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和保修金有區別嗎
二、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者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間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
01「現該工程於2015年6月26日經過竣工結算,故5%的質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達,其可待到期後另行主張。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後六個月內已經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張過優先受償權,故對原告要求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寧波市超強裝飾有限公司與餘姚市龍鼎商業廣場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6)浙0281民初591號】
02「本案中的質保金屬於工程價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也應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駛。」——深圳市中邦(集團)建設總承包有限公司與東莞晨真光伏優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5)東中法民二終字第183號】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還是認為質量保證金本質上即工程價款,應當屬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范圍。當然,質保金是否屬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范圍的問題本來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據筆者檢索,持相反裁判觀點的規定也有,比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號)第38條就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屬於優先受償范圍,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不屬於優先受償范圍。」
筆者個人還是傾向於主流觀點,認為從概念上來看,質保金本就是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來源於工程價款,應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被發包人扣留了,目的是用於對承包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形成約束,其對應的價值其實就是建設工程的一部分,應該屬於《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工程款和《批復》中所稱的「實際支出費用」的范疇。
⑵ 工程質量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修保證金有什麼區別
質量保修金與質量保證金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們的來源不同。保修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工程竣工時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的用於保證工程維修的資金,它來源於建設單位的工程款。 而保證金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之前,由施工方預先付給建設單位的用於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它來源於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預收了這筆質量保證金後,作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給施工單位,因而是一種變相的墊資施工行為。
⑶ 什麼是物業質量保修金制度
物業質量保修金制度是由開發單位交納的保證金,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不作為或者維護維修不到位,物業公司和業委會有權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動用物業質量保證金來進行維修。
以山東為例,根據《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第八條 開發企業新建用於銷售的物業,均應按照建築安裝總造價的3—5%交存保修金,具體標准為低層和多層建築3%、小高層建築4%、高層建築5%。
第二十條 在保修期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開發企業經開發主管部門督辦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保修金。
第二十一條 正常使用條件下,國家、省規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房屋建築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為5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外牆外保溫工程為5年;
(四)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五)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
(六)開發企業統一裝飾裝修的商品房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由開發企業和業主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和質量保證書中約定。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3)質量保修金擴展閱讀:
《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保修期內,物業專有部位出現質量問題時,開發企業接到報修後,應按相關規定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的約定,積極履行保修責任。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責任的,業主可向當地開發主管部門投訴,開發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投訴處理,並督促開發企業履行保修責任。
經督促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開發主管部門出具保修金使用建議書,並將開發企業拒不履行保修責任的情況記入企業信用檔案。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時,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推選的業主代表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
⑷ 工程質量保證金期限
工程質量保證金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法律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⑸ 缺陷責任期保修金和質量保修期保修金的區別
區別:保修期、缺陷責任期、質量保證金、質量保修金
保修期源於《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缺陷責任期源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為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質量缺陷進行修復,發包人按照總結算款數額的3%(建質[2017]138號出台前為5%)預留資金,該資金被稱為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是與缺陷責任期對應的概念,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當退還剩餘質量保證金,質量缺陷期最長為2年,質量保證金的退還期限最長也是2年。
⑹ 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修金的區別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7]138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你看一下這兩個條文,缺陷與保修期不是同一個問題,質保期到了,並不意味著保修期也到了。
⑺ 保修金和質保金的區別
在實踐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所謂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 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 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 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所謂質量保證金,或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 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 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保修金與施工質量保證金這兩個概念,雖只有一 字之差,但兩者的法律屬性卻絕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約定符合法律 規定,屬有效行為;後者無法律依據,等於變相的墊資施工,因而屬於 非法行為。兩者法律屬性的不同,因此處理時就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 後果。
質量保修金為法律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 制度」,「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中約定建築質量保修金的目的是為確保工程保修所需資金的及 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一項保證措施,因此,質量保 修金應當在保修期限屆滿後方可處理。
根據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 條規定,在正常的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 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衛生間、屋面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 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 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 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部2000年6月30日發布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17 條規定,下列情況不屬於保修范圍:(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 質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保修期限屆滿,如未發生修 理費用,或只發生部分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修理費用,建設單位則應將 預留的質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額退還給施工單位,同時連同相應的法 定孳息一並返還。
質量保證金缺乏法律依據
質量保修金與質量保證金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們的來源不同。保修金 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工程竣工時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的用於保證 工程維修的資金,它來源於建設單位的工程款。
而保證金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之前,由施工方預先付給建設 單位的用於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它來源於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向施工 單位預收了這筆質量保證金後,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再支付給施工單位, 因而是一種變相的墊資施工行為,這一行為違反了建設部、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於嚴禁帶資承包工程和墊資施工的通知》規定,屬無效行為, 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追究行為人的相應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因此,施工單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屆滿,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隨時可以 要求返還質量保證金及法定孳息。
摘自《中國建設報》
⑻ 什麼是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合法,扣一個月基本工資做法不妥。
但用扣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作為質量保證金是可以的,但應事先約定。在沒有事先沒有得到可以的情況下,是單方違約,您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按對方違約進行相應的賠償。
最低保修期限根據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在正常的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屋面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築質量保修金的目的是為確保工程保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一項保證措施,因此,質量保修金應當在保修期限屆滿後方可處理。
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於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後,從發包人應付工程款中預留一定比例的金額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出現的質量缺陷,主要是為了擔保竣工驗收後的質量問題。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質量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