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進項稅額抵扣包括哪些
一、進項稅額抵扣包括哪些
1、進項稅額抵扣包括:
(1)購進原材料或所銷售的商品的進項稅;
(2)購進原材料和銷售商品時的運費計提的進項稅;
(3)生產或銷售商品時所消耗的燃料的進項稅
(4)生產或銷售商品時所接受的勞務的進項稅,如維修費、安裝費的進項稅;
(5)購入固定資產的進項稅。
2、法律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第三十一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等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余額。
二、進項稅不得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Ⅱ 維修費的進項稅額可否抵扣
按照新《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維修費用等後續支出,應該在「管理費用」中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維修費用等後續支出,應該在「銷售費用」中支出,即對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的維修支出均應列入企業的期間費用。因此,許多人按照計入當期損益即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規則認為,企業發生的維修費用中所購進增值稅扣除項目的進項稅額均可以在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這種觀點存在誤區。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按時規定上述非應稅項目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企業發生的修繕建築物的行為應歸屬於非應稅項目中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其維修費用中購進的進項稅額不可以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盡管維修費用中所購進的扣除項目取得了增值稅扣稅憑證。也就是說,凡為修繕建築物而發生的維修費用,其所含的進項稅額均不得在銷項稅中抵扣。
在日常增值稅納稅處理中,對於維修費用,還要防止人為縮小進項稅額可抵扣的范圍,即對所有固定資產維修費中所購進項目的進項稅額均不予以抵扣。除此以外,對企業為維修其他機器、設備而發生的維修費用中,所購進項目的進項稅額也不予以抵扣。這就擴大了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
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往往需要對正常使用或使用了一段時間以後的固定資產發生一些後續支出,如對固定資產進行維護、改建、擴建、修繕或裝飾等,對於這些支出,如果符合固定資產資本化的條件,則應該計入相應的固定資產成本,否則就要計入企業的當期損益。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後,對固定資產進行維護、改建、擴建、修繕或裝飾所購進項目的進項稅額均不能抵扣進項稅。計入當期損益後,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情形,不得抵扣相關進項稅額外,其餘的均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為發生維修費用而購進的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