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賢慧、賢惠、嫻惠、嫻慧有什麼區別
一般的字詞都是由古語逐漸演變而來的,賢慧最粗謹開數皮始是形容有德有才有智。到現在變岩畢基成了特製女子善良知禮能持家。賢惠通賢慧,根本就是同一個詞。至於嫻惠、嫻慧,應該是賢慧的誤寫或生造出來的詞語,沒見誰用過。
Ⅱ 建傢具廠必要消防設施和要求
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場建設及管理技術規范(審定稿)
附件一
ICS ××_×××_××
× ××(中國標准文獻分類號)
備案號:×××-××××
SB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行業標准
SB/T 10397—2005
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場建設及管理技術規范
Build and Management Technical Criterion for Merchant System Market of Home Improvement
(審定稿)
2005—07—26發布 2005—10—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
前 言
為規范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場建設及管理,提高服務管理水平,促進其健康發展,特製定本標准。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
本標准起草單位:中國建材工業經濟研究會物流暨市場專委會、上海好飾家建材園藝超市有限公司、重慶鎧恩國際家居名都、湖南萬家麗家居建材廣場、北京藍景麗家大鍾寺家居廣場、北京環三環家居折扣店、北京保佳建材市場。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於景泉、洪用對、崔長年、胡劍萍、丁國梁、張永鑽、黃志明、尹勃、侯慧賢、石占成。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場建設及管理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場開業、消防安全管理、招商管理、經營管理和服務管理等技術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場建設與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JGJ 48 商店建築設計規范
GBJ 16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 15630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 10001.1 公共信息標志用圖形符號第一部分:通用符號
GB/T 17217 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准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招商制 Merchant System
由市場主辦者以攤位租賃為主要形式招進經銷商,市場主辦者負責市場服務與管理,經銷商獨立從事經營活動。
3.2
攤位 Booth/Stall
市場經營場地劃分若干個經營區間,經銷商在其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
3.3
賣場 Sales field/Market
市場中用於商品交易的場所。
3.4
建材家居市場 Home Improvement
經營建築工程結構、基礎材料,裝修材料、裝飾材料和家居用品飾品及設計、裝修服務的專業市場。
4 開業技術要求
4.1 市場環境要求
4.1.1 選址
4.1.1.1 應符合本地區的城市建設規劃、消防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要求。
4.1.1.2 應交通方便,易達性好,輻射范圍廣。
4.2.1.3 市場周邊在國家關於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定要求距離內,不得有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4.1.2 場區環境
4.1.2.1 場區布局應規劃合理,設有車輛和人員專用出入口。
4.1.2.2 場區應按當地綠化主管部門規定要求進行綠化,環境美觀。
4.1.2.3 場區各種標識應齊全、明確,符合GB 10001.1公共信息標志用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的規定。
4.1.2.4 應設有專用機動車停車場,停車場面積應滿足市場經營需要。停車場主要通道應寬敞,地面應承重、平整、耐磨、防滑。
4.1.2.5 場區應清潔衛生,不應有影響環境衛生的污染源。
4.1.3 賣場環境
4.1.3.1 建材家居市場的主體建築應是正式建築,並符合JGJ 48商店建築設計規范的要求。
4.1.3.2 賣場地面應堅固、平整、清潔、防滑。
4.1.3.3 賣場應設有通道,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JGJ 48-88中3.2.8的規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保證通行順暢和疏散迅速。
4.1.3.4 賣場空間應寬敞、明亮、通風良好。
4.2 設施設備要求
4.2.1 應有良好的採光、照明、通風、排水、防塵、廣播通訊、公告等設施。
4.2.2 多層賣場應設有人行自動扶梯、垂直升降電梯、貨用電梯。
4.2.3 賣場應設有空調設施。
4.2.4 應設有衛生間,衛生間的數量、面積、條件應與賣場面積、條件相匹配。衛生間衛生應符合GB/T 17217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準的要求。
