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出租後電器維修誰負責
1、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是因為承租人導致電器損壞的話,那麼需要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
2、房屋租賃時,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上約定清楚,要是租賃物的毀損、滅失。要是是出租人自身的過錯導致的話,就由出租人負責。出租人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麼就由第三人向出租人負責賠償損失與責任。
4、租賃雙方簽有房屋租賃合同的,就按照合同的條款來確定責任人,然後承擔損失,也可讓租賃雙方協商解決。
租客使用電器的注意事項有哪些1、各種電器用途不同,使用方法也不同,有的比較復雜。對危險性較大的電器則不要自己獨自使用。發現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使觸電人脫離電源,並進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搶救時必須注意防止高空墜落。
2、使用中發現電器有冒煙、冒火花、發出焦糊的異味等情況,應立即關掉電源開關,停止使用。
3、電吹風機、電飯鍋、電熨斗、電暖器等電器在使用中會發出高熱,應注意將它們遠離紙張、棉布等易燃物品,防止發生火災;同時,使用時要注意避免燙傷。
4、要避免在潮濕的環境(如浴室)下使用電器,更不能使電器淋濕、受潮,這樣不僅會損壞電器,還會發生觸電危險。
5、電風扇的扇葉、洗衣機的脫水筒等在工作時是高速旋轉的,不能用手或者其他物品去觸摸,以防止受傷。
6、電源開關外殼和電線絕緣有破損不完整或帶電部分外露時,應立即找電工修好,否則不準使用。
Ⅱ 房屋租賃期間電器壞了由誰負責
一、房屋租賃期間電器壞了由誰負責
1、房屋租賃期間電器壞了,一般由出租人來修,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出租屋和屋內設施是自然損壞的,出租人就需要承擔維修責任;
(2)如果是承租人自己的原因導致出租房屋和屋內物品的損壞,就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東損壞貴重物品,讓租房人承擔,怎麼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