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維修費稅率是13還是6
動產維修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是13%;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簡易徵收)徵收率是3%;
不動產維修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慶搏率是9%;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簡易徵收)徵收率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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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有:(8條)
1、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68號文)
2、出租、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36號文附件2,16號公告,14號公告)
3、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安全保護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47號文,68號文)
4、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47號文)
5、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47號文)
6、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47號文)
7、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47號文)
8、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47號文)
二、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有:(28項)
1、非學歷教育服務(68號文)
2、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計程車、長途客運、班車。(36號文附件2)
3、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36號文附件2)
4、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36號文附件2)
5、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36號文附件2)
6、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36號文附件2)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36號文附件2)
8、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36號文附件2)
9、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36號文附件2,17號公告)
10、公路經營企業收取試點前開大差隱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36號文附件2)
11、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提供涉農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39號文)
12、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46號文)
13、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46號文)
14、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15、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國稅函〔2009〕456號,滾廳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16、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17、銷售自產的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18、銷售自產的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19、銷售自產的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20、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21、銷售自產的自來水。(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22、銷售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23、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財教〔2014〕56號)
24、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
25、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財稅〔2015〕97號)
26、葯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總局公告[2012]20號)
27、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告2015年第90號)
28、獸用葯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製品。(8號公告)
三、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自2014年7月1日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6條)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4、納稅人銷售舊貨。(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5、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並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36號文附件2)
6、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總局公告[2012]1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