4.2.5 應有垃圾收集和分類處理設施,垃圾應及時清理。
4.2.6 市場應設置倉儲設施。
4.2.7 賣場應按商品分類設置經營區域,配置適宜的布貨設施。
4.2.8 消防設施應符合本標准5.3 的規定。
4.2.9 賣場應有無障礙設施。
5 消防、安全管理
5.1 市場建築應符合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並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和驗收合格。
5.2 應設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消防通道,設置明顯規范的消防標志,並符合GB 15630消防安全標志設置等有關標准規定的要求。
5.3 市場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5.4 市場應按照消防法規要求設立消防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演練,保持隨時啟動和安全有效運轉。
5.5 經銷人員、管理人員應定期進行消防知識和技能培訓。
5.6 不得在賣場內吸煙和使用明火。如施工使用明火應履行相關手續和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5.7 易燃性、易爆性商品不得用實物在賣場展示。
5.8 應定期檢查並維護電路、用電設施,確保用電安全。
5.9 市場應建立健全保安防範組織、制度和設立相應監控設施。
5.10 市場應設有治安和消防值班室,保安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5.11 市場應設有標志明顯的緊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急照明設施等。
5.12 市場應有應急突發事件預案,保證迅速啟動。
5.13 多層建築的賣場物品堆放應符合承重及堆放高度要求。
5.14 擺放攤位和堆放物品不得佔用、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防火間距,不得影響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使用。
6 招商管理
6.1 對入場經銷商應進行資質審查,資質審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場經營。
6.2 市場經營管理單位應與經銷商簽訂租賃合同,經銷商應提供下列有效資質證明: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b) 稅務部門批准核發的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證;
c) 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經營人員身份證及法人代表授權書和身份證。
6.3 市場應與經銷商依法訂立、變更及終止合同,並建立合同檔案。
7 經營管理
7.1 商品質量管理
7.1.1 市場應建立商品質量審核准入制度,所售商品必須是合格產品。
7.1.2 商品質量審核應包括下列要求:
a) 商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b) 應有產品合格證和按規定要求提供使用說明書;
c) 產品標識應規范、明確;
d) 應有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測報告;
e) 實行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應有強制性認證證書;
f)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提供生產許可證;
g) 進口產品(商品)應有報關單和商檢報告;
h) 商標注冊證和商標使用授權書。
7.1.3 經銷商應建立商品台帳,對售出商品應出具質量保證證明。
7.1.4 市場應設立商品質量管理部門,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商品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查。
7.2 價格管理
7.2.1 商品銷售價格和服務收費應符合國家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7.2.2 銷售商品應明碼標價。標簽應使用物價管理部門統一標簽或經其批準的標簽。
7.2.3 標簽應標明商品名稱、價格、規格、產地、等級等內容。
7.2.4 降價商品應標明降價理由。
7.2.5 經銷商對售出商品應開具銷售票據。
7.3 經營秩序
7.3.1 經銷人員應持證持照經營,佩帶胸卡,統一著裝。
7.3.2 應建立經銷商檔案,加強對經銷商資質、業績、信譽及經營行為的管理。
7.3.3 應按商品種類分區經營、攤位有序、商品陳列整齊。
7.3.4 市場經營應做到誠信經營,公平交易。
7.3.5 經銷商在經營中不得有欺詐、違規經營、偷稅、漏稅、欠稅等行為,市場應建立經銷商違規處理和違規清退制度。
7.3.6 市場內開展促銷活動和發布廣告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實行統一管理。
8 服務管理
8.1 市場應設立服務台和區域分布導圖,為顧客提供咨詢和導購服務。
8.2 市場應設置信息台或電子屏幕、信息展示板或廣播,公示市場交易信息、商品信息、價格信息和市場各項承諾及服務措施。
8.3 商品售出後出現的質量問題,應按國家有關「三包」規定處理。
8.4 應建立顧客投訴制度,並設有專門的投訴接待處理部門,處理顧客投訴意見和交易糾紛,並記錄備案。
8.5 鼓勵實行市場先行賠付和無因退貨制度等消費者歡迎的服務措施。
8.6 應對大宗商品實行送貨服務,對貨運物流服務實行統一管理。
8.7 應對顧客和經銷商進行滿意度抽樣調查,並記錄、分析、改進工作。
8.8 應兌現對外的各項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