是一浪高過一浪。這款尚未上市就不斷登上汽車熱榜的新車,是每隔一段時間就發布一些具體車況信息,而幾乎每一次都會帶給我們一些驚喜,這也是其能夠一直保持著高熱度的原因所在。這不,寶駿雲朵又在近期公布三電技術及安全設計,這次它又有什麼驚人之舉呢?我們一塊兒來看看。
隨著時間的推移,寶駿雲朵上市的日子也越來越近,網路上關於這台車的價位討論也越來越接近「真相」,就連寶駿品牌負責人周鈃都親自下場,在社交媒體上回應了關於產品價格的傳聞。目前來看,「15萬以內買頂配」已經是十有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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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冰箱上的這個(圖),和耗電量有關嗎
和耗電量有關系的。
1,冰箱消耗的電量跟容量大小有關,一般容量越大耗電量就越大,也跟看冰箱的功率大小有關系,功率越大耗電量相對就越大,但是冰箱冷凍能力強,製冷速度快。除此之外,還要看季節溫度高低變化,一般而言夏季耗電量比冬天大,當然也要看冰箱每天的使用情況。也就是跟冰箱放置的食品多少、開門次數多少和開門時間長短有關。
2,概括地說就是冰箱每天消耗多少度電是跟冰箱的容積、開關門頻次、環境溫度、存入物品的多少及物品存入時的溫度、冰箱效能等因素有關的,不能准確絕對的說出差異,正常情況下,180升兩開門冰箱耗電在0.35--0.5之間。早期的冰箱可能耗電較大,一般在0.6--1.0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