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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過保修期倒了誰負責

發布時間:2024-06-09 03:54:00

A. 房屋過了保修期怎麼辦

房屋過了保修期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單位反映請求賠償。房屋專有部分由業主自行維修,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設施設備可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公共維修基金,由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業主大會審核同意使用。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B. 房屋過了保修期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賣家對產品的保修期也就一兩年,過了這一兩年可能因為使用原因確實出現質量問題,此時,賣家有可能不再對產品進行保修。但是,對超過保修期的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也不要六神無主,要區分清楚情況以便進行處理。如果是因為發展商故意拖延而超過期限,或者因為屢修屢壞、屢壞屢修而超過期限,由開發商承擔責任,購房者有權追溯。只是購房者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便於日後證明用。對於確實超過期限的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也可以找發展商,要求其本著為客戶負責的態度,提供維修服務。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衍生問題:
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如何進行維權
1、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
2、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3、對於其他質量問題,由於未對居住使用造成嚴重影響,只能要求賣房人進行修復並賠償損失,不能要求退房。當然對於不需要修復的質量缺陷,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因存在質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價值的貶值損失,可依法申請委託有關估價機構對房屋進行差值評估,以確定差值部分的損失。

C. 質保期過後出現人身事故該誰負責

業主負責。保修期滿後住宅類商品房的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解決。保修期滿後,除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外的維修,業主可以委託物業公司或第三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一般由業主自己承擔。
法律分析
首先,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需要對購房者承擔保修義務,而不能就此向施工單位追償。因此,對開發商來說,為避免施工單位的保修期結束後尚需向購房者承擔保修義務,應盡量縮短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和房屋交付購房者之日的時間。
第二,即使施工單位的保修期結束後,開發商如果「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就該賠償責任可向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即使施工單位保修期屆滿,也不解除其賠償責任,故開發商可就「造成的損失」向施工單位追償。
第三,保修期滿後住宅類商品房的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解決。
第四,保修期滿後,除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外的維修,業主可以委託物業公司或第三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一般由業主自己承擔。
當然,除了討論在工程質保期過後出現的質量問題誰負責以外,許多公司也會去考慮在產品升級上去考慮創新,做出一些新穎而又吸引顧客的東西,也會從管理服務上去總結,運用更多的智能化的維保,來保證工程質保後的服務的周到,更好地給自己的客戶服務,幫助客戶更好地智能化地去管理,使客戶擁有更好的體驗,也會定期去檢測設備的安全與維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條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D. 房屋過了保修期賠償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房屋超過保修期後,相關問題的處理不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的范圍內,也不在房屋質量投訴處理范圍內,可向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單位反映,由其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E. 房屋過了保修期出現質量問題 業主找誰維修

第一、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期是房屋的合理使用年限,所以地基和主體出現質量問題,應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責任。第二、房屋其他部位出現質量問題,已經過了保修期,如果是房屋專有部分,則由業主自行維修;如果是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設施設備出現質量問題,可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公共維修基金,由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或業主大會審核同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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