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揭穿智能家居加盟商的騙局
紫光物聯UIOT純粹騙子,市場招商人員素質低下,為了讓你交錢想著法應付。當你想退訂金,免談,玩消失,毫無誠信可言
㈡ 智能家居加盟開店要注意什麼事項
全屋定製加盟騙局及套路—貨款變投資預付款
某投資者想要開設一家家居全屋定製店鋪,便在網路上搜索相關全屋定製資訊,很快便被一家全屋定製公司的廣告所吸引。
該五金公司宣稱其是一家專注於全屋定製行業新產品研發生產,產業升級轉化,市場整合營銷於一體的高科技企業。「某某全屋定製」品牌已經成為全國知名品牌,具有「廠價直供,無中間環節,質量保證式」、等眾多產品優勢,能為加盟商提供「保姆式全程扶持」、「密集廣告推廣」、「全天候售後服務」等合作優勢。
更重要的是,該全屋定製公司還向投資者承諾「進貨價為市場價四—六折折」、「預付幾萬元貨款,可得價值十幾萬元的貨物」、「根據預付款金額,總部贈送相當於預付款金額20%-30%的貨物」、「總部贈送收銀機」、「享受總部租金和裝修補貼」、「免費下店全程扶持」、「駐點指導選址,形象設計裝修,商品陳列擺放,開業促銷活動,維修技能、市場營銷、產品知識培訓」等等。
由於全屋定製公司承諾的供貨價格遠低於市場價,後期拿貨還有10%的返利,且全屋定製公司承諾贈送收銀系統,有租金和裝修補貼,免費提供選址嫌爛高、裝修設計、促銷活動策劃等服務,全程扶持加盟商開店等等,合作條件非常優厚。投資者在考察當日,即與全屋定製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並向全屋定製公司支付了貨款預付款x萬元。
考察回去後,投資者連忙租門面,搞裝修,打理好門店後,打算大幹一場。
此時,一瓢接一瓢歷轎的冷水迎面撲來。
首先,是運費及贈送貨物問題。
簽約前,公司承諾有運費補貼,且首批貨物免運費,投資者收到公司贈送的貨物時,發現
所贈送的貨物都是一些不值錢的東西(標價高達1.5萬,實際價值可能只有2千多),且運費是到付(價值2千多的東西,運費高達1千多)。投資者找公司理論,公司表示運費需要投資者先墊付,後面憑單據再找公司報銷,走流程審批(此又是一個套路,投資者至今未收到報銷的運費)。
其次,是貨款變投資預付款。
簽約前,公司表示預付的款項是貨款,後期拿貨可以直接抵扣。等投資者在公司提供的線上商場下單平台訂購貨物並要求公司發貨時,公司表示,要進貨,必須先支付貨款,之前支付的是投資預付款(獲得銷售該品牌產品資格的款項,類似於加盟費),並非是貨款。等投資者興沖沖拿出合同打算跟公司好好理論時,就傻眼了,合同上果然明晃晃寫著「投資預付款」五個字。
再之,是進貨折扣及價格問題。
簽約前,公司明確表示進貨價格按公司定價的4-6折拿貨。等投資者要進貨時,不僅預付的貨款不能抵扣,進貨價格還要按照公司定價支付,而公司定價竟然比淘寶零售價格還要高。等投資者又打算拿出合同跟公司好好理論時,竟然在合同中找不到任何關於進貨折扣的約定。
最後,是解除合同及違約責任的問題。
經過以上套路打擊,投資者終於醒悟過來,發現自己被騙,遂聯系公司表示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款項。此時公司連最後一塊遮羞布都不要了,直接表示:合同不是加盟合同,是經銷合同;合同沒約定4-6折拿貨;合同沒芹尺約定支付的預付款可以直接拿貨,而是明確約定了,預付款是投資預付款,是取得銷售該品牌產品的對價,後期根據投資者的進貨量按10%的比例分批返還;投資者現在要解除合同屬於違約,需要支付50%的違約金等。
綜上,整個騙局實施完畢,投資者血本無歸。如果真是按照合同約定,投資者必須要按照高於零售價的價格從公司拿貨,且拿貨量是投資預付款的10倍,才有可能分批拿回前期支付的投資預付款,拿貨越多,虧損越多,只會越陷越深。
投資者在與公司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找到古東玲律師團隊,古東玲律師團隊在接受投資者委託之後,搜集了該公司及品牌存在大量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據及涉嫌合同詐騙的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申請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偵查。目前案件尚在經辦中。
如果你也遭受了類似的加盟騙局或套路,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全部的證據材料(包括合同、收據、付款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品牌手冊、電話錄音等),盡快聯系專業人士進行維權索賠。
㈢ 智能家居為什麼是騙局 智能家居是什麼
智能家居不是騙局,好的智能家居方案價格很貴,一般人難以接觸到。國外的品牌比較多。國內弄得一些噱頭,都是偽智能或者半智能。並沒有改善用戶體驗。所以讓人覺得是忽悠。
㈣ 風口的智能家居為什麼成為騙局的,附智能家居發展歷程
風口的智能家居之所以成為騙局,就在於人們只看到了風口,而沒有看到風口下所需的硬體支持,使得尚在技術初級階段的智能家居與無限放大其功能的營銷語言導致了用戶實際體驗落差。
沒有形成規模的用戶數量以及發展代理商的營銷模式,再加上產品實際使用出現的種種問題導致的極差用戶體驗,使得智能家居在營銷端和客戶端都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以至讓他們覺得就是個騙局。
㈤ 慕尚科技智能家居是傳銷嗎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為傳銷行為,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認定,如符合以下條件的,則屬於傳銷行為。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傳銷條例》 中,反復提到層級關系這個概念,一定規律組成層級關系只是眾多傳銷中的一個現象,必須與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才有可能涉嫌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