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交了物業費還要交電梯維修費
法律分析:衛生費、電梯的一般維修產生的費用是包括在物業費中的,但是,1、如果電梯嚴重損壞需要大修或者電梯需要更新、改造產生費用則有可能不包括在物業費內。2、如果是街道收取的衛生保潔費,那說明是由街道僱人來做清潔工作的,那麼物業公司沒有做這項工作,物業費中就應該不能收取這項費用。要看和物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怎麼約定的,收費的內容是什麼,如果收重了,可以力爭,或者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法律依據: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B. 物業收電梯維護費合理嗎
法律分析:合理。一般而言,電梯是業主的共有財產,物業對電梯管理維護屬於代管,而電梯又屬於特種設施設備,維修保養需要專業的電梯維保公司進行,每月的電梯費使用性質是使用到電梯維保當中,電梯用電公攤是分攤到所屬共有業主身上,以上兩項費用均不包含電梯維修費和電梯配件更換費用。所以電梯維修收費或分攤到所屬共有業主身上合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二百八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並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C. 交了物業費還要交電梯維修費
法律分析:交了物業費,還要交電梯維修費,是因為電梯出現了故障,那麼需要小區業主出錢,才能進行維修。物業負責管理房屋的公用部位,是指一棟住宅樓中業主、物業使用人共用房屋的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梁、板、柱、屋頂等,此外還有樓梯間、通道、專用房間、外牆面、屋面防水、樓內自行車存車庫等。共用設施是指住宅區內業主、物業使用人共用的非市政道路、路燈、綠化、建築小品、化糞池、非市政排水管線、窖井、非營利性的休閑廣場和健身器械等。共用設備是指住宅樓內業主、物業使用人共用的下水管線、落水管、電梯、避雷裝置、電氣線路、加壓泵房;非業主、物業使用人自行安裝的住宅入口防盜門及住宅區內電子監控系統、電控門、垃圾桶、垃圾箱。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D. 電梯維修費用是業主出還是物業出
電梯維修費用通常由物業出。
一般來說,物業公司負責小區或樓宇的公共設施維護和修理,其中就包括電梯。因為電梯是共有設施,所有業主共同使用,所以其維修費用不應由單個業主承擔。物業公司會從收取的物業費中,預留一部分作為公共設施的維修基金。
當然,也有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如果電梯的損壞是由於某個業主的不當使用或故意破壞造成的,那麼該業主可能需要承擔部分或全部的維修費用。此外,如果小區或樓宇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對電梯維修費用的承擔有特別的約定,那麼也需要按照合同約定來處理。
總的來說,電梯維修費用大多數情況下由物業公司承擔,但也可能因特殊情況或合同約定而有所不同。如果有疑問或爭議,建議查閱相關的物業服務合同或咨詢專業的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